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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阮海涛顾希垚谷学森
要:当前,由于就业市场不够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够健全、市场供需关系失衡以及毕业生自身
因素等原因,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对大学毕业生所享有的就业权益进行阐述,分析当前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面临的侵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侵权
作者简介:阮海涛,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职业发展中心主任,副教授;顾希垚,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副,讲师;谷学森,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博士,助教。(上海200240)中图分类号:G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7)12-0083-03
随着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普及,高等院校招生人数持续增长,与之相应各大高校的毕业生数量也逐年攀升。随之而来的则是日益凸显的广大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面对纷乱复杂的就业市场,不少大学毕业生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遭遇正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本文尝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所包含的内容、毕业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权益保护策略。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概述
当前,大学毕业生已成为当前市场的主要劳动力来源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均有相关规定,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大学毕业生依法享有诸多正当权益。
一是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和任用劳动者的过程中,需确保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现象。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择业就业而言,满足就业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应当拥有同等就业机会,这其中包含了被用人单位录取与后期职业发展的平等权益。当前就业形势日益复杂,不少用人单位在遴选岗位和提拔任用的过程中,面对同时满足就业要求的候选者,常出现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院校歧视等现象。[1]极个别用人单位为优先录取特定的意向候选人,肆意提出不合理的招聘需
求,造成“萝卜岗位”,引起社会极大反响。[2]这些都是对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权益的侵害。
二是自主择业权。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既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对用人单位及岗位等的选择权,也包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等。[3]大学毕业生作为即将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理应享有自主择业权。大学毕业生在相关法律和框架内,享有自主提出意向岗位、岗位变更、离岗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法规和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和毕业生沟通、协商解决。
三是就业指导权。《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大学毕业生拥有从学校获得就业指导的权利。各地及相关高等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就业指导部门和人员,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就业指导部门应当及时地向毕业生进行就业、择业方法和择业心理等方面的宣扬和引导,指导大学毕业生解决在择业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有效地审核并发布就业信息,支持配合用人单位来校宣讲,根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意向需求与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四是知情权。毕业生有获取用人单位信息及就业信息的权利。全面、及时和有效的就业信息能够帮助大学毕业生深入了解用人单位及需求岗位的基
2017·1283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总第566期本情况,帮助其进行判断和选择。用人单位需要公开真实的招聘信息,并且对大学毕业生进行需求信息登记。部分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存在信息虚假过时、有意隐瞒或选择性发布等问题,这些都损害了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信息知情权。
五是隐私保护权。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需要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解,这其中通常涉及个人隐私,如联系方式、婚姻健康、生活经历和财务状况等。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是求职者的合理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及招聘者只有在用于对毕业生求职者合理评估的范围内,才可以获得求职者的相关隐私信息,不得以招聘的名义向毕业生追问无关的隐私信息,也不得对相关信息进行不当处理。
六是签约与违约求偿权。大学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之后,需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就业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用于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用人单位需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无论是三方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双方均需严格履约。当用人单位存在违约时,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毕业生支付违约赔偿金。
以上简述了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主要权益。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大学毕业生还享有如户口档案保存权等诸多权益,在此不一一叙述。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大学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应当充分受到保障。然而近年来,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导致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业权益,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已先后颁布并修订完善了。为了保护大学毕业生的就
《劳动法》《合
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就业》)等面向高校毕业生就业
842017·12就业方略的方针,为大学毕业生择业就业权益提供了必要保障。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就业形势,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部分面向广泛劳动者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大学毕业生择业就业具体问题的阐述,而面向高校就业的规定往往在问责主体与内容上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同时对用人单位侵犯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惩处力度不足。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如何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权益侵犯现象,具体侵犯了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什么内容,对侵权现象应当如何裁定和问责,如何长期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的侵权现象,往往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工作。
社会2.的需就求业与市每场年失增衡加。的在毕当业前生的规市模场日经益济失环衡境,下应
,
届毕业生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尤其随着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经济增长放缓,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愈发成为就业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部分用人单位和热门岗位占据了择业和就业过程的主导地位,面向急于寻求就业岗位的毕业生自抬身价。还有部分用人单位或招聘者在招聘过程中,制定不合理的筛选条件、提供不准确的就业信息等,对毕业生的诸多就业权益实施有意或无意的侵害。
展水平、3.就业指导部门引导缺位规模等差异较大,部分地方与高校就业指导。由于各地各高校发
部门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无法对毕业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就业指导,导致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成为“自学课程”,一切全靠自我摸索。部分毕业生对于就业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不够了解,对于择业技巧和择业心理准备不足,对择业就业过程中的侵权现象缺乏充分的认识和应对措施,造成就业权益受到损害。
业生在择业过程中,4.部分毕业生个益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就业权益保障意识,。部分大学毕未能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也未对自身权益和用人单位等进行充分了解,却在纷乱的就业择业市场中急于求成,当遇到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状况时,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对策
针对上文所述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应结合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加强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工作。前诸多法律法规和执行办法在具体实施中所存在的1.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不足,应尽快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相关的法律
就业方略法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当充分细化相关工作的具体法规。应以《暂行规定》和《就业》为基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明确职责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让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就业指导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针对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现象,应当加大多方惩处力度,尤其是对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可推行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多次对毕业生就业权益进行侵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严厉的制度性处罚。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就业保障制度,组建更具法律效应的监察力量,调配相关社会资源,解决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项资金用于建设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一是对用人
2.改善大学毕业生就业环境。应投入专
单位的需求进行登记。用人单位需通过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发布招聘的信息,之后才能获得进入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资格。二是对大学毕业生进行登记,建立大学毕业生个人档案。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整合就业信息的传播渠道,确保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和全面地在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之间高效传递,提高就业信息的匹配度。这一方面可以让大学毕业生及时有效地了解用人单位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等信息,另一方面也能让用人单位获得应聘大学毕业生更为详细的信息,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使就业过程更加安全。
部门3.应当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结合就业市场实际情况。高校的就业指导
进行就业宣讲、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技巧传授,并对有困难和困惑的毕业生进行积极有效的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应当理论结合实际、方法结合实例、典型结合教训,让毕业生积极主动地接受就业指导,充分了解就业、认识就业形势、调整就业心态,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要不断提高高校就业指导队伍的业务水平,努力实现就业指导人员的专职化、专业化和专家化;要加强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配备,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就业指导人员管理制度,解决就业指导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就业指导工作的使命感和荣誉感,促使就业指导人员以更高的责任心和热情,投入到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去。
生应4.该积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意识极主动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大学毕业与方针中与就业权益保护相关的内容,当发现自身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有力采取有效的途径维护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总第566期自身的权益。具体维权的途径有:向学校申述并请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等。同时,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该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招聘单位提供的宣传单,与单位进行沟通的往来邮件和信函以及关键证人等,都是法律上认可的证据。此外,大学毕业生要加强对就业协议的重要性的认识,就业协议可以保护就业者的正当权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需要严格遵守、积极履约,如果无故毁约、违约将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制裁。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深入了解用人单位的详细情况,看清条款内容,确定协议是否合理后再签订。
每一名大学毕业生都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确保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有助于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维护需要从、高校和毕业生等多角度出发,在为大学毕业生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同时,也需要提高毕业生自身的维权意识,才能减少我国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促进我国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徐嘉辉,示[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兰晓辉.国外大学生就业教育对我国的启
2014,(5).[2]献通报,温学书.论运动员的职业生涯管理2008,(9).[J].体育科技文[3]研究,李运华2011.就,业(4权).
:概念的建构与分析[J].社会保障
责任编辑朱雁
2017·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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