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炼钢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事故,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第一炼钢厂各科室、全体员工、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超出本规定且已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原则
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收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员工在生产活动、企业基建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受到基建、生产潜在的或突发的危险因素的作用,身体的某些组织受到损伤或者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至不得不立即中断工作,经义务部门诊断,需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交通事故:凡违反公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轧伤人以及车辆装载货物因事先检查不周而在运输中造成意外损失和人员伤害的事故。
3、火灾火警事故:凡发生着火,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称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称为火警事故。
4、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变化,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未遂事故:凡因操作不当,防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以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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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但所幸发现及时,得以避免或饶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事故分级 1、微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2、一般事故
(1)按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以上,10万元以下。 (2)按工伤事故:轻伤事故。 3、严重事故
(1)按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 (2)按工伤事故: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轻伤事故及多人中毒事故。 4、重大事故
(1)按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含50万)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按工伤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6、事故报告
1、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人身伤害事故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2、发生轻伤事故使工作中断时,本人或他人立即报告班长、工长或车间主任、以及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厂长、主管厂长、安全科、厂安全员。
3、轻伤事故的当班后,立即由车间主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中班发生事故由当班值班长组织分析,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部。
4、发生重大险肇事故,按照轻伤事故规定办理。
5、发生重伤、工亡事故,除按轻伤事故有关规定办理外,调度室除通知厂有关人员单位外,同时上报公司总调度室。厂负责人上报公司主管副经理,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伤者姓名、工种、职务、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主管副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处理。
6、各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必须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重伤现场的处理必须经市安监局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工亡事故必须经市安监局、、工会组织的批准,方可做出处理决定。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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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事故由车间、值班长组织调查分析,重伤事故由厂组成调查组,调查分析,工亡事故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伤害程度、经济损失等。 2)、确定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事故伤害程度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处理
1、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分类
(1) 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2) 间接原因: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3) 直接责任者:凡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有责任的人员。
(4) 间接责任者:凡对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有责任的人员,均属事故间接
责任者。
(5) 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事故责任者(直接或间接),均属
事故主要责任者。
(6) 次要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事故责任者(直接或间接),
均属事故次要责任者。 2、事故责任的划分
(1) 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而
造成事故的,由副职负责;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责。
(2) 已发现缺陷,领导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领导者承担责任;已制定措
施,由于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承担责任。
(3)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导致
事故的发生,由监理单位负责。
(4) 由于有章不循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由于
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其管理部门负责;已制定规章制度,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其管理部门负责;已制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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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5)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主要领导者责
任。
(6)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书
才能操作。无证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委托其操作者负责;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各项规程、操作法、操作指导书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由其本人负责。
(7) 下达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制定不当而发生事故的,由任务下达者负
主要责任;不按措施执行而发生事故的,则由违反者负主要责任。
(8) 制造、承建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方案和图纸施工,擅自改变方案而施工者,
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9) 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承担责任。 (10)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事故处理分工
(1) 微小事故由事故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2) 一般事故由安全科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3) 严重事故由安全部负责处理。
(4) 重大事故由公司会同市安监局等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5) 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和死亡事故由日照市安监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处理。
事故考核(考核岗位工资百分数)
厂长 主管厂长 区域挂片厂长 安环科长 其他科级领导 生产调度主任 车间主任 10% 5% 10% ----- 30% 20% 重大险肇事故 轻伤事故 重伤 工亡事故(1人) 工亡事故(2人) 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10% 5% 10% ----- 30% 20% 20% 10% 20% ------ 40% 30% 80% 40% 60% 20% 50% 80% 100% 80% 100% 40% 下岗,80% 免职,100% A/0 安全助理 大班长 班组长 责任人 互保对子 值班领导 值班安全员 20% 20% 20% 10% 10% 200元 100元 20% 20% 20% 10% 10% 500元 200元 30% 30% 30% 20% 20% 1000元 500元 60% 60% 60% 辞退 60% 20% 20% 免职,100% 免职,80% 免职,80% 辞退 下岗 30% 下岗,40% 1、微伤考核5分/起,轻伤考核10分/起,重伤考核20分/起,重伤以上事故50分/起。
2、重大交通、火灾事故按轻伤事故考核,险肇事故比照轻伤事故考核7-15分/起。 10、附则
(1) 微小事故结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一般事故结案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重事
故结案时间不得超过30天,重大事故结案时间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天。微小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在本单位调度会上通报。一般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在本部门及公司级的会上通报。
(2) 对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者,依情节轻重给
予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本制度由第一炼钢厂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一炼钢厂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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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
编号: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现场指挥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已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及初步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初步原因分析: 已采取措施: 注:1、报告提交后,编号由公司统一编写。由“年+月+序号”组成,共8位。 2、可加附页。
RG/QF/01-4-22 A/0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概况
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 岗位 调查情况 文化程度 事故类型 技术等级 伤害程度 姓名(工号) 性别 年龄 工龄 受害者情况 调查组成员 调查结果 处理意见 注:1、本表格附于《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首页,可加附页; 2、详细情况在报告正文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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