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我部申请借款¥23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整),用于支付下属施工班组民工工资及机械、材料款。我部予以同意,并于2018年2月9日向《借款申请》中指定的账户支付了约定的款项。
你公司在《借款申请》中承诺:“4.本次借款在近一期计量时全部扣除,若完成的工程量及计量款无法覆盖本次借款的,我公司承诺自行组织资金予以归还。”
因你公司春节后未复工,无产值,无法计量。现要求你公司自行组织资金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借款23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整)全额归还我部,否则从2018年5月18日起你公司应按照年利率的万分之一点向我部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时至。
特此函告。
附:我部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公司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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