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08]16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并结
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将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债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
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对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
汇管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并核实情况后为其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入。
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银行应在外
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
五、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出口货物贸易结算的特点,对企业预收货款的登记、
注销、资金结汇和划转进行统计监测和管理。
六、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收货款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
明确岗位人员管理职责,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内控风险。
七、外汇局核定货款预收汇比例或临时预收汇额时,经办岗位人员应按规范格式填制书面审核意见,按
照分工和授权办理,并将相关业务档案按照规定保留备查。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一、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预收货款是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 企业只有发生预收货款后才需办理预收注意事项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的,应于合同签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出口合同中未约定预收货款条款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或出口合同签订在7月14日前而7月14日后才收回预收货款的,企业应于实际收到预收货款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一)企 1.《中华人民1.企业应业预收货共和国外汇管理通过互联款合同登条例》(中华人网或前往记 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在地外令 第532号) 汇局登录 2.《外债统计国家外汇监测暂行规定》管理局网(1987)及其实上服务平施细则([97]汇台贸易信政发字06号) 贷登记管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手续; 2.企业只需对预收 2.预收货款合同登记中,登记的信息须符合货物出口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其 3.《外债管理理系统(w货款项下所涉出口合暂行办法》([2ww.safesv同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中“合同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出口003]第28号令) c.gov.cn)对不涉及预收货款的 4.《国家外汇办理预收管理局 商务部 货款合同货物的总金额;“预收货款总金额”是指出口合同、服务贸易等该出口合同项下将要收回的预收货款总非货物贸易项下所涉金额;预收货款收汇计划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预计每次预收货款收回的日期、币种海关总署关于印登记手续; 出口合同无须办理预发的通知》》(汇2.企业货发[2008]29号) 物出口合 5.《国家外汇同或者与管理局关于实行货物出口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及金额等信息; 3.只要在2008年7 3.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完毕需要修改或月14日及以后发生预删除的,可以利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收货款,无论该预收货中合同登记修改或删除功能进行修改、删企业货物贸易项相关的凭下外债登记管理证及证明有关问题的通材料; 款项下出口合同签订除; 在7月14日前后,企 4.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业对该出口合同都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4.一笔货物出口合区域内企业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产生预收货款时,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与境内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产生的预收货款则无须登记; 5.企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应知》(汇发[200 3.其他8]30号) 可以证明货物出口的材料。 同项下分多次收到预收货款的,企业只须办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福费理一次预收货款合同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企业收汇不需登记手续,无需对同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货物出口合同进行重复登记。 6.本操作规程也适用于境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即境内所有涉外贸易企业及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项下发生预收货款时,都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二)企 1.《中华人民 1.企业预 1.2008年7月1 1.自2008年7月14日起,境内企业收到业预收货共和国外汇管收货款提款4日以后,企业只预收货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款提款登理条例》(中华登记手续,要收回货物贸易记 人民共和国国可通过登录项下预收货款,即续。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前,应先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应符合预收货款实际收汇情况,其中:“收汇的国际收支申报号”指该笔出口收汇贷记通知或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收汇金额”指该笔出务院令 第532网上服务平需登录系统办理号) 台贸易信贷预收货款提款登 2.《外债统计登记管理系记手续; 监测暂行规定》统(www.sa 2.企业只需对(1987)及其实fesvc.gov.货物贸易项下预施细则([97]汇cn),利用收货款办理提款政发字06号) 预收货款提登记手续,对货物口收汇未扣除银行手续费的金额;“该出口 3.《外债管理款登记功能出口报关后的收暂行办法》([2模块办理; 汇或服务贸易等003]第28号令) 2.企业预非货物贸易项下 4.《国家外汇收货款进入出口收汇无须办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待核查账户理预收货款提款的贷记通知登记手续; 项下预收货款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中属于预收货款的金额; 3.同一出口合同项下收到多笔预收货款,在第二次及之后收回预收货款并进行提款登记时,应在同一合同登记序列号下进行新提款登记; 印发的通知》》或相关入账 3.企业只须对(汇发[2008]29号) 凭证; 单笔出口收汇中 4.多笔出口合同对应一笔预收货款时,应在办理第一笔合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利用追加提款登记功能对其他合同的预收货款 3.其他与预收货款部分办 5.《国家外汇企业预收货理提款登记手续,进行提款登记; 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款进入待核出口收汇贷记通查账户相关知中不属于预收 5.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只能在当天进行修改删除,隔天即不能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操的证明材料货款的出口收汇、作; 或凭证。 非货物贸易项下收汇无须办理提款登记。 6.企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7.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货物出口贸易收回的预收货款,须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与境内企业货物贸易产生的预收货款则无须办理提款登记手续; 8.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回的外汇现钞,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9.若企业预收货款资金来源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而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时,可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号替代国际收支申报号填入。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企业已办理预收货(三)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1.企业预收货款注预收货款 1.已办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销登记手续,可通过登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手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录网上服务平台贸易续; 注销登记 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2.货物出口报关项下办理预收货款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信贷登记管理系统(ww 2.该预收货款项下企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w.safesvc.gov.cn)预业货物已出口完毕或发([97]汇政发字06号) 收货款注销登记功能选择出口报关单项下预收货款注销登项下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应在生出口退汇、预收货款沿款注销登记功能进行注销; 原路退回等情况; 3.办理预收货款注销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模块办理; ([2003]第28号令)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 2.企业货物出口报关单或出口报关电子关单; 3.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只能在当天进 4.企业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时,企业使用的货物出口书面报告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报关单或其他货物出口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发的通知》》(汇发[2008] 3.邮寄、出口退汇等凭证、出口退汇凭证应与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29号) 无货物出口报关单情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已办回,预收货款退回后按规定办理预收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况下,可凭企业货物邮合同登记、提款登记的预 5.已登记非美元预收货款,若因非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寄清单、出口退汇凭证收货款相对应。 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汇发[2008]30号) 手续。 出口报关金额进行注销的,可以在预注销金额,最终能全额注销实际需注 6.预收货款注销登记主要指注销预记记录; 7.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所填信息出口退汇凭证相对应。以货物出口报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出口总金额;的已登记的预收货款金额。
二、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项目 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 1.《出口 1.本次结汇或划出的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收汇说明》; 预收货款金额不得超过 2.中国电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结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汇联网核查系统中查询1.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是指经境内企业及有关外贸经营者申请,开户银行将其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其他经常项目外汇到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办理退汇等外汇收汇余额”及外汇局为企支出; 业核准的临时预收汇额2.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一般根据 2.《国家外汇管理卡。 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即特批预收货款额)之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及企业前12个月和。 2.企业结汇或划转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资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若企业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金,既可凭外汇局为企业额不足,在企业货物贸易背景真实的情核定的临时预收汇额(即况下,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货款特批预收货款额)办理,预收汇比例或核定临时预收汇额; 也可凭中国电子口岸显3.企业凭“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结汇示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或划出预收货款资金后,银行应从企业额”办理,但不得凭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中扣减相应金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额; 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汇综发〈2008〉120号)
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4. 企业收到非美元预收货款,因汇率汇额、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变动原因导致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可收汇额、其他贸易方式收汇余额不足以完全办理预收货款结出口可收汇额等其他类别的可收汇额度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的结汇和划转。 汇或划转的,以中国电子口岸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为限额办理企业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 三、货款预收汇比例的调增和临时预收汇额的核定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项目 (一)货 1.《国家外汇 1.《关于调 1.外汇局应通过审核企业 1.企业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款预收汇比例调增的核准 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基本信息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例,应具备以下特点:有真实的出与未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和口收汇历史记录、客户关系长期稳印发的通知》》的函》(格式一致性,只有认定预收货款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行业认同(汇发[2008]29号) 见附件1); 与实际出口真实一致后才能度较高、贸易结算方式特点明显及 2.企业前为企业调增货款预收汇比预收货款规模相对稳定等; 2.《国家外汇三年出口及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例。外汇局具体可从如下几 2.外汇局可通过企业外汇信息收汇(含预收方面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档案数据库系统审核企业基本信货款)情况; 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和一致息,如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出口合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性: 同签约、出口及收汇历史记录、生 (1)企业过去三年实际收产经营能力等; 题的通知》(汇同主要条款; 汇和实际出口情况(出口合 3.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发[2008]30号) 4.外汇局 3.《国家外汇要求的其他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同履约的历史记录); 调增预收汇比例距上一次调增时 (2)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间不低于3个月; 材料,如与贸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交货计 4.外汇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易结算方式、划,是否与该企业未来若干知申请企业,若同意调增预收汇比通知》(汇发[2客户关系、信年的生产、采购能力相适应例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预收汇比008]31号) 用状况、行业(合同履约能力); 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例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 (3)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汇局端;若不予核准,应向企业说预收货款比例、金额是否符明原因; 合该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 5.外汇局发现企业频繁提前收市场特征(行业惯例)。 汇的,应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 2.原则上,对从事船舶出掌握真实情况。对发现预收比例与口的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整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对预收汇比例并告知企业; 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核定 6.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外汇局应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进行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 过40%,对其他企业核定的(1)货款预收比例超过30%的企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业; (2)预计出口时间超过1年且预收货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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