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周期性检验工作,包括建筑消防水系统、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系统、建筑排烟系统、建筑泡沫灭火系统等。
第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章 检验内容
第六条 建筑消防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防水泵和室外消防接水设备等。检验内容包括消防水源、供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泵、阀门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七条 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幕、喷洒管道、控制器和喷头等。检验内容包括喷头灵敏度、管道泄漏、泵站运行情况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八条 建筑灭火器系统包括灭火器和灭火器架等。检验内容包括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期是否到期、灭火器架是否牢固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九条 建筑排烟系统包括排烟通风管道、排烟机组和控制系统等。检验内容包括排烟通风口是否通畅、排烟机组运行情况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十条 建筑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发生器、泡沫管道和控制器等。检验内容包括发生器喷射范围是否覆盖全部区域、泡沫管道是否通畅等的检测和试验。
第三章 检验标准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包括《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使用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水系统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保证消火栓正常供水、管网不泄漏、泵站正常运行等。
第十三条 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消
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保证控制器正常、喷头灵敏、管道不泄漏等。
第十四条 建筑灭火器系统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保证灭火器完好、有效期内、灭火器架牢固等。
第十五条 建筑排烟系统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保证排烟通风口畅通、排烟机组运行正常等。
第十六条 建筑泡沫灭火系统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保证发生器喷射范围覆盖全区域、泡沫管道畅通等。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人员应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提前约定检验时间,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报告送达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检验的建筑消防设施,相关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
第五章 检验结果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经检验合格后,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检验机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故意拒绝、妨碍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消防局所有。第一章 总则
建筑消防设施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能的保障是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首要任务。为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提高消防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保证其在火灾发生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检验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系统、排烟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等。
消防水系统的检验主要包括消火栓、水源、供水管道、消防泵等的检测和试验。消火栓应检查其安全可靠性,包括水流量、水压等参数的测量,确保其能够有效供水。供水管道应进行泄漏测试,保证管网没有泄漏问题。消防泵应检查其正常运行情况,包括吸水、供水及自动起停机能的测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验主要包括水幕、喷洒管道、控制器和喷头等的检测和试验。喷头的灵敏度应进行测试,确保能够及时启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洒管道应进行泄漏测试,保证喷洒管道没有泄漏问题。控制器的正常运行和自动启停功能也需要检查。
灭火器系统的检验主要包括灭火器的使用情况和灭火器架的牢固性。灭火器的完好度应检查,包括灭火剂量和有效期的检测。灭火器架的牢固性也需要进行检验,确保架子没有松动或者脱落的情况。
排烟系统的检验主要包括排烟通风口的畅通情况和排烟机组的正常运行。排烟通风口应进行通畅性测试,保证排烟通风口没有堵塞的情况。排烟机组的运行情况,包括启动速度、排烟效果等也需要进行检验。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验主要包括发生器的喷射范围和泡沫管道的通畅性。发生器的喷射范围应进行测试,确保覆盖全区域。泡沫管道的通畅性也需要进行检查,保证泡沫管道没有堵塞或者泄漏的情况。
第三章 检验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包括《建筑消防设备检验评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与使用管理规定》等。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标准的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在消防水系统的检验中,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区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水流量和水压要求。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验中,可以根据建筑物的使用环境和防火要求,调整喷头的灵敏度和喷洒管道的布置方式。
第四章 检验程序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检验人员的工作。
检验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在检验前提前约定检验时间,以便于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检验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报告送达相关单位。
对于未通过检验的建筑消防设施,相关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整改后的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第五章 检验结果及处理
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验,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对于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检验机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对于故意拒绝、妨碍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消防局所有。
总结起来,本规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检验内容、检验标准、检验程序和检验结果及处理等方面的要求。通过严格按照规程的执行,将有效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工作,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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