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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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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章 贷款业务种类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管理 第六章 贷款调查 第七章 贷款审查 第八章 贷款审议和审批 第九章 签订合同 第十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一章 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十二章 贷款到期处理 第十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十四章 信贷人员和电子化管理 第十五章 罚则 第十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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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明港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明港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

第四条 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实行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联社对信用社、信用社对信贷员实行两级有限授权,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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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贷款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决策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在经营责任人责任没有移交的情况下,经营主责任人即为受理客户申请的最初调查人(经放员)。

第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在权限内办理的小额贷款业务,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均为信贷员本人。

(二)信用社办理权限内的贷款业务,受理客户申请的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查主责任人和审批主责任人。

(三)联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业务,信用社主任为调查主责任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联社主任授权,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主任审批的贷款,联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联社内部应认定实际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查主责任人,经放贷款的信贷员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九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和审查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信用社主任或联社审计人员监交下,对其负责的贷款风险状况及债权合法性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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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款业务经营状况负责。接手人不愿接受的违规贷款,实行“据随人走”的管理办法,由经营主责任人终身承担清收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金额2万元以上的实行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制度。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实行联社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经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信贷事项。贷审会既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智力支持作用,又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制度制约作用。

第十二条 贷审会委员构成。信用社贷审会由以下人员担任:信用社主任担任主任委员,信用社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信用社会计担任委员,贷审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联社贷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担任: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资产保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有评审能力的人员担任委员,贷审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 贷审会议事规则。

(一)贷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贷审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报主任委员审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二)委员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不得弃权,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审议可行。主任委员不参与贷审会表决,只在会后形成的表决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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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贷审会审议可行的贷款业务,主任委员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审议不可行的信贷业务,不能行使一票赞成权。

(四)贷审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不同意或多数委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贷款业务,可指定有关部门提出补充论证意见,报下次贷审会复议,复议只限一次。

(五)部分大额贷款项目或风险大的贷款项目,上报信用社可列席有权审批机构贷审会,补充说明情况,但在表决前退席。

第十四条 实行贷款报备制度。贷款额度超过上级管理部门授权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即借款人)应当是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社区内有固定住所且至少拥有某一处住所(或房地产)产权,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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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贷监督。

(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持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三)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范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五)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七)除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八)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原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信用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九)能够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十)《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信用社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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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业务种类、期限、利率

第十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外,信用社一般不得发放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限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符合规定条件的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

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指当事人在保证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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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不同,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出让土地抵押贷款额不得超

过抵押物评估价的60%;机器、厂房设备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的40%;房产和其他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须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三)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票据贴现期限自贴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人民银行许可办理贴现业务的信用社,一般只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二十条 贷款按照用途分为:农户贷款、农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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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生产、生活贷款。

(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贷款。

(三)农村工商业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业、商业企业贷款。

(四)其他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按个性化品种分,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辖区农户和入股社员资信程度,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向申请人发放的限额信用贷款。明港镇区内最高额不超过8000元,其他乡不超过5000元。

经过农户或社员申请,信用社在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核定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发放给申请人,持证人在贷款限额内可随用随贷。

(二)农户联保贷款,是指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农户贷款。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若干个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协议,并对其他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三)助学贷款,是指信用社以学生家长为贷款对象,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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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及城镇居民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保证子女继续接受义务或学历教育,而发放的救助性贷款。

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属商业性消费贷款,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可按“余额控制,随用随贷”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农业生产周期是指从购进种子、化肥,通过农作物种植、管理、收获,最终取得经济效益,实现资金回笼的运动过程需要的时间。企业的生产周期是指企业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通过储备、生产、销售,最终实现资金回笼的运动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

信用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及允许浮动的幅度确定贷款利率。

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除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按期计收利息。除农户小额贷款可实行按年结算或利随本清外,对其他种类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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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贷户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信用社接受客户申请到受理业务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提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联社接到信用社上报材料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联社贷审会工作时间为星期一下午,星期五上午。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贷户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申请的受理。信用社负责接受贷款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信用社资金规模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贷款业务,信用社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 客户申请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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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对某处房产或住所拥有产权的证明; 3、保证人身份证明及书面担保书;

4、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5、助学贷款还需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二)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说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分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保证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同1—7项的内容)和同意担保的证明;

10、抵(质)押担保贷款必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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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地产开发应提供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章 贷款调查

第三十条 对自然人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对自然人贷款,应调查分析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或抵押物权属、价值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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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贷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借款人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以及抵押物权属等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信贷员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用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举的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评估价值是否与市场行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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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借款人原到期贷款及应收利息清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不良贷款数额、比例,并分析原因;对暂不能清偿的贷款本息,要督促借款人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三十三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主责任人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调查报告,调查经办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必须在报告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信用社要在审批人审批后将调查数据信息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贷款的用途及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3、原有贷款结欠情况; 4、担保情况; 5、收入来源; 6、还款来源;

7、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笔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二)法人客户贷款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原有贷款结欠情况; 4、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5、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6、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笔贷款业务;对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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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调查报告撰写要实事求是,对遗漏重要情况和明显问题的,将视为误导审查人和审批人;对原有贷款结欠情况没有在报告中写明的,视为隐瞒重大事实。

第七章 贷款审查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下级上报的客户资料和贷款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完备; 2、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料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料、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审查:

1、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2、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信用社信贷。

(四)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性条款。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性条款等,填制《信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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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或有权审批人。

第三十 信贷管理部门对下级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信贷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贷款审议和审批

第三十九条 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主要是在贷款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信贷,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问题。把好贷款关是放好用好贷款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贷款、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批,按贷款权限审批。

贷款审批权限

1、信贷员的权限是5000元(含5000元)以下;信用社主任的权限是5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

2、信用社集体研究的权限是2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

3、质押贷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直接发放,报计划信贷科备案;10万元以上的报联社审批。

4、凡超权限贷款(镇区社5万元以上、乡信用社3万元以上)一律报联社计划信贷科,由计划信贷科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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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由计划信贷科科长审查审批;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分管主任审查审批; 10万元至20万元,由副主任委员组织贷审会审查审批; 20万元以上由主任委员组织贷审会审查审批;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审查后报市信合办审批;

以上贷款权限,指对一个贷户的累计贷款余额计算。 第四十条 贷审会委员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四十一条 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家产业、信贷; (二)贷款额度核定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它内容。

第四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结论。同时,登记贷款审批登记簿,送委员签注意见(非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签名,送主任委员审批。

贷审会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提示、贷审会评议)、审议结果等。

第四十三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批,或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贷款审查表上签批。批复要明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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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 对超授权贷款,由联社主任(或授权的联社副主任)审核后,将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九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所有贷款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员(或信用社主任)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人,贷款合同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贷款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信用社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贷款合同,并报经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审定。

第四十 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填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合同约定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应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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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对贷款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贷款合同登记簿》上。

第五十条 信贷员填制好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信用社,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信用社保管。

(二)权利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信用社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贷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超授权贷款业务,信用社必须在合同附加条款中注明:本合同需经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方正式生效。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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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效前不得加盖公章。

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应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四联的借款凭证编号、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与贷款合同生效日期相符;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贷款合同的总金额;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贷款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五十四条 信贷工作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结算人员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一章 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贷资料的保管和贷款业务日常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按照信贷管理系统要求适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的数据资料,同时将有关资料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五十 信贷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监控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联社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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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信用社应进行入库保管,并登记抵(质)押物登记簿,明确管理人员,妥善办理交接领取手续。

第六十条 信用社应按照《信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一)以借款人为单位,一户一册建立信贷档案; (二)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三)实行信贷档案交接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联社业务科要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管理的延续性。

第六十一条 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臵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日常检查。

(一)检查借款、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机构、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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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五)大额贷款检查后要撰写《贷款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报告》,经办人签章后向信用社主任报告,承担贷款日常检查的责任;信用社主任将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影响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报上级管理部门;

(六)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企业重大变化要适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区的信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一)市办对联社的信贷业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联社对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信用社对重点客户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二)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有权审批机构的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章认定,被检查部门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签章处签署理由。

第十二章 贷款到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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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贷款管理人或经营主责任人要在每笔贷款到期前1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一联发送贷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六十五条 贷款到期归还要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主动归还。企业借款人与信用社签订有《划款授权书》的,信用社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借款人的账户中予以扣收。

第六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向抵押登记部门出具有关手续。

第六十七条 贷款到期之间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贷款,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逾期利息。

第六十 因特殊原因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并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借款人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大额贷款,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贷款展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展期只限一次。

(三)贷款展期账务处理。信贷人员填制贷款展期手续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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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签字人签字后送会计人员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四)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息咨询系统。

第六十九条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时支付利息的周转性借新还旧贷款,信用社要严格按照新发放贷款程序办理,落实有效担保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对逃废债企业,以及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户,严禁借新还旧。

第十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七十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七十一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按期限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90天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企业停产和项目停建6个月以上,经信贷管理部门确认无法恢复生产的企业贷款;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未落实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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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2、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之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4、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赔偿或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财产不足以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6、依法处臵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第七十二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信用社必须按月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进行调整。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对呆帐贷款进行调整,但信用社在调整呆帐贷款前应逐笔上报联社审查、认定、联社审批后再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对单户大额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联社对信用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余额和占比进行考核,以此评价信贷资产质量。

第七十四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

(一)信用社要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通过岗位清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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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清偿或保全不良信贷资产,防范、抵制和纠正逃废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产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侵蚀信贷资产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

贷款的诉讼时效一般为自贷款之日起到贷款到期后两年,如贷款展期的,是展期贷款到期后两年。

2、诉讼时效中断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与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手段或条件有三个方面:一是合理向提起诉讼;二是向借款人签发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人、保证人签章;三是促使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进而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除向借款人送达到逾期催收通知单外,以下几种方法也同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效果。

一是清偿利息法; 二是贷款展期法; 三是部分归还法; 四是书信送达法; 五是下达支付令法。

3、如何收回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合法的债权应当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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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发放之后,要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要加紧催收,对合法债权应及时行使,切不可使合法的借款关系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于消灭。

(2)主动制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条件。

(3)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仍可按常规收贷程序予以清收。

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所有权,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信用社仍可按通常收贷程序清收。还可以与贷户签订延期还款协议,重新鉴订的延期还款协议视为新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4)充分利用“特殊情况”之规定,延长诉讼时效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情况”指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受到的阻碍,如债务人死亡逃匿,企业法人代表更换、单位搬迁,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都属特殊情况。

(5)加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贷水平。

(三)企业破产,变更时,信用社应采取的贷款保全措施。

1、对实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原企业所欠的贷款应落实到新的股份制企业归还,重新鉴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2、对以兼并、合并形式改制的企业,按照有偿转让,债随人走的原则,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应由兼并(合并)后的新企业承担和归还。

3、对实行出售的欠贷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参与其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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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式的确定工作,监督出售收入用于清偿贷款。

4、对实行租赁经营的欠贷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参与对承租人的评价,租金的测算,合同的拟订等工作。

5、对依法实行破产的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参与债务清算,及时申报债权,提供贷款抵押、担保的证明,参与债权人会议,进行破产的处理分配。

6、对实行整体对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应由合资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贷款的清偿责任,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企业以部分资产合资(合作)的,其贷款债权债务、担保责任等不得变更,由原企业承担还贷责任,原担保单位担保。

7、对借款企业分立的,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担保。

第七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信用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臵和核算等工作。

联社接收抵债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谨慎操作,对接收机器、设备、汽车类抵债资产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宗抵债资产要经过贷审会审议,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参照大额贷款审批程序)。抵债资产的处理,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联社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十六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除批准外,任务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信用社豁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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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信贷人员和电子化管理

第七十七条 信用社要按信贷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信贷人员,并保持信贷管理队伍的稳定,城区信用社信贷人员占员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30%,乡镇信用社信贷人员占员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60%,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人数不少于联社机关总人数的15%。

第七十 逐步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

第七十九条 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八十条 信贷电子化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数据统计分析、贷款质量分类、信贷监督检查、客户资信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的信贷管理手段。

第八十一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信用社负责辖内贷款业务管理,调查、发放及收回等资料登录,各级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检查、权限管理和数据分析、上报。

第八十二条 信贷系统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操作员,系统操作员负责系统及设备维护,要按规定程序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操作员和信用社主任对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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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系统的信息负责。

第十五章 罚则

第八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致使贷款债务悬空,信用社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

第八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八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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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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