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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蔬菜生产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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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蔬菜生产基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3]6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3.07.30 【实施日期】1993.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

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城市蔬菜生产基地的通知

(1993年7月30日 桂政发〔1993〕64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郊水利条件好、土质肥沃、稳产高产的蔬菜生产基地和鱼塘被大量征用,致使城市蔬菜生产用地和鱼塘面积逐年减少,严重影响到城市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为了保护“菜篮子”,丰富城市居民的“菜篮子”,安排好人民生活,现就保护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含鱼塘、藕塘、下同)的问题通知如下: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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