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答: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最有影响力的制度,也是任何自然资源法律所不可缺少的制度。综合各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答: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主要的主体自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而要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充分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例如,在保护臭氧层方面,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必须立即和率先削减臭氧层耗损物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享受10年的宽限期。这就是共同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问:我们国家有权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有哪些?答: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问:我国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濒危动植物种贸易保护公约》附录中没有,从国外引进的,到国内如何管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
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的,应当获得行政许可。而对进口在《濒危动植物种贸易保护公约》附录中没有,而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的,我个人认为从法律的规定看,应当是没有限制的。
问:现实中,野生动物中的老虎吃了人,但老虎受到保护,是否可以处死?答:很有意思。我觉得不要完全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套用到人与动物之间
的关系上。老虎吃人的情况下,人当然可以采取防卫措施,并不能因为老虎是保护动物而坐以待毙。如果真的不幸遇难了,也没有必要对老虎处以死刑,因为没有任何效果,这是动物本能。应该由当地政府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因为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所有物致人损害,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国加入的国际间的环境保护法律协约等是否逐渐增多?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一直没有明
文规定,但是一些全国性的立法有相关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样的规定可以解释为:第一,国际条约在中国直接适用。因为只有直接适用,才有可能出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存在不同的规定的情况。第二,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由于中国宪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还不能说这是完全确立的规则,只能说这是在含有上述规定的立法范围内适用的原则。在实践中,为了履行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中国通常颁布相应的国内立法,例如,中国于1981年参加了《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后,于1988年颁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接着又陆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国内立法。
问:环境侵害有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如何区别?在处理上有何不同?答:在处理结果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判断是否构成环境侵害时是不考虑加害人的
主管状态的。
问:请介绍一下“公共信托理论”。答: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根据公共信托理论,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问:对污染企业下达整顿决定的权利主体是地方政府,还是环保部门?答:你说的是限期治理吧。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决定。
问:什么是\"三同时\"制度,我国对\"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答:“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规定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而且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除重申了这些规定外,还具体规定了违反“三同时”的下列法律责任:(1)试生产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2)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3)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问:甲每天闻乙厂烟囱里的烟味,换了癌症,索赔无果起诉到法院。甲要举出什么证据?乙厂有什么举证责任?答:甲:乙厂有排污行为,自己有损害,且排污在前损害在后。乙:排污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具备免责条件。
问:我对国际环境条约不太熟悉,能介绍一下《内罗毕宣言》吗? 答:1982年5月,为了纪念同时也为了审议斯德哥尔摩会议成果,在内罗毕召开了人类环境特别会议,通过了《内罗毕宣言》。该宣言肯定了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各国在国内环境立法方面
的进展,重新确认了《斯德哥尔摩宣言》中的原则和规则,督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合作,共同解决全球面临的迫切环境问题。
问:我国对公民和团体在资源循环利用上的成就有奖励的法规吗? 答:有。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
问:我国为什么要加强对自然保护的立法?答:从我国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下列情况看,自然保护立法越来越显得重要。(1)我国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地区自然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破坏如水土流失、森林锐减、草原退化、土壤沙漠化等在不断加剧。(2)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农业生产的状况影响到国计民生和整个经济发展,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而且刻不容缓。(3)中国虽然幅员辽阔,
资源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人口基数大,资源消耗不断增加,对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加强自然保护立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问: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什么特点?答: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
张提出相应证据,包括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致害人具有故意过失等,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
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收集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到其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也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得。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问:请解释一下生态学的“协调稳定律”。
答:“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关于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
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问:我国民法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时效一般为1年、1年半,比正常短。唯独污染损害诉讼时效为3年,这是否与环境损害后果的滞后性有关?答:《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规定了比普通诉讼时效稍长一些的三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主要是考虑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潜伏的过程,具有相当的时间差;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寻找致害人,确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确切
事实及提供有关证据,都比一般损害赔偿的诉讼要复杂得多,因而比普通时效延长一年是必要的。
问:在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中,规定了多种行政处罚方式,其中最为普遍的是责令限期整改还是罚款或是交纳排污费?答:罚款。交纳排污费是不行政处罚措施。
问:环境法的可操作性如何?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是否构成犯罪,是惩罚企业还是应该惩罚企业法人代表呢?答:从总体上讲,相对于民法、刑法环境法的可操作性还比较差,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和执法水平。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可能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犯罪主体是企业所以构成单位犯罪。但是我国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对企业处以罚款,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或者有期徒刑。问: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责是否对环保法具有监督的职能?
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问:违反环境法有行政责任,有没有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违反环境法的行政责任的一种具体类型。
问:污染环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答:《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问:违反环境法有何行政责任?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
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国家行政法规尚
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目的二元论” ,对吗? 答:不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是典型的“目的二元论”。
问:中国环保不得力的根源在哪里?答:我个人觉得是一种历史宿命,即环境保护的严格程度是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也高环境水平也就高。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打发展阶段,环保受到冷遇不足为奇,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经历了和我们相似的阶段。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收效很少,大致上还是走的这条道路。
问:国际环境法适用于我国吗?它们之间有没有什
么特别区分? 答:国际环境法的执行和履行需要遵循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只有我国批准的国际环境条
约才对我国具有拘束力。国际环境法主要是规范国家行为的,而国内环境法主要是规范国内公民和法人行为的,两者差别较大。
问:我国现行环境法是哪年颁布实施的? 答:我国198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
问:何为环境侵权的要件? 答:即环境侵权的构成
要件,也就是从理论上归纳出的判断是否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 问:什么是环境的标准以及它的种类是怎么样划分的? 答: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
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
5类2级组成。5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类。2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
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另外,在环境标准中还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其主要适用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但是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规范领域。
问:环保局的多重领导是不是影响环保职能发挥的
重要原因?答:准确的说,不是环保局的多重领导,而是环境保护多头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影响了环保职能的发挥。
问:目前我国对违反环境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
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如下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具体适用按
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题
1.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
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保护: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3、自然资源: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4、人类环境观: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
识形式。简言之,人类环境观是一种环境意义意识。
5、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资源:资源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
7、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
8、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在于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
9、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从宏观上看,可以将各种关系归纳为三大类: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是除人之外的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3)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称“人与环境的关系”。这个定义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
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二是只有当环境法实施时,才能形成环境法律关系。10、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环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者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例外,但能反映环境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环境资源(物)要素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11、\"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原则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自
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1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13、限期治理3、限期治理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有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14、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15、个人环境权、个人环境
权
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指自然人具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
16、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7、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18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都是强制性标准。
19“公共资源”理论、环境资源主要是公共资源,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对公共资
源的分散管理,能够产生破坏性的竞争。从公共管理角度而言,行政管理权力主体越多、越分散,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就越无力,环境资源状况就越坏。反过来说,行政权力越统一,越是集中并趋向于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各国在构建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时,在同一层次的政府级别中,一般是实行统一指挥,加强集中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的专门化,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
20公众利益与民主决策原则、环境资源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环境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这种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要实现长远利益必然要求合作和参与决策。因此,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成为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一般认为,合理、公正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应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
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权力与单一的控制执行中心相结合即“决策多元化与执行专门化”的结构构成了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21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广义上,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是指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狭义上,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即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
行规划、调控的监督管理活动
2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项目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
的调查、预测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防范整治方案措施,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报批的环境法律制度,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2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哪些?2、“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24、“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制度。
25、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26、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
向大气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害的现象。大气污染的特点是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也较长。
27、环境噪音、环境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8、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该制度也称超标排污违法制度,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条规定表明凡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29、固体废物的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30、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1、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2、森林、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33、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作为资源的森林,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亦具有生态价值。34土地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干旱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土地植被遭到破坏后在干旱和多风条
件下出现风沙活动,使土地逐渐失去生物生长能力。
35、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是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
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森林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又称林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
37、渔业法渔业法是关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生态平衡是指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环境法学M (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是指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农地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设施和行动的总称。
2.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发展。
3.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程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穿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5.环境风险:是指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损害的严重性。
6.预防原则:
7.环境公平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开发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以其负担,
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
8.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9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大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有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整体。
10.环境法律体系:是指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11.环境法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主张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
12.环境法义务:是指环境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拘束力或要求力。
13.环境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14.国家环境管理:指的是国家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它通过各界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以法律形式和国家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的诸权利,并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进行预测和决策。
15.社会环境管理:是指除国家环境管理以外的一切管理活动,是其他环境管理主体在国家法律指导下以及在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组织下,自觉进行的环境协调和环境经营,通常是指公共团体、社会组织、非政府机构以及公民个人进行的环境保护活动,其内容为在各项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效益或目标的考虑协调和经营。
16.环境行政行为:是指国家环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17.环境行政立法:是指由立法权的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8.环境行政司法:是指享有环境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行政主体,依
法对环境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进行复议、调节的行为。
19.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时,依法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
20.环境行政调解:是指由环境行政主体主持的,促使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据环境法律规定,在自愿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活动。
21.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管理机关之间、环境管理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22.环境行政指导:是指环境管理机关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期待相对人任意的协作、自发的行动而提出的劝告、建议、指示、希望等非权力行为的总称。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23.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24.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必然引起法律上的后果,即产生环境行政责任。
25.环境侵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
26.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是把环境侵害所发生的损害,在某种意义上视为社会的损害而由社会分担损失,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注重实现损害补偿功能而将处罚和制裁作用降至最低。
27.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有受到的刑事制裁。28.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
29.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环境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环境管理的任务。
30.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
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
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31.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的监事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和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
32.环境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环境目标和措施作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3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
。34.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的一种环境法律制度。
35.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根据法律规定,向污染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由环境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
36.污染转嫁:是指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或技术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区,技术较先进的企业将淘汰落后的污染设备转移给技术落后的企业,是被转移地区的环境严重受到污染的现象。
37.强制应急措施制度:是指在出现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严重事故,威胁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解除危害的环境法律制度。
38.清洁生产的法律概念: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9.环境要素:是指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兴致不同的而有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也有人将其称为环境基质。
40.国家公园:是指既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的原始状态,同时又作为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供公众旅游娱乐、了解和观赏大自然奇特景观的场所。
41.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一些外界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大气特性改变,是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遭受危害的现象。
42.水污染:是指由于物质或能量排入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转让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43.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人体或环境难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那些污染物质进入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J (简述题)
1.环境公平原则(JL):环境法的公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二是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1、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是指所有的当代人与后
代人都享有平等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核心,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由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部分组成。代内公平指的是所有的当代人,无论其国际、种族、性别、贫富、文化水平,都平等的享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环境的权利。代际公平指的是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要,还要保证后代人也能有机会满足他们的利益需要。
2、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指环境责任必须得到公
平的分配。换言之,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而产生的各种环保责任,应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从根本上来说实际上是相关费用的公平承担问题。
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就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总之,应根据公平理念和具体情况,来分配国家、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环境责任。
2.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环境法体系分为立法体系和规范体系:环境法的立法体系,是从立法的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概括。环境法的规范体系是指构成环境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整体,是从学理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概括。
3.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结成当事人之间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1)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2)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3)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4.环境法主体类型: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中的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以及污染防治法中的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止主体。
5.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6.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1)环境管理规制定权;(2)环境行政处理权;(3)处罚强制权;(4)物权;(5)环境管理司法权;
7.环境管理主体的义务:(1)管理性义务;(2)服务性义务;(3)接受监督的义务;
8.受控主体的权利:(1)参加环境管理权;(2)环境使用权;(3)保障权;(4)受益权;(5)申诉和控诉权。
9.受控主体的义务:(1)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义务;(2)服从国家环境管理的义务;(3)服从制裁的义务。
10.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1)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处罚;(2)剥夺财产权的处罚。(3)限制或剥夺行为权的行政处罚;(4)科以义务的行政处罚;(5)申诫罚。
11.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特征:(1)行政性。(2)强制性、(3)执行性。
12.环境行政司法具有以下特点:(1)环境行政司法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行政主体。(2)环境行政司法的内容上包括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调解。(3)环境行政司法是带有司法性质的环境行政行为。
13.环境行政司法的原则:(1)简便原则;(2)公正原则;(3)相关人员回避原则。
14.环境行政调节具有以下特征:(1)环境行政调解是环境行政主体以居间身份进行的调解。(2)环境行政调节必须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3)环境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进行;(4)环境行政调节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民事纠纷,原则上对环境行政案件不做调解;(5)环境行政人能够调节是诉讼外调解,这种调节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任何人不得以纠纷正在调解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15.环境行政合同的特征:(1)环境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2)环境行政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允许环境管理机关保留一定的特权。(3)环境行政合同必须以环境管理机关为一方主体。16.环境行政指导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的对象领域广泛、复杂且技术化、专门化程度很高,环境管理机关在无立法措施的情况下,必须肩负管理责任,以弥补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2)环境管理机关可不通过命令或强制措施圆满灵活的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而不引起摩擦或抵抗,同时也保障对方主张自己意见的机会;(3)环境保护的高度专门化、技术化以及有关法律、法律规定事项的复杂化,使得环境管理机关也有必要向社会和公民提供知识和技术。
17.环境法律责任的功能:(1)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在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产生和逐步发展的;(2)保证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保障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3)保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法律实施过程中严格划分手法与违法的界限,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违法必究、依法必严。
18.现场检查制度:是环境管理机关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现场检查的目的在与检查、督促排污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者,以便适时采取防范措施和补救方法。现场检查是环境行政监督的一项措施。现场检查的主体是享有现场检查权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对象是检查部门管辖范
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9.节能法律制度:(1)节能规划计划制度。(2)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3)节能标准制度。(4)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5)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
20.耕地特殊保护制度:(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3)禁止破坏耕地和闲置、荒芜耕地。
21.草地保护制度:(1)基本草原保护制度。(2)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3)以草定蓄、草畜平衡制度。(4)禁限制度。(5)草原灾害防治制度。
22.水土保持的管理制度:(1)水土保持规划制度;(2)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3)水土流失监测和公告制度;(4)水土保持方案和“三同时”制度;(5)水土流失治理的行政代执行制度。
23.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1)生态用水制度;(2)综合利用制度。新《水法》确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以及鼓励办水的新措施;(3)移民安置与移民补偿制度。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24.矿产资源保护制度:(1)对特定矿区和矿种实行计划开采;(2)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实行勘探与综合开采;(3)要求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工艺。
25.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概念:是关于区域环境的特别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6.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特征:(1)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以建立特殊区域环境管理方式与保护手段为主要内容,一般都规定了设置特殊环境保护区的法定程序和标准,并专门发布特殊环境保护区的名录,同时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对这些特殊区域的环境进行管理;(2)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措施和制度较之于一般区域环境保护法更为严格,要求也更高;(3)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因各类特殊区域设置的目的与功能的不同而存在差异;(4)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与各环境要素保护法相互衔接与配合。
27.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岸、海域、岛屿、湿地、内陆区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岩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28.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2)综合评价原则;(3)可运用原则。
L (论述题)
1.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考察人类历史可以发现,自我中心化是人类早期发展的重要特征。它认为,人类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我们将这种新的形态称为“生态人类中心主义”。1、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2、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持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3、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1)公平性原则,强调本代人之间的公平和代际之间的公平。(2)持续性原则,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3)共同性原则,虽然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模式不同,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面临共同挑战时,人类只有形成共识、采取共同的行动,才能实现共同的未来。
2.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是环境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在黄静法律关系中,如果仅仅只有主体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无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事物,那么权利与义务则是无本之木,主体之间建立环境法律关系也就失去了意义。
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确定为以下两类;(1)环境资源,在自然环境要素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我们将整个自然环境称为环境资源。环境资源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其环境效能或生态效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表示的(2)环境行为,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未达到协调人类—环境关系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2)环境行为是环境法律关系的经常客体。3.环境权的内容:
(一)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
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
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 息的权利。这一权利即使国民参与国家环 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 程序。
(三)环境事务参与权: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即控制各种活动包括本
文讨论过的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 和民主的投入致力于发展的努力,是保护 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之偏向之消极影 响的方法之一。
4.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关系:
(1)国家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一种组织活动。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
国家管理机关是依组织法建立的。其次, 在手段方面,由于国家在环境管理中的特 殊地位和国家管理行政的特殊性质,他在 实行管理时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特别方
式、方法,而这些方式、方法是不能由非 国家管理机构或团体形式的。最后,在目 的方面,任何管理活动都用一定的目的, 服从于特定的利益,国家的环境管理只能 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存发 展。
(2)国家环境管理主要通过环境行政实施,而环境行政是一种直接的经常的国家职能,
它具有行为方式的直接性和时间上的连 续性和不可中断性,这是国家环境管理与 社会环境管理的又一区别。 5.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
环境侵害时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正因为环境侵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害的民事责任也与之相适应而有了新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既是侵权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又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
据,所以它是构成一般民事责任与环境民 事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环境法将环境侵害作为一类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规
定,注重强调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强调 环境侵害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 损害的客观性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 要件。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因为环境侵害的特殊性而采取了无
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 在是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6.如何完善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
(1)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尚无完善无过
错责任制度。为此,应
通过认真研究、分析、论证,在民法典中
建立、完善无过错责任制度。(2)确定环境侵权的概念。首先要明确环境侵权的概念,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
动,导致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 污染和破坏,从而损害一定区域内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活痊愈、环境权益及其他权 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其次 就是明确损害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及非 财产损害。最后是明确环境侵权损害的赔 偿原则。
(3)确立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标准。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标
准只有一个,即实际损害的发生。 (4)确立共同危险责任。 7.环境司法救济的完善
(一)建立专门环境诉讼制度。专门环境诉讼是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而言的诉讼种类,它的标志性特点是将传统的三大环境诉讼合而为一。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诉讼的整体性;(2)内容的综合性;(3)目标的双重性;(4)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5)程序设置向弱者一方倾斜。(二)环境公益诉讼。它突破了民事责任的个人责任与个体补偿原则,体现的是环境法上的社会责任与公益补偿责任。他在各方面都明显的不同于传统诉讼。(1)当事人的广泛性;(2)诉讼目的的特殊性;(3)诉讼理由的前置性;(4)请求救济的内容的预防性;(5)诉讼裁判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8.理解环境保护基本法,要把握以下几点:
(1)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人类正确认识自然、重新检讨人类传统生活方式,规范人类活动
对环境的影响的产物。世界上最早颁行的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美国1969年的《国家
环境政策法》,迄今仅三十多年的历史。(2)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产生是环境社会关系客观上需要有统一的法律调整的结果。人
类与环境的关系自人类产生以来便伴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人类的社会
经济活动又无一不与环境紧密联系。(3)环境基本保护法是确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建立环境法律秩序的重要保
障。这一全新的法律必须有贯穿一致的立 法宗旨,要有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规范 体系和制度体系,更要有一个能够全面反 映这些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 度的法律文件。
(4)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是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而向纵深发展的。
环境基本保护法作为一个国家环境政策 的集中体现,与该国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 的特点密切相关,也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 认识直接联系。 9.限期治理制度:
概念: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
内容:主要包括限期治理项目、目标和期限。限期治理项目是指需要进行限期治理的具体项目。限期治理的目标是限期治理所要达到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限期治理的期限由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决定的形式:是指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的表现方式。在实践中通常为书面的形式,将限期治理决定通知书下发给有关的单位,有的地方则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限期治理的决定。
对象:(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染源。
决定机关: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有关的人们政府。按照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10.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理解: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在于协调利益、平衡关系。对于人类而言,保护环境
是一种利益,发展经济也是一种利益,社 会进步更使其利益。任何一方面利益的增 进都会对利益总和有所影响,有时会增加 总体利益,又是却不一定。
(2)综合决策的需求来自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现实中的环境与发展不仅存在冲突,而且 冲突大多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由于主 体的行为动机不同,利益需求当然也不可 能相同。
(3)综合决策是一种以和谐的方式缓解或消 除冲突的方法。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 一种公共决策—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运 用公共权力所进行的选择,同时也是综合 决策—综合考虑了经济、环境、社会三个
子系统的不同规模和多目标的选择。(4)综合决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本质上是双向的、客观
的。它不仅要求把环境的考虑纳入经济和 社会发展决策之中,同时也要求在环境保 护决策之中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现实需要和客观条件。 11.森林保护制度:
(1)限量采伐和采伐更新制度。《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木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林业基金制度。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
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为了保证其进行再生产,《森林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 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
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4)封山育林制度。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
复的育林方法。
(5)群众护林制度。《森林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
责护林工作,并督促有林的地区和林区的 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 员。
(6)森林防火制度,防止森林灾害。森林火灾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而失去人
为控制并对森林造成破坏性作用的森林 燃烧现象。
(7)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森林病虫害是指危害森林、树木、林木种苗及木材、主材的
病害和虫害的合称。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是指对森林病虫害进行预防和除治的一 整套措施、途径和方法的规定。
(8)珍贵木材的出口禁限制度。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木材名录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
录和珍贵木材的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
(9)森林治安管理制度。国家设立森林公安机关,其职责是维护林区社会治安、负责保
卫森林资源,同时对盗伐、滥伐等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12.水资源保护制度
(1)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人维护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 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 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 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2)地下水开采禁限制度。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止水害等水事活动,
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 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 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 理责任。
(3)水功能区划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 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
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4)饮用水资源保护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 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13.我国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1)野生植物权属。野生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或者破
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进行检 举和控告。
(2)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课本317页
(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 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
(4)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5)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课本317页
(6)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口许可制度。同上。(7)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制度。同上
(8)野生植物的收购、销售管理。同上。14.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制度
一般规定:(1)禁限制度。(2)强制回收制度。(3)防止污染措施。(4)固体废物国内转移制度。(5)固体废物进口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1)企业的义务与责任。(2)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3)再利用制度。(4)企业完全责任制度。(5)特定企业的义务。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1)政府的职责。(2)居民的义务。(3)城市固体废物控制。
环境法学复习资料
1.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P403)
①国家主权原则与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②国际合作原则③可持续发展原则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⑤损害预防原
则⑥风险预防原则
2.简述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P92)
答: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律规定或控制的行为所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主体、客体、内容。(1)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2)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征(4)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征(P370)
答: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客体在其环境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民事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审理并裁判的活动。其特征如上:(1)起诉资格放宽(2)举证责任倒置(3)诉讼时效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不同,此普通民事诉讼更长。
4.如何理解环境权的含义(P142)
答: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张和新的法律理论,对其含义的理解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和法律理念(2)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的统一(3)环境权是对人和自然关系的高度概括
5.简述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的作用(P181)
答:环境资源许可证罐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1)它可以把影响环境资源的各种开发建设经营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轨道,并严格控在法定的范
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资源管理。(2)它有利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及时制止不正当开发,生产和各种有害环境的活动。加强监督和定理。(3)它有利于调动环资管理相对人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4)它有利于实现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战略思想的转变(5)有利于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
6.简述我国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体制(P155)
我国宪法和环资法规定政府及其主要的环境资源监督体制为: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特点是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及监管与地方级监管相结合。
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是从1973年全国环境保会议后发展起来的。环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属我国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它随着经济体制的演变而变化。大体上经历了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完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实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级分区分流域管理的结合。现阶段,随着新市场经济逐步的建立,正在建立政企分开、政分开、集中高效地自然资源管理体制。7.简述环境资源许可证的管理程序(P182)
(1)申请(2)审查(3)决定(4)监管(5)处理 8.简述环境权的特征(P144)
(1)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法定化;(2)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3)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4)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9.简述清洁生产的内容(P187)
(1)清洁的能源(2)清洁的生产过程(3)清洁的产品(4)清洁生产的全过程控制
10.简述环境资源标准的法律意义(P175)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是否应让排污者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或责任的根据;(2)污染的排污标准是认定排污是否超标,违法是否应让排污者承担相庆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的根据;(3)环境基础标准是确实某环境资源标准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确定环境资源纠纷中各方业示证据的根据;(5)环境样品标准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测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定依据。
11.简述环境资源标准体系的构成(P173)
(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5)样品标准
12.简述环境资源法的特征(P23)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2)综合性(3)科学技术性(4)公益性13.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P366)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受害人的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4)战争行为
14.简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P180)16.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P363)我国环境资源法中的民事责任分别运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环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过错责任的两构成要件上。(1)损害结果(2)因果关系
18.简述环境资源法的适应范围(P31)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其适用范围可概括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适时范围。适地范围(空间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听计范内有效;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适人范围、适时范围是指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候有效。
19.简述环境资源法的目的(P27)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指所有环境法律规范或所有环境法规共同体现的目的。(1)保护和改善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发展
20.简述行下相对方的环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P337) 首行,在主体方面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特定区域内的环境资源行政管理职权和职责,如果滥用权利或急于或疏于履行这些职责都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其次,客观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再次,主观方面,作为国家机关的组织体,其行政责任的构成并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最后,在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环资行政违法行为共同侵犯了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秩序。
21.简述环境影响评价中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制度(P179) (1)可能造成严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程度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成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应填环境影响登记表。
22.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特征(P112)
其内在的实质要求,直接决定了其外在特征,在外在表现方面有如下特征:
(1)指导意义的普遍性(2)内容的特殊性(3)内容的相对性(4)内容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明确性
23.简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P240)(1)是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管理原则,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2)是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3)禁止排放和产生者处置原则
24.国家采取哪些措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P191)
(1)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2)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必须打破部门,行业的界限;(3)国家对资源综合利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在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4)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准投资准收益的原则。(5)实行有利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政策,不定期发布其技术导向目录。
25.简述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途径(P188)
(1)资源的综合利用;(2)政策工艺的设备,开发全新工艺流程;(3)组织丁内的物料循环(4)改进产品设计,调整产品结构;(5)发展环保技术搞好末端处理(6)开展环境资料审计,分步实施清洁生产(7)未用先进的环境管理体系,系统地推行清洁生产(8)加强学习交流,参与市场竞争
26.简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P234)根据新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到达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厅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区。27.简述水资源管理体制(P294)
水法在总则中对水资源管理体制规定如下: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在国家确实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在国家确实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地区的管理监督工作。
1.环境问题:是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等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的简称(P8)
2.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P154)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的监管活动。
3.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P334)
4.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P391)
5.区域开发建设,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因特定区域和特殊自然环境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P320)
6.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的总称(P172)
7.野生植物:是非经人工栽培的,天然生存于自然界的各种植物,属可再生资源(P259)
8.野生动物:是指非经人工繁殖驯养的,天然生存于自然界中的各种动物。
9.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P142)
10.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环境资源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就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的一种制度或活动。(P353)
11.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P235)
12.城市规划:又称城市建设规划,是指大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P323)
13.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指国家有关资源管理机关根据环境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发给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其从及某项对环境资源具有影响活动的证件。(P181)
14.风景名胜区:是指国家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所划定的具体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的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15.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而又不妨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P50)
16.“三同时”制度:是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P182)17.生产清洁:是提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及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生产方式,科学而严格的管理措施制造业清洁的产品。(P186)18.环境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P354)
19.环评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P178)
20.人类环境权: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P137)
21.环境资源法: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P18)22.污染物排放标准:指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允许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的最高限额所作的规定。(P174)
23.自然保护区(P261)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P261)
24.环境资源刑事责任(P277)
25.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来取得采矿许可证擅
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
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P390)
26.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土地所有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P289)27.试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P23)
答: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的特征主体观为: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共性外,还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从总体上看,高速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协调、发展的决定因素、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主导和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途径和手段。其调整对象不仅是一中处法管理论和法律观点,也是一种法律实践和法律规定。是许多车家的环境法律和政策已明确承认的观点。如果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其基本功能和意义便丧失,也就没有存在的和发展的必要。
28.试述环境民主原则(P124-125)
答: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等环境资源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自身利益或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相关的环境决策与实施活动。环境民主原则的思想渊源:在世界范围内其律以发展的思想之源有三:a.环境公共时产理论和环公共委托理论b.公民环境权理论c.环境问题的政府失灵理论,该原则是民主主义思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有昨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协调多元化主体的利益冲突,是公众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体现。已环境民主原则的法律实践,20C60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为环境法制的发展,特别是对以环境民主原则为基本准则的现代环境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社会实践基础理论。保护运动的展开,直接推动了环境民主原则在国际社会成为了各国的普遍共识和各国环境保护实践的指导准则。
环境民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也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29.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P112)
答:环境法原则内在的实质性要求直接决定了其外在特征。在外部表现方面,其具有如下特征:(1)指导意义的普遍性,它是环境法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的体现应当是贯穿整个环境法领域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2)内容的特殊性,它必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律根本价值或基本原理的体现;(3)内容的相对性,环境法是建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等客观物质基础上的,是对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必然会随着社会物质条件文化价值观念的变迁而变化。(4)内容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明确性,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环境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则,应该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0.试述我国创业时期环境法的特点(P55)
答:从20世纪60年代,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趣,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了艰难的创业时期,因此称“创业时期”的环境法。(1)在70世纪初,我国针对某些局部地区的环境问题制定了一些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2)从总体上看,这阶段具有如下特点:比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保护目标,规定了比较综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原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b.缺乏宪法基础,等级较低。C.以防治产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法律较少。D. 环境法规的内容比较原则、笼统、粗糙,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
三、案例分析: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否要超标,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是否应由原告证明因果关系,其免责条件有哪些?该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分析:构成要件:a损害结果 b因果关系是否要超标: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是否由原告证明:由被告证明理由: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免责条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战争行为;解决途径:诉讼、调解。
2.噪声污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分析:构成要件:①超标②扰民
3.民事责任不要求行为违法,但行政责任如罚款等则要求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要超过国家标准,超过地方标准是否构成违法。
分析:
4.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5.企业合并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由其合并的企业承担。
四、论述题;
1.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原则与预防为主原则有何区别?(P120-124)
答:(1)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原则是指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存在的环境影响,并通过对经注昨社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环境因素的分析,评估和对策的采纳,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思想、方法、过程及其结果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预防为主原则又称预防原则,是指在预测的前提下,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扩大或把不可避免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破坏控制在许可有限度之内。(2)地位: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原则是推动是我国环境法创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结合,实现环境与发展双赢目标的主重要指导思想。(3)思想渊源: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原则最早起源于环境保护区牟预防原则。预防原则也称为预防为主原则或预防优先原则,它是指在预测人为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或增加不良影响的前提下,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扩大,或把不可
能避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控制在许可的限度之内。(4)法律实践: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认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使得人类社会的环境保护实践进入到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联的宏观领域,它促使源于污染预防思想的预防原则发展演变为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原则。总之,预防为主原则实际上体现是一种末端控制的预防思想,其缺陷在于将环境问
题的解决局限于环境保护活动本身,而没有将环境问题的解决与环境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以及经济发展效益的提高结合起来,更没有从整体高度看待和解决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问题,而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原则不仅是对预防思想,全过程控制思想,风险防范思想的概念和总结,而且是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更高层次、更宏观范围对传统思想的升华。
2.试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
答:(1)可持续利用原则是指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必须以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为前提,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保证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永续利用价值。(2)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的思想渊源: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自然资源供给功能;②生态产出功能。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其思路正是源于人类社会对工业化发展的反思以及人类社会对自然界客观生态规律与自然法则的科学揭示。如果说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体现了自然生态规律对环境法的客观要求,那么,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共识,则最终促使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3)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法律实践:①国际环境法的法律实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形成了一个关于环境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宣言,其根本思想就是人类必须追求可持续性发展。②国外环境法的法律实践:如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废弃物管理的避免,回收利用和处处置的优先顺序原则;日本则提出“循环经济社会”的概念。③我国的法律实践: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直采用的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提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但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提法隐含着对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如:《中国21世纪议程》。
3、论述环境权的种类及意义?
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1)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其指自然人有享用
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义:确认自然人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是自然人依法利用环境要素或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生活环境条件的法律保障,是防治个人生活环境被污染、破坏而使其身心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害,或在受到损害时依法请求救济的法律武器;它赋予公民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平等资格,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在各种环境权中,个人环境权是基础的环境权,它不仅是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2)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义:单位环境权是个人环境权的自然延伸,由于在现代生活中个人常以一定的单位形式出现,因此,处于国家环境权和个人环境权之间的单位环境权,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作用。(3)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的义务。意义:从国际法看,国家环境权是一种国家主权性质的国家权利,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本国环境的基本权利,从国内法看,国际环境权是国家代表全体国民管理环境的职责,是国家组织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的依据。(4)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义:是要求人类在开发保护环境资源时要兼顾世界各国和人类多代的环境权益,为全人类及其子孙后代保护环境。
4.如何理解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P43) 答:(1)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2)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环境法产生、发展和存在,除了一般住的原因外,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是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对立。(3)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被坏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的功能是调整顿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的地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目前环境法已发展成为一个丰富、功能齐备、结构合理、数量敏多的环境法体系,已获得以当要的社会地位,发挥出主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作用。(益性。
5)其他原因:如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到公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