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副主任申佳夫 就贯彻实施《湖南省散装水泥条列》 发展我县散装水泥工作答记者问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散装水泥条列》,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如何贯彻实施该条例,加快我县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佳夫接受本报专访。
一、问:发展散装水泥有何重大意义?
答:散装水泥是相对袋装水泥而言的,它是指水泥从工厂出来之后,不用任何的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或容器,从工厂运输到中转站或用户手中。
发展散装水泥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是减少粉尘排放,保护环境; 二是节约包装费用和大量造纸材料; 三是减少包装破损和水泥损失; 四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 五是延长水泥保存期,保证水泥质量; 六是提高运输效率;
七是加速建筑工业机械化,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建筑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问:当前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工作的法规政策依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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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
答: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各部委、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主要有: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七部委于2004年3月29日联合下发的《散发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7日下发的《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还有省非税收入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湘非税[2005]1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经[2003]46号)等。
为了贯彻落实以上法律文件精神、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节能减排,邵东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散装水泥管理的通告》(邵政发[2006]22号)。
2007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湖南省散装水泥条列》,该《条例》将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从此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三、问:如何加强我县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答:1、县工业经济局负责全县散装水泥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
2、本条例实施前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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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发放能力。
3、凡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改造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50%以上,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4、对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散装水泥生产、储存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用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哪些情形是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哪些情形是鼓励使用散装水泥的?
答:下列这些情形是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论使用水泥量多少;
2、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下列哪些情形是鼓励使用散装水泥的:
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五、哪些情形需经批准许可后才可使用袋装水泥及使用方应提交的审批材料?
答: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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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2、有上述所列情形,需要办理使用袋装水泥或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如何征收?
答:1、征收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2号公告﹚、《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湘财综函[2007]121号)。
2、征收对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建设工程的建设方,不论企业或建设方在城镇还是在农村,不论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还是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均应缴纳政府性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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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具体标准:
生产企业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半年缴纳一次,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缴清;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按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半年缴纳一次,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缴清;
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返退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上(含70%)的,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的比例实行多退少补。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下的,不予退还。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程竣工决算书和购进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的税务发票。
七、哪些行为属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违法行为并如何处罚?
答:1、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情形下而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的,除按征收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外,还将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也就是说既征又罚。
2、有使用袋装水泥的情形但未批准许可而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除按征收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外,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也就是说经批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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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袋装水泥只征不罚、未批准许可使用袋装水泥既征又罚。
3、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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