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选矿厂员工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的出勤监督以及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工作时间及出勤记录考核
1、选厂管理人员及后勤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7点30分-11点30分,下午2点-5点30分,因季节变化需调整的工作时间由公司另行通知。
2、职工出勤以考勤员记录为准,上下班必须签到,因工作需要外出或出差办事,不能按时到岗者,应事先向厂领导请假批准。 二、 请假、补假、与销假
1、员工有事需办请假手续者,均须提前申请,其中病、事假在3天以上的最少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突发急事以及来不及请假的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应提交书面请假条,写明请假事由与时间,并妥善安排处理好手头工作,履行如下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半天至一天的由车间负责人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厂长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的由经理审批。
3、员工请假未经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4、 请假条作为员工出勤考核的基本依据,由选厂存档备案。 5、员工请假批准后在假期内提前上班的由个人书面出具销假申请,
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备忘,并正式启动出勤考核程序。 三、违纪界定与处罚
出勤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其处罚标准按本法以下条款执行。 1、迟到。
(1)每迟到5-10分钟;扣10元。
(2)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每一分钟扣1元。 (3)迟到30分钟以上扣当日应发基本工资。
2、早退;在下班前擅自离开岗位并且直到下班视为早退。 (1)早退10分钟内;扣10元 。 (2)早退10-30分钟内每分钟扣1元。 (3)30分钟以上扣当日应发基本工资的50%.
3、旷工;凡无正当理由在归定上班时间到达,30分钟后仍未到岗者,无论到岗与否均视为旷工,其中
(1)旷工半天扣一天应发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2天应发基本工资。 (2)每月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矿工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应发基本工资,并在年终绩效考核工资的考核时,扣发相应数额的效益工资。 (3)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上者,除扣发2个月的基本工资以及年终全额绩效工资外,从次月起转为留用察看。 4、脱岗。
凡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脱岗。其中脱岗一次视为旷工一天。其处罚按本办法第三项第3条款项之
规定。
四、 加班、外出、出差及学习或培训 1、加班;
凡为在限定时间内突击完成非常规性工作任务需要延长时间的方可加班,员工加班须事先向厂领导提出申请并报经理批准,因
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有关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因无 正当理由拒不加班而导致工作延误的,除追究个人责任外,按旷工论处。 2、外出;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工作需要离开厂部外出办事的,应在外出前向厂主管请示,未经允许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因工作需要上班时直接在外办事而无法到厂录入考勤的,办事完毕后需返回厂部报道,如遇下班,可电话告知厂部备案。 3、出差;
员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办事的,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及计划按排拟定出差时间、线路,出差人在出差前应按排好手头工作并填写<出差审批单>,交厂部备案。 4、学习或培训
凡参加成人高考或专业职称考试,其专业与本公司工作需要相吻合的,厂部可批准培训时间。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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