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关于《加强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告》
廊坊市
关于加强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通告
为提高廊坊市区整体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廊坊市区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屋维修、加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为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施工,树立建筑企业行业的文明形象,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主次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其临街侧必须按规划部门要求建设临时围墙;工程主体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采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作业。
(二)严格控制施工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未经批准,禁止夜间进行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场地按规定进行硬化,保证无浮土、不积水。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场地。出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运载扬尘或易洒落物的车辆,应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严禁带泥上路、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四)施工现场应保持无积存垃圾、无积存废水、无散落材料、无废弃物品。禁止施工污水漫溢场外或未经处理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设施;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熔融、焚烧产生烟尘和异味气体的物质;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五)施工现场停工期间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进展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拆除,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对损坏路面、绿地、树木及公共设施的必须及时修复并主动接受处罚。
三、市建委建筑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办理施工现场勘验手续,经验收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现场勘验合格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凡违反上述规定要求,进行违章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建筑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工整改,同时予以重罚;情节严重的,外埠施工企业取消其市区建筑市场准人资格,市属施工企业暂停其参与建筑工程招标。
四、市交警、。环卫部门加强对出人施工现场车辆的监察管理。凡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抛撒滴漏、污染面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驶证;、环卫、环保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
严管重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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