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马松波
【摘 要】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讲是通过司法而实施的,因而规范和调整司法活动的司法制度对一国法律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并起着桥梁性作用。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国情,力图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国情展开深度挖掘,在此基础上透视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质;并根据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改革的内容、改革的原则和对策,进一步剖析在改革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坚守中国司法制度的问题意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为实现更好的社会管理工作建尺寸之功。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国情;特征;司法改革;发展趋势
Reform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Socialist Judici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a Song Bo
Abstract: A country's legal system in some extent is through the judicia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and regulate and adjust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one country law enforcement has great influence, and plays a role of bridge. This paper will be based upon judicial national conditions, tries to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n the situation of the judicial system depth excavation, based on this perspective China legal system characteristics; And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of the background, the content of the reform of the reform, principle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further analysis in the reform,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 China's judicial system to the problem consciousnes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judicial system to realize the social management thought better work built the function of size.
Key words: Socialist judici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National
Conditions; Characteristics ; Judicial reformation; Development trend
自鸦片战争以来,近代中国一直谋求向西方学习,向西方寻求强国之道。这种思
想反映到司法制度建设领域,就是将西方话语体系作为构建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参数,将西方的价值体系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标准。直到现在,这也是我们从事理论研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使得我们的许多研究难以很好地结合中国国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有规律的研究也不够深入。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国情背景
1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在该国特殊的国情环境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国情背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一个国家的司法国情,主要是指那些制约着司法制度长远发展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环境,常常决定着该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走向与大致轮廓。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国情条件的限制与支持作用,以此作为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基本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顺利推进之关键。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虽然与中国以往历史时期的司法制度在本质上存在根本的区别,但与中国古代传统司法制度和民国司法制度的联系是根本无法割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中国古代传统司法制度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保持历史连续性的国家,古代文明传统对当今的影响如何高估都不为过。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国家权力色彩浓厚、法律道德色彩浓厚,注重定纷止争、纠纷解决的东方司法传统,至今还在统治着我们的头脑。 2、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制度
在中国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实践非常丰富,成为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历史渊源的实践基础和主要来源。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很多原则、制度和做法,都肇始于此。 3、苏联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国初期实行向苏联社会主义老大哥一边倒的对外政策。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倒向苏联意味着对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接受,其中当然包括司法制度,1954 年宪法基本上就是以苏联 1936 年宪法为蓝本制定的。 4、清末及民国司法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先河,对近代及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是有直接影响的。 5、西方司法制度
这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比较多地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应当说,向西方学习,大规模地进行法律移植,使西方法律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来源,对我国当前司法制度的影响深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现实环境
我国社会现阶段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从基本国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现实环境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2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正因为如此,必须注意和西方的司法制度背景区别开来。西方“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的司法制度和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有本质上的不同。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与“一府两院”的国家政权架构、与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与人民司法的精神相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主要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追求的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截然不同。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处在成长发展期
司法权力配置结构不够合理,司法资源还需进步优化配置,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处于不完善阶段。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安排是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要求配置各项司法权力,未凸显审判的核心地位,与实现法治国家所必需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格局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4、发展的不平衡性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
这主要是指四个方面。一是东部和中西部地区法治发展不平衡。二是城市和农村法治发展不平衡。三是法律内部结构发展不平衡。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强调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 强调立法规模和速度,忽视立法效益; 强调经济立法,忽视社会立法。四是法律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之间不平衡。中国法律发展迅猛,但未能注意把握中国法律数量、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合理协调发展,未能使法律发展与中国社会总体发展保持平衡。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溯源于悠久的历史传统,以现实的国情背景为依托,对其特征的归纳必须以此为着眼点。本文采用法社会学的分析范式,从实然的角度,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 特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鲜明的政治性。这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直接相关联,和现行整个国家体制中政治意识形态弥散于社会各个空间,司法制度也处于这样的环境空间中有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受到政治的深刻影响
这是与我国的司法传统和现实背景密切关联。在古代中华法系的司法环境下,司法和行政不分离。清末及民国时代尽管明确规定司法和行政相分离,但司法实质上还是直接受政治环境左右。当前司法制度借鉴苏联模式,并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了人民司法
3
传统,注重司法为民的政治功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到西方司法制度的影响,司法独立的声音此起彼伏,要求司法独立于政治,摆脱政治的影响。这虽然可以使司法审判更加注意自身规律,但这种要求构建司法空中楼阁的幻想必然破灭。要看到,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无法割舍。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司法和政治的关系。一方面,司法要服务于政治大局,实践司法为民的宗旨。一方面政治不应直接干预司法,应注意
维护司法自身发展规律。当前中国司法系统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的“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工作指导思想。这正
是对司法和政治关系的科学认识,使人民司法的传统进一步得到完善。 2、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这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实践中形成并在革命、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一项司法工作基本原则。政党政治是当今世界主要的政治活动形式,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难免受到政党的影响。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关键在于领导方式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党逐步认识到司法有其自身规律,在领导方式上开始注重改进和完善,从直接管案到实行选派干部任法官的组织领导的转变。这就一方面改进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一方面也尊重了司法的自身发展规律,促进了司法的发展。 3、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司法机关具有浓厚的国家权力色彩,不仅与中国司法传统的影响有关,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制度安排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需要。 (二)广泛的人民性
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它来源于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 1、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当前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就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司法权来源于人民,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都必须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运行,这就保证了当前中国司法制度能真正实现广泛的人民性。
2、司法的人民性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就有民本思想,司法工作为民服务,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开始积极实践,将人民性确立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根基,将司法和调解活动深入到了中国普通民众的最基层,成为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一
4
切司法审判都要强调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并最终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历史经验表明,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 (三)充分的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具有充分的公正性。 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传统和革命、建设时期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总结。单纯、片面、过分地强调实体公正忽略程序公正或强调程序公正忽略实体公正,都会带来一些问题,只有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的公正观,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传统司法制度过于注重实体公正,强调司法结果的公正,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不仅会有害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而且会导致实体公正也无法实现。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当前司法改革有些人呼吁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侧重程序公正价值,这与我国社会民众更多的关注案件结果的司法观念相冲突,不适合中国司法心理习惯,最终也会减损司法公正得到社会的认同。
2、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法律公正是指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实现。社会公正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福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针对西方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司法形式主义问题的批判分析中得来的重要经验。中国现正处在转型过程中,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转轨的过程中,司法活动必须要考虑社会的发展变化需求。司法不仅是一种审判案件的过程还是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必须发挥司法活动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3、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应有之义。长期以来对效率却一直缺少应有的关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司法尚处于成长发展期的实际情况,要求我国司法制度应有积极的建设性,更加注重效率。效率是司法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制约点,它追求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水平,促使有限资源产生最大化效益。司法活动应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而且,一个毫无效率的诉讼过程绝不能说是公正的,因为它意味着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推进,反过来也就不能保证公正的实现。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发展
5
当代中国司法为适应社会转型与实现法治化治理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调控功能,成为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进程之中,应加强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提高司法工作质量,提升司法能力。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个与群众需求、现实国情和时代要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的功能受到了极大的限 制,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二)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严重。司法权地方化,即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和组织,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派权。司法没有权威,就谈不上法治权威。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提高司法的地位,使司法成为解决法律争端的权威、最具有约束力的方式。从法院内部还是外部来看,法院的实际地位远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地位,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形象,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2、司法体制不完善。首先,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和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理应只能存在一套统一的国家司法系统,各级司法机关应是一脉相承、统一而完整地行使国家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统一。其次,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司法责任制。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特别是审判机关往往习惯于以此来管理审判工作。
6
3、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制约权力的外在力量越弱,权力滥用的能性就越大。应该说,我国现有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是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既有自身监督,又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等。但由于缺乏具体落实的监督机构或实施方式,有的监督程序未能充分实施。比如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致使司法机关无力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及司法腐败现象。
4、司法队伍素质不容乐观。总体而言,我国司法队伍数量庞大,但整体素质不高。以法官队伍为例:一是缺乏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法官内部没有明确的分工;二是缺乏卓有成效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尤其是经济保障和任职身份保障制度,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公正审判,损害法律的公正、统一;三是缺乏统一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制度和地区间法官职业交流制度,不利于审判质量乃至整个司法公正的可持续发展;四是缺乏系统的具体化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三)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则及对策 1、坚持马克思法治观的指导思想
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看,都不亚于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因此,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显得愈加重要。然而,我国司法改革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这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行。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克思法治观为指导思想,确保司法制度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期间提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上”。“三个至上”是对马克思法治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因此,我国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法治观为指导。 2、坚持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第 126、131 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司法独立包括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两个方面。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独立就是指的审判独立。司法独立,即审判独立,是指法院及其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事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体制保证,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独立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宗旨,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手段,它只能是相对的,必须符合一国的宪政制度。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7
家,我国宪法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为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宪法空间。 3、培育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的指南,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对司法实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培育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等现代司法理念,可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加强在校学生司法理念教育,特别要注意将这些渗透到法律专业课程中去。二是加强在职人员司法理念的教育,培育全新的司法理念。如一些法官送法下乡,为老百姓解答法律困扰。三是培育起全社会的司法理念意识。培养当事人打官司应有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社会成员的司法理念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浓厚的司法理念氛围。
4、 健全司法监督制度
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制度上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仅要健全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如建立法官、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等等,而且特别是要加强人大、新闻和公众等外部力量对司法的监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司法监督权得以有效行使。同时,要加大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5、 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
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第一,在党的领导方面,将目前由各级地方党组织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改由党的中央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党的中央组织的授权代表执政党负责领导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第二,改变目前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从单一的任命制向任命制、选举制以及任命与选举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第三,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将目前由地方政府负担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改为由中央政府负担,并由最高司法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 6、加强司法职业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司法职业化,即加强对司法队伍的职业建设,建立一支专门化、高素质的司法职业队伍。为改变我国司法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几年来司法机关进行了法官职业培训、助理法官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这就要求:第一,严格规范法官的输送渠道与
8
选拔条件,提高法官队伍的资质水平。第二,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化建设,使其走上系统化、规范化轨道。把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同对法官的考核、任用挂钩,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第三,推进法官的职业化,确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包括法官职业身份保障、职业物质保障制度、安全保障和法官的豁免权保障等。第四,完善司法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制定以公正廉洁、敬业勤业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司法机关内部惩戒的依据。
总之,在以马克思法治观及党的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攻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难题,构建一个适应21 世纪发展需要,体现现代法治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四)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1.1改革法官来源渠道:从高素质的人才中选任法官。
1995 年颁布的《法官法》中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可以看着是对法官任职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果。该法第 12 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为了从高素质的人才中选任法官,1998 年和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还曾向全国公开招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报考的条件是,具有一级律师资格和高等院校法学教授职称者。但从实际操作的结果看效果并不理想,表现为具备上述报考条件者几乎无人报考,导致 1998 年该举措没有取得实际的效果。总的来说,在对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方面,虽然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对选任法官有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这方面进展还比较缓慢,不过,从发展趋势上看,这方面的改革将会继续下去。
1.2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提高法官的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主要是强调了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并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的措施主要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共同举办高级法官培训班,对一些具有较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中、高级法官进行培训,培训期为一年;二是成立了法官培训中心,对各地法院的部分法官进行短期的培训。这些措施的采取,使经过培训的法官的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法律的理论水平有了较明显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提高法官素质的效果。
1.3强化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实行法官交流和轮岗制。
社会生活中的法官与常人有着相同的生活需求,但司法公正则要求法官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其所在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司法廉洁对法官也提出了样的要求。
9
2、审判制度上的改革 2.1审理前准备程序的改革
减少庭前准备阶段法官的调查程序,实行\"一步到庭制\"。\"一步到庭\"要求\"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这项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减轻法官庭前调查的负担,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以体现民事审判改革要实现\"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倡导法官地位中立\"这一主流意识。 2.2庭审制度的改革
改传统的\"纠问式\"为\"对抗制\"。\"对抗制\"要求法官居于较为超脱的中立地位,案件争议的问题、当事人的主张及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均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并相互进行辩论,法院原则上根据当事人的辩论结果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这项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使法院的法官在形象及实质上更居于中立的地位,并充分调动当事人的能动性,赋予当事人积极有效的诉讼手段,为其运用该手段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充足的时间,以实现程序公正。该\"对抗制\"的实施,使得中国传统的、流于形式的庭审方式得以较彻底的改变,在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构筑了一道令人耳目一新的风景线。 (五)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改革观念的滞后。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比较模糊的,对司法的价值和司法的特征缺少正确的认识,此外,还由于中国长期的实行计划经济,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在人们观念中也是根深蒂固的。正如前文所述,中国这次的司法制度改革是源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感性认识,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轨迹也说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对中国此次司法改革缺少理性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司法实践,由于人们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到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在观念上并没有真正树立起进行司法改革的意识,执行有关的司法改革的制度也就不坚决,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进展比较缓慢的一个重要的一个原因。
2、改革步骤缺少统一的全盘计划。从近几年中国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情况看,中国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改革的机构。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逐步建立有利于现代化、民主化的司法体制,就要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总体反思,实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要完成这样的一项工作,没有一个专门性的机构来负责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是很难的。 3、改革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司法制度改革与严肃执法的关系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改革应当是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变革,而不仅仅是对原有的制度的落实,对原有的司法制度的落实,只是严肃执法,而非司法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司法制度改革要依
10
法进行,即改革要以法律作为根据,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而不可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实践在上述两方面都存在问题,,一方面,我们有时将落实已有的司法制度当成是在搞司法改革,比如,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这本来是在落实原有的司法制度,但在实践中却被视为司法制度改革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未严格依法进行。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搞试点\",这在中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中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全国许多地方法院在自己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总结中都将此点作为经验之谈。在\"搞试点\"期间,试点法院与非试点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两者所依据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是有所不同的,由此就有可能导致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其在试点法院和在非试点法院的审判结果是不同的。这样的做法,显然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六)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1、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
在中国,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在司法组织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中也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但中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制度是有相当的区别的,这在司法是否独立于行政这一点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司法机关要独立于行政机关,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司法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制度都与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要保证司法独立,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对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政制度进行变革,使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能独立于地方行政。这样的一种变革,是大势所趋,代表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2、法官独立与审判委员会
中国的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而非法官的审判独立,其中一个很能说明这一解释的司法现象是,法官在对重大、疑难的案件作出裁判时,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原则上应当服从。在对此次司法制度改革的讨论中,有不少学者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意见,多数的学者认为应当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审判委员会不得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部分学者还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持反对意见,目前,司法实践部门没有在这方面作出改革的举动,原因有两个,一是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的观念还没有得到改变,二是目前相当部分法官的素质还不能令司法制度的决策者对所有法官的审判案件的水平放心. 因此,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司法独立观念的进一步的加强,以及法官素质的整体性的提高,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必然也是司法改革的趋势所在。 3、法官的选任与法官资格考试
11
所谓司法制度改革,说到根本上,最主要的还是关于人的制度的改革,因为保障相关制度得以执行的人的制度得不到有力的充实的话,其他的制度就不可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机能,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健全一套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的同时,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这次司法改革过程中,对司法组织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是相当有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今的中国司法组织和人事制度没有必要进行改革,而是表明基于在现行有关法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对这方面制度的变革的进展比较缓慢。与法官选任制度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资格考试制度。中国现行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考试制度,它只针对已经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进行,而非面对社会。这样的一种考试制度,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取得法官资格,从而也就影响了法官的整体素质。较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也是落后的,这是不正常的现象。从上述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上看,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自当发生相应的变化:由面对法院内部逐步转向面对全社会进行。这也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必然要求。 4、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司法改革的全面性
由于中国的这次司法制度改革是从基层开始,因此,改革显现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特点,即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就变革什么问题,但缺少对与该问题相关的其他问题的思考,由此使得问题的解决不彻底,总是处在治标不治本的状态中。出现上述问题,症结在于改革者对制度的相互关联性缺少应有的认识。在改革中仅就司法中的某一个方面的制度进行变革,而不就与其相关的其他方面的制度进行变革,那么,这一方面制度的变革是不可能进行的彻底的,或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在司法改革中,司法制度改革中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的问题仍然是今后进行改革应当予以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引申制度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自然会涉及到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的话题。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不仅仅涉及到改革的对象问题,而且还进一步关系到改革是否能够深入乃至最终能否取得预期的效用的问题。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所涉及的主要是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问题,但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一些问题,在司法改革中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2]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0. [3] 王英津.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
12
[4]公丕样.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郑竞毅.法律大辞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 1940.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8]陈光中,崔洁.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J].中国法学,2008, (2). [9]熊先觉等.中国司法制度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10]黄竹生.司法权新探[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11]吴磊.中国司法制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1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13]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4] 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5] 龙一平.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剖析与途径探讨[J].理论与改革,2005(5). [16]周敦知.从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谈法官教育培训问题[J].人民法院报,1994.
[17]陈光中,等.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1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