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料
.
市静脉产业园综合垃圾处理PPP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市 【中标人名称】 二零一六年 月 日
.
目 录
第 1 条 协议签署时间 ...................................................................................................................... 1 第 2 条 协议双方 .............................................................................................................................. 1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项目背景 .............................................................................................................................. 1 项目概况 .............................................................................................................................. 2 遵守法律 .............................................................................................................................. 2
第 1 章 总 则 .................................................................................. 1
第 2 章 定义与解释 ........................................................................... 2
第6条
名词解释 .............................................................................................................................. 2
第 3 章 特许经营权 ........................................................................... 7
第7条 第 第9条
特许经营权 .......................................................................................................................... 7 声明与条件 .......................................................................................................................... 9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 10
第 4 章 项目建设 ............................................................................ 11
第10条 项目用地 ........................................................................................................................... 11 第11条 环评、可研与工程设计 .................................................................................................. 12 第12条 项目建设 ........................................................................................................................... 13 第13条 调试测试、竣工验收和试运行 ..................................................................................... 17 第14条 商业运营 ........................................................................................................................... 18
第 5 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 19
第15条 运营与维护 ....................................................................................................................... 19 第16条 垃圾供应、运输、垃圾量结算 ..................................................................................... 21 第17条 垃圾处理服务与补贴费 .................................................................................................. 22 第1 发电上网 ........................................................................................................................... 23 第19条 财务管理 ........................................................................................................................... 24
第 6 章 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相关事宜 ............................................ 24
第20条 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相关事宜 ..................................................................................... 24
第 7 章 不可抗力、违约与赔偿 ....................................................... 25
第21条 不可抗力 ........................................................................................................................... 25 第22条 违约与赔偿 ....................................................................................................................... 26
专业资料
.
第23条 保险 ................................................................................................................................... 27
第 8 章 争议的解决 ........................................................................ 28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 ....................................................................................................................... 28
第 9 章 解释规则和其他条款 .......................................................... 29
第25条 解释规则 ........................................................................................................................... 29 第26条 其他条款 ........................................................................................................................... 30
第 10 章 附 件 ............................................................................... 31
附件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 ................................................................................ 33 附件2《甲方提供的永久性设施》 ................................................................................................. 37 附件3《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承诺函》 ................................................................................ 38 附件4 《垃圾处理补贴费调价公式》 ........................................................................................... 39 附件5 《垃圾处理补贴费及保底量最终确认函》 ...................................................................... 42 附件6《垃圾处理运营维护保证金承诺函》 ................................................................................ 43
专业资料
.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协议签署时间
根据相关适用法律,由本协议第2条所述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于2016年 月 日在 签署《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 2 条
协议双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以下简称“甲方”):
市,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中标人名称】;注册地址: ,注册登记编号: ;办公地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3条 项目背景
为妥善处理生活垃圾,提高生态环境水平,减少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进一步提高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实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的2015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的发展目标,完善市政环保、公用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事业发展,改善招商环境,维护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环境保》、《中华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最终选择乙方作为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承担人。
甲方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建设期);在特许经营期,乙方以BOT模式独家拥有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权利,独家拥有处理市特许经营区域围的生活垃圾并获得甲方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权利,甲方不再将该等权利授予其
专业资料
.
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乙方依法在市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由项目公司承继。
第4条 项目概况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环保部、科技部、住建部等部委推荐的、国际上先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处理生活垃圾。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500吨,项目占地约150亩,总投资约7.5亿元。其中一期2×500 吨/日,二期增加1×500吨/日,一期投资约 6.72 亿(上述数据以相关部门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当及周边县区生活垃圾量大于本项目现有处理能力时,乙方拥有追加投资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改扩建工程的权利。本项目将采用炉排炉焚烧工艺。
第5条 遵守法律
协议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中华人法律。乙方应按照最新的对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要求,不断改进技术,并同步享受新技术的相关优惠。
第 2 章 定义与解释
第6条 名词解释
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专业资料
.
【中国】指中华人,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性文件。
【本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即本协议之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3,以及在本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之后可能签署的任何与本特许经营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及附件等,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项目】指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项目,即甲方以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方式,由乙方根据本协议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中标人】(即本协议之乙方)根据中华人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市成立和登记注册的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拥有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生活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即本协议之甲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本协议附件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的规定向本项目(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的,由居民生活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生活垃圾,以及可以用于焚烧发电的工业垃圾等组成。不包括《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建筑垃圾。
【不可处理垃圾】生活垃圾组成成分中的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残土、砖、瓦、陶瓷、废水泥及其制品残碎物、废砂等)不得超过生活垃圾总量的10%,并严禁混有下列规定围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下列垃圾均为不可处理垃圾,包括但不限于:
(1)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适合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的有害固体废物;
(2) 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留物; (3) 有毒试剂和药品;
(4) 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5) 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品; (6)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专业资料
.
(7) 生物危险品;
(8) 进行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物;
(9) 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废物;
(10) 建筑垃圾
(11) 其他不宜进行焚烧处理的垃圾。
【项目建设】指本项目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即本协议之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排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额定垃圾处理量】指本项目工程日平均处理生活垃圾量壹仟伍佰吨。 【月度平均日垃圾供应量】指项目月度实际接收的生活垃圾总量的日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实际接收的生活垃圾供应总量(吨) 月度平均日垃圾供应量=
当月实际天数(日)
【垃圾保底量】自本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起,甲方承诺月度日均供应垃圾的最低量即为垃圾保底量,初始保底量以700吨/日为依据,自本项目正式运营开始起,每运营满一年(即365日),垃圾保底量(吨/日)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加10%,直至达到本项目设计日处理规模(一期1000吨/日,二期1500吨/日),保底量不再增加。
【垃圾供应量不足】指某月日平均垃圾供应量未达到垃圾保底量。 【建设工程】指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平均处理生活垃圾量为壹仟伍佰(1500t)吨,其中一期2×500吨/日,二期增加1×500吨/日。
【批准】指需从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复印件】指本协议双方相互提供的,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专业资料
.
【法律变更】指
(1)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任何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2)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任何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1) 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率、税种、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2) 上网电价、电价补贴的变化;
(3) 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新要求,造成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发生变化等。
【试运行开始日】指项目公司为验证项目设施功能达到所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而进行的调试、测试的开始日期,自试运行开始之日起到商业运营开始日止,甲方应按本协议第17.1.1款规定的初始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垃圾实际供应量与项目公司结算垃圾处理补贴费。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本协议第14.1.2款约定的日期,即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商业运营开始日。自商业运营开始日,甲方应按本协议第17条规定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垃圾实际供应量或垃圾保底量与项目公司结算垃圾处理补贴费。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独家拥有在特许经营区域全部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并获得甲方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限】指本协议第7.2款规定的期限,即本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起30周年(不含建设期)。
【特许经营区域】市区(包含华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区 、中原油田等)、县城区、清丰县城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期间。
【项目设施】指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规划红线围,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与运营相关的资产(例如:绿化、
专业资料
.
场道路等)。
【剩余电量】指本项目发电总量与本项目自用电量之差。
【购售电合同】指项目公司与电力企业签订的,就本项目并网发电出售剩余电量的事宜的合同。
【垃圾低位热值(LHV)】指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气仍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
【热灼减率】指焚烧垃圾产生的、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600±25℃3小时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减少的质量占干燥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渗沥液或渗滤液】指垃圾在垃圾坑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指本协议第17条约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吨价格(单位:元/吨),以及依据本协议第17条及附件1约定的调整后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
【收费权】指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垃圾处理、处置服务,同时拥有获得甲方垃圾处理处置补贴费权利。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取、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
【运营年】指按照特许经营期的公历计算的公历年度。如果实际运行日在年度的中途开始或结束时,按年度实际运行日的天数所占比例计算,即非完整年度。
【运营月】指商业运营期任一个期间的公历月,但第一个商业运营月应当在项目商业开始运营日至当月公历月末;最后一个商业运营月在特许经营期最后一个公历月初至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部门】指
(1)中国及所属各部、委、办、局、署、行,中国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3)以上所述的部门,下称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机构】指为促进本项目顺利建成、投产,甲方组织由发改、土地、环保、市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协调的机构,目的是为本项目的立项、核准、各项批准
专业资料
.
或批复而开展各项支持工作。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即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之日。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或配额;
(6)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环境污染】指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第 3 章 特许经营权
第7条 特许经营权 7.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在特许经营区域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7.1.1 投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垃圾处理设施; 7.1.2 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区域的全部生活垃圾;
专业资料
.
7.1.3 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甲方领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7.1.4 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7.1.5 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
7.2 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周年,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7.3 特许经营期的变更
7.3.1 在特许经营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项目建设期或运营与维护期延误,在满足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变更特许经营期:
(1)发生不可抗力; (2)发生法律变更;
(3)因甲方或乙方延误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情况。
7.3.2 发生本款第7.3.1项规定的情形,导致特许经营期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特许经营期的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3.3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期自动延长,将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特许经营权续期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4 风险与责任的承担
在特许经营期,项目公司须承担下列风险和责任: 7.4.1 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风险;
7.4.2 承担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与维护及其相关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7.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事先获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根据2010年4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等有关规定,在项目进入建设程序后,乙方为本项目融资,需要甲方及相关部门协助,甲方及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相关部门以同意、允许等函件方式对涉及乙方融资的有关活动提供支
专业资料
.
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合法性等证明文件。
7.6 特许经营权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 声明与条件 8.1 乙方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生效日起:
8.1.1 乙方已经依据中华人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融资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资格和能力。乙方承诺:项目公司的注册地、纳税地均为市,在本协议签订完成一个月,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项目公司的注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如一个月仍未完成公司注册,视为乙方放弃本协议。
8.1.2 乙方具备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能够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并保证及时足额的投入项目建设本金,使本项目顺利建设及运营。
8.1.3 乙方在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在特许经营期拥有本项目的设施财产所有权,完全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8.1.4 负责本项目规划红线项目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试运行、商业运营。
8.1.5 保证按照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建设、运营好本项目。 8.2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生效日:
8.2.1 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资格和权利,有能力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的义务;负责将本项目纳入当地城乡的总体规划、
专业资料
.
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8.2.2 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需甲方所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必要的文件;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各种批复、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电力并网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8.2.3 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公司享受、省、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活垃圾发电等优惠,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新的优惠与税收优惠,在甲方权限围为乙方提供更多的优惠和补助,使本项目按保本微利原则取得合法收益。优惠及税收优惠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所得税、营业税、等。
8.2.4 如果本项目建设期间甲方争取到的或各级的国债资金支持或投资补助,将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甲乙双方均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实际获得的与本项目有关国债资金或投资补助相应核减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乙方自行争取到的资金支持或投资补助不得核减。
8.2.5 按时完成公用设施的建设和项目建设用地的场地平整;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垃圾补贴单价、垃圾补贴支付方式,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第9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9.1 监管职能
甲方或/和其所属各职能部门有权按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本项目投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与维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本协议不甲方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
9.2 处理措施
甲方或/和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对项目公司运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是由于项目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任何方面的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或要求的情形,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项目公司尽快整改并达到整改要求,使本项目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的相关规定。
专业资料
.
第 4 章 项目建设
第10条 项目用地 10.1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该项目工程用地约150亩(以有权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为准)。 甲方声明:
(1) 甲方以无偿划拨的方式为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在项目特许期有权根据本协议依法使用项目土地;
(2)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 使用场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对该场地享有独家使用权。
专业资料
.
10.2 对土地使用的和条件
在将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给项目公司前,甲方已经完成红线的征地、可能的拆迁、安置和补偿等工作并承担费用,具体按附件2条款执行。甲方负责完成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相关规定围可能存在的、确需的居民搬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前期费用需要由乙方垫付,则所有费用将相应核加到垃圾处理补贴费中。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将本项目使用的土地另作他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及设立各种形式的担保。
10.3 土地要求和确定时间
10.3.1 甲方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相关文件、法律规定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的环评和其他要求。
10.3.2 乙方在取得合法开工手续之前,甲方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给项目公司,以保证本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10.3.3 项目公司工程施工前三十日,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外的项目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道路设施、水电设施、场地平整并承担相应费用,使项目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但施工期间的水费、电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11条 环评、可研与工程设计 11.1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1.1.1 乙方负责完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审批或备案文件编制并报有权部门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2 在《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等文件获批复、本项目建设取得核准后,乙方负责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初步设计》、报有权部门审批并承担有关费用;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负责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报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承担有关费用。
11.1.3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 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11.2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1.2.1 在乙方组织开展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编制与报审过程中,甲方所属各有关部门将全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提供与本建设项目有关
专业资料
.
的当地水文、气象、地质等资料,协助办理相关批文、核准、批准、批复等。
11.2.2 甲方及所属有关部门全力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的《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的报审,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对施工图的审查。
11.3 技术优化方案
在符合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前提下,项目公司应尽可能提出本项目的技术优化方案;同时根据技术进步及推广的要求,同步改进和优化设备、技术方案。
第12条 项目建设
12.1 乙方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2.1.1 乙方对本项目的建设应当根据:
(1)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所有的行政许可、审批、批准文件;
(2)经过项目所在地有权部门审查批准后的《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和当地指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
(3)本协议所有其他要求。
12.1.2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自己具备且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可自行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组织施工管理。
12.1.3 项目公司应当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后的十(10)个工作日,将下列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上报甲方或其指定的部门:
(1)《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等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3)获得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建设计划; (5)监理规划;
(6)双方认为其他应该提交的文件。 12.1.4 乙方及项目公司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获得工程建设所需的审批、批准、许可,并使其保持有效; (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消防工
专业资料
.
作;
(3)应当采用合理的措施,减少给公众造成的干扰和不便。
12.1.5 乙方应有足够的建设资金保证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等,保证顺利完成项目建设,该项目焚烧炉炉排核心设备、垃圾抓斗、烟气净化系统旋转雾化器等主要设备采用进口设备,进口设备限定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区域。
12.2 甲方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2.2.1 协调项目公司与甲方所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上级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许可;
12.2.2 监督项目公司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建设,在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项目公司及时整改。
12.2.3 确保项目在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乙方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发生纠纷时,甲方有协调解决的责任。
12.2.4 在本项目调试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公司的书面要求提供垃圾。 12.2.5 在本项目试运行开始之日至商业运营开始日期间,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垃圾并支付试运行期间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12.3 建设工程进度计划 12.3.1 项目建设期 (1) 开工条件
甲方已经完成了项目前期工程,满足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要求。
(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24个月,自开工日起至最终完工日止。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a) 开工日:开工日为满足本协议附件2条件,且乙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
(b) 最终完工日:自开工日后24个月期满之日。
本项目建设期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已经按本协议约定将本项目建设用地交付乙方项目使用、并取得项目开工手续后一个月开工建设在最终完工日完成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1) 甲方协助乙方《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并网许可》等文件的批准、批复、备案或核准;
(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
专业资料
.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并获得批准;
(3) 甲方按期完成公用设施及场地平整等建设工作;
(4) 甲方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相关规定围确需搬迁的居民搬迁和安置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5) 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协调省电力公司完成电力并网。 12.3.2 项目建设工程进度预计延误和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的预计项目建设工程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限之前完成,该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合理的详细描述下列情形:
(1) 进度延误或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情形的描述; (2) 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12.3.3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明确延误责任之后,双方应当对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建设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商定延长或修改:
(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在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场地具有考古和地质研究价值的建筑物或物品,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3) 因行政主管部门,未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而造成的延误:
(4) 项目公司未能够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是由于甲方造成的延误;
(5) 甲方未能够完成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所规定的期限,是由于项目公司造成的延误。
12.4 建设质量保证措施
12.4.1 项目公司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定,并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建设方式。建设所需的材料、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同时,项目公司保证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相关标准、规的要求。
12.4.2 项目公司或其选择的建设承包商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各种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专业资料
.
12.4.3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第12.8款的规定,采购本项目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12.4.2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30日,向甲方开具1000 万元建设期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建设保证金,若项目公司未按约定完工,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进行完工的,甲方可从该 1000万元兑付逾期违约金;在项目公司完工后10日解除该履约保函。
12.5 甲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有权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12.6 工程质量不合格
甲方有权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工程建设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质量问题,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的期限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应同时向项目公司说明不合格的理由或事实。乙方必须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
12.7 不免除
尽管有第12.4款、第12.5款的规定,甲方的任何监督检查均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2.8 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12.8.1 项目公司应当使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允许的设备和材料。 12.8.2 项目公司有权自主选择采购符合资质的国外制造商制造的设备和材料。甲方对核心设备的选择具有参与权和建议权。
12.9 建设工程承包商的选择
项目公司有权通过招标或适用法律认可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及有业绩的建设承包商实施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12.10 建设工程人员
项目公司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商提供所有必要的、具有一定技能和规定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
12.11 工程进度和监理报告
项目公司应在每个季度开始的十(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前一个季度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报告。报告应当说明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工程建设情
专业资料
.
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需要甲方协助、协调解决的事项等。
12.12 建设期间的设计变更
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图设计的任何变更不得违背所有适用法律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项目公司必须妥善保管设计变更。
第13条 调试测试、竣工验收和试运行 13.1 测试的通知
当在生活垃圾处理所需的设备及设施建设、安装完毕,进入系统调试与性能测试阶段时,项目公司至少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告知预计开始进行测试的日期,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全程参与测试并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的通知
乙方负有按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并确保工程通过验收的义务。当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时,乙方应组织竣工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及各专项验收报告。
13.2.2竣工验收的签发
项目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的,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向项目公司签发书面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签发日为项目的最终完工日。
13.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试运行 13.3.1 试运行的前提条件
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系统调试与性能测试验收已合格且经相关部门连续检测三天运行情况均合格。
13.3.2 试运行的程序
(1)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当立即向甲方发出开始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开始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已经具备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
(2)甲方应当自收到项目公司开始试运行申请之日后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开始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述理由。如果甲方在此期间未发出书面通知,视为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开始试运营。
(3)自试运行开始日或视为同意试运行开始日,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垃圾;
专业资料
.
自第一车生活垃圾送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始计取试运行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试运行期间月度实际接收垃圾量×初始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
(4) 项目公司应当在试运行开始日之前依据适用法律和建设部有关的规定,完成72小时考核运行试验后进入试运行期,在试运行期间所产生之全部上网发电收益归项目公司所有。
(5)试运行时间为1个月。 13.3.3 垃圾供应的准备
项目公司应当在开始测试日的十五(15)日前,向甲方提交垃圾供应计划,使甲方届时按照计划提供项目测试和试运行期间所需的垃圾;甲方按照乙方提交的垃圾供应计划,按时、按量提供调试与测试所需生活垃圾。
第14条 商业运营 14.1 商业运营 14.1商业运营条件 (1)试运行合格
在试运行期间,项目设施运行正常,相关指标均达到规定的要求且能稳定保持,规定的各项功能测试经过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2)电力上网
乙方已按照的有关规定,并已按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与电力公司签署了与工程有关的《购售电合同》。
(3)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获得相关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4.1.2 商业运营日
项目在商业运营日开始十(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开始商业运营的申请;甲方自收到书面申请后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如果不同意,应当同时书面述理由。如果甲方在此期间未发出书面通知,视为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营。
14.2 提前完工
如果工程提前竣工,并能满足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则在甲方允许并且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商业运营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以提前向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营,以尽早启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特别是资源化处理。
专业资料
.
第 5 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15条 运营与维护 15.1 运营与维护期
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限截至日止,为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间的商业运营期和维护期。
15.2 乙方的主要义务
15.2.1 项目公司应当依据本协议第7.4款的规定,自行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责任,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风险。
15.2.2 从本项目商业运行日起,项目公司应当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接收并处理垃圾,并在日处理垃圾能力围将接收的垃圾处理达到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
15.2.3 项目公司应当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始终按照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
专业资料
.
目设施:
(1)适用法律的规定;
(2)运行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3)本协议的规定;
(4)谨慎运营惯例。乙方应不断通过开发和引进技术成果,使二噁英等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标准达到现行的相关规定。今后若出台新环保标准需要增加环保投资时,造成处理成本大幅度上升,乙方有权申请重新核算处理费单价。
15.2.4 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飞灰、渗滤液、烟气等进行处理,同步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对飞灰的处置执行最新相关标准,经水泥螯合剂固化处置并承担固化费用;渗滤液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后,排入当地市政污水管网;若最终批复的环评报告的处理方式与该方式不相同,则以最终环评为准。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供由认可的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检测报告,并保证达到规定标准。
15.2.5 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止运营。乙方在对生活垃圾处理中,如未能达到规定的处理标准而对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5.2.6 根据相关规定,乙方承担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15.2.7 在项目进入正式商业运营后15日,向甲方开具200 万元维修银行保函,若项目公司擅自停工,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复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从该 200万元兑付。
15.3 甲方的主要义务
15.3.1 按照本协议第8.2.3款给予项目公司以优惠。
15.3.2 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项目公司指定的地点(垃圾储存坑)。 15.3.3 向乙方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承诺函》(见附件3),将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5.3.4 按照本协议第17条和本协议附件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15.3.5 为焚烧厂固化后的飞灰无偿提供最终填埋的场所,所填埋飞灰归甲方所有。
专业资料
.
15.3.6 甲方承诺确保项目在运营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乙方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发生纠纷时,甲方有协调解决的责任。
15.3.7 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甲方或其主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15.4 接收垃圾
15.4.1 本项目投入商业运营后,在项目设施处理能力围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处理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送往项目设施的生活垃圾。
15.4.2 因不可抗力或机械检修致使生活垃圾焚烧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在障碍消除后及时将不可抗力或检修期间积存的生活垃圾焚烧。
15.5 暂停接收垃圾 15.5.1计划暂停运营
项目公司应当于每个季度运营区间结束前十五(15)日,向甲方提交下一季度设施维护计划,该计划应当明确是否进行重大维护或更新工作。如果明确对设施进行重大维护或更新,并为此需要暂停运行,项目公司应当提前至少十五(15)日将暂停运营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项目公司的维护计划,组织生活垃圾运往项目公司指定的垃圾接收地点(本项目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储坑)或运往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项目公司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容: A.计划暂停运营的时间;
B.计划暂停运营期间预计不能够处理的垃圾量; C.恢复正常运营的预定时间。
15.5.2 计划外暂停运营导致不能连续接收垃圾
如果发生计划外项目设施停运需减少或停止进厂垃圾,项目公司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原因,并应当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停运的影响减到最小。
第16条 垃圾供应、运输、垃圾量结算 16.1 垃圾供应与运输要求
16.1.1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规定的地点、方式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
16.1.2 项目公司接收符合本协议第6条【生活垃圾】定义的垃圾。 16.1.3 项目公司接收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送的垃圾,也可接收非甲方指定机构运送的垃圾。
专业资料
.
在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临时指定其他单位运送生活垃圾,但须事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此视为甲方供应的垃圾,由甲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16.1.4 供应垃圾量的计量应由运输单位、运营单位、职能单位三方共同监督计量确认并留底。
16.2 垃圾保底量
甲方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市提供的特许经营期限的保证垃圾处理量,自运营期保证供应确定数量的日垃圾量,以满足本项目的额定处理能力。项目初始保底量以700吨/日为依据,自本项目正式运营开始起,每运营满一年(即365日),垃圾保底量(吨/日)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加10%,直至达到本项目设计日处理规模(一期1000吨/日,二期1500吨/日),保底量不再增加。甲方每月提供的垃圾量不得低于 保底量×当月天数 吨,如低于保底量的,垃圾处理费仍按保底量计算。
16.3 月度垃圾结算量
16.3.1 项目公司应当将每日进厂的生活垃圾量计量数据,通过自动化设备记录,并在每月3号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送交的垃圾量,以书面统计报表形式报部门(最终以确定的牵头部门为准)。
16.3.2 试运行期间的月度垃圾结算量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实际运送量为准。
16.3.3 自商业运营开始日起的月度垃圾结算量,根据甲方向项目公司供应的垃圾量,按照本协议附件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规定确定垃圾供应结算量。如果某月度(指日历的自然月,下同)甲方向乙方供应垃圾的该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大于、等于垃圾保底量时,该月度实际供应垃圾总量即为该月度垃圾结算量;当该月度的日平均垃圾供应量小于垃圾保底量时,该月度垃圾结算量=垃圾保底量×该月度实际天数。
第17条 垃圾处理服务与补贴费 17.1 垃圾处理补贴费的结算与支付
17.1.1 本项目初始垃圾处理补贴费为 元/吨,此后该补贴单价的调整,按本协议附件4执行。
17.1.2 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月度垃圾补贴费,按照本协议第17.1.1款确定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附件4确定的调整后的垃圾处理补贴单价、附件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约定结算方法、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执行。
专业资料
.
17.1.3 甲方向乙方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后,乙方应无偿接纳处理甲方供应的垃圾,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17.2 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元/吨)调整
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垃圾处补贴单价动态调整机制,当法律变更、标准、规、等变化导致项目投资总额增加或乙方追加技改投资、或项目收入变化、税费变化,以及主要原料物价变化、职工工资变化、成本变化等因素导致项目收益发生明显变化,垃圾处理补贴单价应适时进行调整,项目公司可向甲方申请调整后续垃圾处理补贴单价,以使本项目按“保本微利”原则取得合法收益,具体按本协议附件4执行,原则上调价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
17.3一般补偿
17.3.1在运营期,如发生突发事件并导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成本和/或资本性支出增加时,则项目公司有权从甲方或其指定单位依照本章规定获得一般补偿。
17.3.2一般补偿可采用三种方式:一次性补偿;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延长特许经营期。
17.3.3生效日期后发生服务协议规定的不可处理垃圾持续性超标时的补偿:此等不可抗力导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当年的垃圾处理成本增加的金额超过其上一年度垃圾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2%(百分之二)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将对当年增加的垃圾处理成本中超出2%部分给予补偿。
17.3.4如果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一般补偿,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有关一般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
第1 发电上网
18.1 项目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18.1.1 按照《中华人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电力法》及与此相关配套的规定,办理发电上网和与电力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等相关事宜。
18.1.2 所生产的电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的规定程序足额并网。 18.1.3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上网交易量、价格和金额等有关资料,并接收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专业资料
.
18.1.4 项目公司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上报甲方。
18.2 甲方的协助
在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时,甲方应向电力公司说明本项目与常规电厂的不同,并确保电力公司在上网方式、电量计算、上网电价、计划管理、费用支付以及合同期限等方面能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18.3 上网电价
本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华人可再生能源法》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的电价执行。
18.4 购售电合同
项目公司应与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19条 财务管理
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入兑换、利润汇出等相关事宜,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条例。
第 6 章 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相关事宜
第20条 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相关事宜
20.1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期自动延长,将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特许经营权续期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 特许经营期届满到期、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权单位时,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有优先权。
专业资料
.
第 7 章 不可抗力、违约与赔偿
第21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的定义见本协议第6条【不可抗力】名词解释。 21.2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应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本项目协议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21.3 下述情况不得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1)任何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征收; (2) 法律变更。 21.4 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21.5 不可抗力引起本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
专业资料
.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建设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施工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21.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1.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90)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对方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第24条的规定解决。
21.8 灾害和项目设施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设施重大损坏,使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追加投资对损坏设施进行修复、重建或经甲方重新选址并按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异地重建,乙方所追加的投资计入本项目的实际总投资,并由双方对垃圾处理补贴单价进行核定、调价,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果或各级(含甲方)因不可抗力给予乙方经济补助,重新计算本项目的总投资中应核减该补助金额。
第22条 违约与赔偿
22.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违约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守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2.2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本协议第24条争议的解决条款中的规定进行解决。
22.3 守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守约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
专业资料
.
减少的损失金额。
22.4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事件造成实质上本协议无法履行,且经甲方多次书面督促但乙方仍未能在接到书面督促文件后半年予以改进、或者因乙方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提前终止本协议,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建设总投资2%的违约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鉴定的评估价乘以0.8作为收购价收购项目场地红线全部设施的所有权,乙方将项目所有的技术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同时确保上述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2.5乙方施工进场,因乙方原因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4个月未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后,按1000元/天缴纳延期费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个月未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则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按本协议22.4条执行。
22.6如果甲方或其所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在特许经营期、甲方境设立或变相设立新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或企业,或将可接收垃圾送往任何第三方处理处置的;或者甲方连续两个月拖欠项目公司垃圾处理补贴费的,经乙方书面要求未能在半年解决的;或者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而实质性违约的;或者甲方因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提前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建设总投资2%的违约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鉴定的评估价乘以1.2作为收购价收购项目红线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22.7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实质上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而造成协议终止的。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九十(90)日双方不能就项目红线项目已建成运行或未建成运行设施达成结算协议的,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鉴定的评估价乘以1.0作为收购价收购项目红线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第23条 保险
项目公司应按行业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本协议所要求的合理的建设和运营保险。项目公司的保险应符合《中华人保险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业资料
.
第 8 章 争议的解决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补充协议或相关文书体现,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各条、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以及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六十(60)日,该争议仍未能通过友好协商得到解决,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项目所在地管辖。
专业资料
.
第 9 章 解释规则和其他条款
第25条 解释规则 25.1 协议顺序
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3及双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及其附件进行的修改及补充文件。本协议的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的正文与附件之间如有歧义,应当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25.2 本协议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
下列文件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具有法律效力: (1) 本项目的《可研报告》及批复; (2) 本项目的《环评报告》及批复; (3) 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批复; (4) 本项目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等。
上述文件对双方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时具有解释权。 25.3 本协议的完整性
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文件,构成双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和口头述、协议或安排。
25.4 修改和变更
24.4.1 双方中的一方在任何时候均有权提议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当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应当对修改、补充或变更本协议的理由进行述,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四十(4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协议修改通知方应主动催促对方书面回复,被通知方逾期没有予以回复的,视为同意修改;
24.4.2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后,只有以书面形式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专业资料
.
25.5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约定的仲裁机构宣布为不合格、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第26条 其他条款
26.1 各自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均为各自的、且是非连带的或共同的。每一方应当各自并分别对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负责。
26.2 非弃权
双方任何一方除非通过书面通知弃权,否则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告知均不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如果双方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未履行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当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6.3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相关事项如果中国法律未有相应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适用的国惯例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26.4 保密
26.4.1 甲、乙双方对其在本项目谈判、签约及履行过程中接触、了解和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书、资料和信息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非经本协议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或过失将其对外公布或提供、披露、泄露给第三人,但法律规定应当公布或向第三人提供的除外。
26.4.2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工作人员及其授权委托人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并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与其授权委托人依照本协议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实施。
26.5 协议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专业资料
.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6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 10 章 附 件
附件1 《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 附件2 《甲方提供的永久性设施》
附件3 《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承诺函》 附件4 《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调价公式》
附件5 《垃圾处理补贴费列入财政补贴年度财政预算的批复》 附件6 《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及垃圾保底量确认函》
以下无正文 专业资料
.
签章页 甲方: 市 乙方: 【中标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专业资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
附件1《生活垃圾供应、处理与结算协议》
第1条 生活垃圾供应与处理的前提条件
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所需生活垃圾供应与处理的前提条件,应当符合《 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
第2条 生活垃圾供应量
甲方承诺向乙方供应甲方境可供的全部生活垃圾,并送交乙方进行处理;乙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的要求处理甲方送交的全部生活垃圾。
第3条 供应生活垃圾的质量及检测 3.1 生活垃圾质量
乙方应对接收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乙方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对甲方的生活垃圾进行全面调查评估,保证入炉生活垃圾的低位热值年度平均值不低于《可研报告》评估值。
3.2 生活垃圾质量的检测 3.2.1 生活垃圾抽样检测
项目公司应当在每个运营年度,对甲方供应的生活垃圾理化特性进行一(1)次检测。检测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及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95)的规定。采样的生活垃圾,应当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地点提取。
3.2.2 生活垃圾理化特性的检测,由双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双方对检测的结果予以认可,检测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4条 生活垃圾供应计划
4.1 年度生活垃圾供应计划由双方共同编制。下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计划应当在上年度结束前六十(60)天编制完成。
4.2 每个运营年度生活垃圾供应计划量,不得低于保底生活垃圾处理量或额定生活垃圾处理量。
4.3 当年度生活垃圾量超过额定生活垃圾处理量时,且项目设施有能力提高生活垃圾处理量,届时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计划按照项目设施实际处理能力编制。
第5条 生活垃圾供应与处理的管理
专业资料
.
5.1 生活垃圾供应的时间
在特许经营期(包括法定的公休日、节假日),甲方可以在每天二十四(24)小时(零点至二十四点)向项目公司供应生活垃圾。
5.2 生活垃圾供应运输车辆的确认
甲方应当在每个运营年度开始前的三十(30)天(如果运营年度是非完整公历年度,在项目调试接收垃圾之日前的三十天),将供应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及其车辆牌号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以便项目公司对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及其车辆进行确认;当运输车辆车牌号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5.3 生活垃圾供应接收地点
5.3.1 甲方指定的运输单位供应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经设置在垃圾处理设施入口处的地磅计量后,将生活垃圾卸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坑。
5.3.2 供应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车牌号及计量的相关数据采用IC卡自动计算,当IC卡系统出现故障时,采用手工作业输入数据。
5.4 供应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厂的调度
供应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服从垃圾处理设施工作人员的管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依次通过地磅计量;进入厂区生活垃圾储存设施区时,按照设置的信号和显示器指令的顺序将生活垃圾卸入垃圾储存坑,然后按照指定的出口离开厂区。
5.5 不可处理垃圾的防止与处置
甲方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在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减少未分类生活垃圾中的不可处理垃圾量,保证生活垃圾供应的质量。
第6条 计量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管理 6.1 功能有效性的认定
计量设备和仪器在安装或设置时,其功能有效性须经技术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测试、校验或具有设备厂家出厂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6.2 维护和管理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项目设施维护计划中,应当明确所有计量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周期、时间,并进行例行检查与维
专业资料
.
护。因管理不善,导致计量设备和仪器不准确的后果,由项目公司承担。在维护和测试、校验间隔期间,项目公司应当确保计量设备和仪器的密封标准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并且是完整、安全的。
第7条 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的结算 7.1 生活垃圾计量
甲方向项目公司供应的生活垃圾应通过地磅计量。 7.2 月生活垃圾处理结算量
甲方月度垃圾供应量的日平均供应量大于或等于垃圾保底量时,该月份生活垃圾处理量按照地磅计量的数据进行结算;当甲方月度垃圾供应量的日平均供应量小于垃圾保底量时,按照垃圾保底量与该月份实际的自然天数(日历天数)的乘积作为该月份生活垃圾处理结算量。
7.3 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的凭证
项目公司向甲方上报的有关垃圾数量统计报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的凭证。
7.4 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结算周期
7.4.1 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按月份结算并支付(即“月结月付”)。 7.4.2 若项目调试接收垃圾之日距年度最后一天不足一个结算周期时,或特许经营期届满日(包括提前终止日或延长日)距前一结算日不足一个结算周期时,按实际日数结算。
7.5 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元/吨)
7.5.1 本项目初始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元/吨)按附件6执行。 7.5.2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如果发生《特许经营协议》第17条规定的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价格的因素,则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第17条的规定对生活垃圾补贴费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执行新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元/吨)。
7.6 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补贴费按“月结月付”方式进行。某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金额(元)按如下方式结算:
专业资料
.
当“日平均垃圾供应量≤保底垃圾供应量”时,则“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垃圾处理补贴费(元)=当月实际天数×日保底垃圾供应量(吨)×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元/吨)
当“日平均垃圾处理量≥保底垃圾供应量”时,则“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垃圾处理补贴费(元)=月实际垃圾供应量(吨)×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元/吨)
7.7 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的程序 7.7.1 确认垃圾补贴费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经甲方或其有关部门(局)确认的垃圾结算量、本协议约定的垃圾处理补贴单价、第7.6款的计算方法,向甲方或其有关部门申请上月的垃圾处理补贴费;甲方或其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报告后,应尽快支付。
7.7.2 付款和收据
甲方或其有关部门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垃圾结算量及垃圾补贴费申请支付报告后15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完成审查并由甲方的财政部门完成上月垃圾补贴费的支付工作, 将相应款项汇入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财政部门的付款后十(10)个工作日开具收据。
甲方逾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8 支付保证
7.8.1 甲方应将垃圾处理补贴费纳入甲方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提供和出具支付承诺(见附件3)。甲方的财政部门必须保证按《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的项目公司支付经甲方指定的主管部门确认的垃圾补贴费。若甲方连续叁个月未按本协议要求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乙方有权停止运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7.8.2 项目公司承担公益性指令任务不能正常运营垃圾处理项目、给项目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合理补偿。
专业资料
.
7.9 支付地点
7.9.1 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当汇入对方为此而书面通知的指定银行账户。双方的一方自本协议生效日之后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其银行账户。
7.9.2 一方确需改变账户,应当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 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的规定 8.1 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的原则
调整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的原则,按《特许经营协议》第17条执行。 8.2 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的备忘录
每次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价格的全过程,形成书面备忘录,作为下次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价格的参考。备忘录须由双方各自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备忘录一式四(4)份,甲方执二(2)份,项目公司执二(2)份。
第9条 违约执行的原则 9.1 缺失的谅解与补救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任何一方均存在着发生偏差、遗漏、缺陷、不妥、延误、过失等行为的可能,只要这些行为对另一方的利益、权益未构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双方同意相互给予谅解,并不认定这些行为是违约行为。但发生或存在这些行为的一方,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弥补并商谈。
9.2 责任的不免除
当违约方的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除给予守约方赔偿外,不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附件2《甲方提供的永久性设施》
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下列设施及服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
专业资料
.
一、 道路建设:连接到项目用地的红线外道路。道路为混凝土或沥青铺设道路,且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能够满足顺利向焚烧处理厂运输垃圾,各种辅助材料、药品等,及焚烧处理厂运出的炉渣、飞灰等的需要。 二、 供水工程:供水管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提供的水质和水压须满足项目公司的要求。如市政供水管网到达不了项目红线外,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地表水、自来水、中水作为生产用水。
三、 排污管网工程: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其他废水管网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满足生活垃圾渗滤液和其他废水排放的需要。
四、 输变电工程: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的输变电工程,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五、 通讯设施工程: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通讯设备端口的通讯线路,能够满足项目公司的要求。
六、 供气工程:连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供气管路,能够满足项目公司的生活需要。
七、 为焚烧厂产生的炉渣及固化后的飞灰提供处理处置的场所。 八、 若甲方提供以上基础设施需乙方进行资金支持的,则另行商议。
附件3《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承诺函》
【中标人】 :
专业资料
.
依据和贵公司签署的《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支付期限、条件与方式,我局承诺每月直接向贵公司在注册成立、专门负责该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垃圾处理补贴费,付款性质体现为财政补贴,但乙方应提供甲方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函。如我局未遵守以上承诺,我局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市财政局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件4 《垃圾处理补贴费调价公式》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调价公式
任何时间的实际应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计算方法是将本协议规定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乘以按下述公式算出的调价系数。即:
Pn=Pn-1K(本公式暂不考虑电价的变动)
专业资料
.
其中:Pn 为第n 次调整后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Pn-1 为第n-1 次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K 为调价系数
K=a(CPIn /CPIn-1)+b(Taxn/Taxn-1)+c
其中:
a 是单位经营成本(经营成本=总成本-折旧-摊销费-财务费用,单位经
营成本=运营期年均经营成本/运营期年平均垃圾处理量)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b 为单位企业所得税(单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运营期年平均垃圾
处理量)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率享受三免三减半的待遇;从项目公司正常不享受优惠待遇起,开始计算。
c 是单位总收入构成中除单位经营成本及单位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因
素(包括单位折旧、单位摊销费、单位财务费用、单位营业税金及附加、单位净利润等)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a + b + c = 1 N 第n 次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n=1,2,3,4…… 第n 次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时,市统计局编制的《统计年鉴》中CPIn 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消费者物价指数)”中上一年相对应的指数 CPIn-1 Taxn Taxn-1 第n-1 次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时,市统计局编制的《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中上一年相对应的指数 第n 次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当年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第n-1 次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当年项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1)如果在签署日和移交日之间上述任何指数的名称被统计局修改或不
再可以得到,则甲乙双方应商定替代指数。
专业资料
.
(2)上述a、b、c 的值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项目公司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实际运营成本于运营期开始后每三年重新计算一次,以更新调价公式。
(3)如电力上网单价发生变化,则按“恢复双方约定经济地位”据实进行
调整。
专业资料
.
附件5 《垃圾处理补贴费及保底量最终确认函》
专业资料
.
附件6《垃圾处理运营维护保证金承诺函》
专业资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