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国家 欧盟27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列支敦士登 。(共39个国家) G + 年份后两位 + 单位注册号九位 + 流水号四位(中间不得加空格) 例:G082100201230001 证书号编号规则 第一栏 注册企业的英文名称、地址、国家(强制性添加,不得以任何理由删改) 中文地名采用汉语拼音。国家名称不可以有“ROC”字样。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必须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名称。 到日本、加拿大的货物必须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除此之外如有特殊要求可填“to order”,不得留空。 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货物最终离境口岸和到货口岸。如有转运可分段填写。转口国须在申请书信息内显示。 例:From Dalian to Hamberg by sea From Dalian to Hamberg by sea, final destination is Basel(分段描述) From Dalian to Basel by sea and land(海空联运或海陆联运) 1.后发证书此栏显示“ISSUED RETROSPECTIVELY”。 (系统自动生成) 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显示“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系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 统自动生成) 3.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第五栏 第六栏 商品顺序号。按照商品品名顺序:“1”“2”“3”“4”“5”等,以此类推。 切记不能只写最大的号。单项商品此栏填“1”,也可以留空。 唛头及包装号。 如无唛头应填“N/M”或“NO MARK”。 此栏应与货物外包装和唛头一致。 不得出现他国制造字样,不得出点、、原产字样。 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品名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等模糊的名称,具体到可以判断出其前四位税目号。化工产品等必须填具体品名,不能只填如“B-11”这样的代号。商品名称等列完后,应紧接着加上截止符,防止加添伪造内容。 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特殊条款,可填在截止线下的空白处。 散装应注明“IN BULK”。裸装“IN NUDE”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 1.完全原产“P” 2.加拿大:在两个或以上受惠国内加工“G”,利用给惠国成分填“F”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3.日、挪、瑞士、欧盟、土、波:“W”和产品的四位HS品目号 4.俄、白、乌、哈、捷、斯:在我国增值“Y”和非原产成份占产品FOB百分比,对在其他受惠国和我国生产的并在我国完成最后工序,“PK”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4.澳、新:此栏留空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工厂成本价的50% 以商品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打”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但要标上“N.W.”第七栏 第八栏 第九栏 或“net weight”字样。 第十栏 号码及日期。 月份用英文显示,此栏的日期必须与商业一致,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号码之间不得留空格。 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当局的签证地点、日期。如有企业异地签证必须填写签证所在地的签证地点。 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最终进口国名称,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国别保持一致。 申请单位手签人员在此栏右下角签字,此栏盖单位中英文对照印章,不得出现除单位名外任何字样。申请日期必须早于签证日期,晚于日期,极特殊情况下此三日期可以是同一天。 第十一栏 第十二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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