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律的特点
作者:张真真
来源:《科教导刊》2011年第08期
摘要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本文主要论述了其四个特点。 关键词唐律 礼法结合 刑罚
中图分类号:I207.22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ang Dynasty Laws ZHANG Zhenzhen
(He'nan Judicial Officer Professional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50011)
AbstractThe Tang Dynasty Laws represents the highest achievement of China's feudal legislation technology, it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t in Chinese codifications history.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its fou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Tang Dynasty Laws; decorums combination; punishment
1 依法制刑,礼法合一 ——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法律条文皆“一准乎礼” 1.1 礼教与法律融为一体
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以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 1.1.1 以“礼”为立法根据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在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它强调伦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为辅助手段。
1.1.2 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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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罪以礼为依据。正是由于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礼就变成了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2)量刑以礼为标准。在我国封建社会,小农自然经济促使人们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组织在以父系为中心的亲属集团——家庭和宗族之中。产生于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里的服制,区分了家庭、宗族成员的等级,有利于维护族长、家长在宗族和家庭中的地位。 1.1.3 以“礼”注释法律
由于唐律的条文“一准乎礼”,有些条文借用了礼的一些概念,作为专门用语,如丧服礼的“期”、“大功”等;有些从礼的有关原则演变而来;有些则照搬礼典;有些演绎礼文;有些则间接源出于礼,①因而“律疏”便以礼为注疏的经典。 1.2 以礼的要求确定社会等级界线 1.2.1 “君为臣纲”,严刑维护君权
封建正统思想强调皇帝统治臣民的权力是由“天”决定的。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和裁判权。一切危及皇帝权位、尊严、健康及所用器物的行为、预谋、言论都被视为最大恶极的犯罪。唐律即以维护君权作为立法的首要任务,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皇帝集神权、君权、父权于一身,具有绝对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2)严君臣之分。唐律依据“君为臣纲”、“正君臣之位”的思想,严格规定君臣界限。臣之衣食住行,礼节仪式均有制令,不得逾越。(3)用重刑维护皇权。
1.2.2 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礼仪制度,以此确认社会的等级界线,确定官民贵贱等级 固定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名分,是礼的一大重要任务,唐律规定臣下的衣食住行必须遵照礼典政令,不得非分逾制,《杂律》规定:“诸营造舍宅、车股、器物、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唐律规定了皇族勋爵品官及他们的一切亲属犯罪,有“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的特权。《唐律》对官吏特权法律的规定,充分地把儒家提倡的“刑不上大夫”原则全部融于法律之内了。 1.2.3 严格固定良贱的等级,良贱同罪异罚
(1)奴婢同于牲畜。奴婢是“贱民”中的最低等级,他们“身系于主,视同牛马”,《名例律》疏文说:“奴婢同于资财。”(2)良贱等级身份界限不许错乱。为了使阶级差别和等级制度固定化,唐律明确规定了良人和贱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和待遇,不许任意逾越,以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1.3 严格的宗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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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允许亲属对本家犯罪者实行“亲亲相隐”的原则,并不追究隐瞒者的刑事责任。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封建家庭与家族的稳定性,不因为一般性犯罪而影响家长与族长对家庭、家族的统治。
2 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2.1 唐律较其脱胎而出的隋律宽平 2.1.1 高祖以“宽大”反对隋代之严酷
李渊从太原起事就“布宽大之令”,其令“宽大”之具体内容不可详考,但这“宽大”肯定是针对隋代酷法而言。平定京城后,约法十二条,除了制杀人、劫盗、叛军、叛逆者死外,“余并蠲除之”。唐高祖在对隋具度上修改的宽平,史书也有记载。(下转第204页)(上接第184页)
2.1.2 太宗大幅度减轻刑罚
在《贞观律》制定前后,唐代刑罚又在隋代及《武德律》基础上进一步被减轻。如反逆罪之缘坐,兄弟原要坐死处绞,唐太宗改为与祖孙缘坐一样没官为奴;把高祖时原以代绞的五十条斩右趾之刑罚改为“加役流”;规定属最轻的笞刑不得击打背部。审录制度也实行宽缓之制度,把隋朝原有的死刑执行前的“三复奏”制度改为地方普遍三复奏而京都实行刑前五复奏,并且坚决纠正法官出入人罪责任的追究上,一度“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的重刑倾向。 2.2 在重罪的处刑上唐律在封建社会属于适中的地位 2.2.1 比上轻于秦、汉
(1)在“谋反”罪上,秦朝刑罚是“具五刑”及“夷三族”。(2)对皇帝进行所谓“妖言诽谤”秦汉要灭族。“坑儒案”中儒生的罪名就是“诽谤”和“妖言”,结果“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3)秦朝“不忠”、“不孝”是死罪。凡是不顺君父之意愿,都可说是“不忠”、“不孝”。(4)秦汉的“不敬”罪及“不道”的适用上都十分宽滥,晋张斐在《进律表》中说:“亏礼废节,谓之不敬”,“逆节绝理,谓之不道”。《汉书·功臣表》记詹事商丘成“伺祀孝文庙,醉歌堂下,大不敬,自杀”。
2.2.2 比下轻于宋、元、明、清
(1)从刑种上说宋代起实行凌迟之刑这是唐律未列未用的酷刑。凌迟始于五代,北宋时为法外之刑。(2)谋反大逆明清之律在处罚时都重于唐律。(3)明清扩大反逆罪及“十恶”等的适用范围并大肆缘坐。明律扩大了“十恶”罪名所适用的范围。清律在明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谋反大逆的范围。今律则奸党、结交近侍诸项俱缘坐矣,反狱,邪教诸项亦缘坐矣。一案株连,动辄数十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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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3.1 十恶重惩原则
唐律确立了对十恶罪加重处罚,并不适用普通减免条款的原则。十恶分别是:(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遏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 3.2 皇帝、官僚减免原则
为了保护皇帝、官僚的特殊地位给以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管理程序的制度。其具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 3.3 其他刑法原则
(1)划分公罪与私罪。(2)自首减免刑。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于处罚。(3)老幼废疾减免刑。(4)数罪并罚。(5)其他。
4 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同时唐律主张“宽仁慎刑”
(1)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2)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3)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4)宽仁慎刑。史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注释
①刘俊文.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例述[M].北京大学学报,1984. ②历代刑法志·清史稿·刑法二[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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