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业务手续办理指南
一、通关类业务指南
应以电子报关单和纸面报关单两种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电子报关通过后,企业打印纸面报关单,准备各种许可证件和商业单证向海关业务现场办理纸面申报,海关业务现场审核单证、查验货物、打印税费后,企业缴清税费即可向现场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并申请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相关证明文件。
(一) 现场接单审核
1.向海关业务现场递交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 (2)进出口运单或提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用);
(4)涉及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需提供进、出口许可批件; (5)属加工贸易的,需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6)属减免税货物的,需提供《征免税证明》; (7)进出口货物报关委托书; (8)其他单证。 2.工作流程
(1)进出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填制预录入凭单,并委托预录入企业录入报关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2)报关单电子数据由海关审单中心审结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递交单证办理交单审核手续;
(3)现场接单岗位审核单证、核对电子数据无误后,办理接单手续,在报关单证上签章签字转海关查验部门。
- 1 -
3.文件依据:《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4.工作时限:现场海关收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有效齐全的单证后,2小时内办结进出口接单审核手续。
(二)税费处理
1.工作流程:经查验部门处理后的报关单证,转税费处理岗位打印税费专用缴款书交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费后,持银行签注的缴款书或进帐单向海关办理税费核注手续,经税费核注后办理货物放行及提取发运。
2.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3.工作时限:由查验部门转税费处理岗位后,即时办理。 (三)转关货物申报
进出口货物除了可在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外,经海关批准,进口货物还可以在货物的最后指运地,出口货物还可以在货物的启运地,向当地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申报手续。申报地海关与进出境地海关之间,通过转关运输监管方式进行电子和纸面数据交换,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
1.进口转关
(1)提前报关转关模式
①工作流程:申请人在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将报关单数据转换成转关数据,发送至进境地海关。申请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进境地海关对转关数据确认后,数据返回指运地海关进入货物申报程序。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纸面申报。
- 2 -
②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递交单证: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提单、其它单证。
③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④工作时限:即时办理。 (2)直转转关模式
①工作流程:申请人在进境地海关录入《进口转关申报单》,经进境地海关审核通过后,做关封随货交指运地海关。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申请人持转关关封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货物电子和纸面申报手续。
②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递交单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登记簿、其它单证。
③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④工作时限:即时办理。 (3)中转转关模式
①工作流程:申请人(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进口转关申报单》数据,向进境地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进境地海关审核通过后将一份中转舱单及进口转关申报单做关封随货交指运地海关。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申请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转关关封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货物电子和纸面申报手续。
②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递交单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联程运单、其它单证。
③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④工作时限:即时办理。 2.出口转关
(1)工作流程: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启运地办理完
- 3 -
出口货物电子和纸面申报手续后,向海关录入出口转关申报单,启运地海关经审核预录入的“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无误后,录入施封锁号,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登记簿》,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出境地海关,并制作转关关封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交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实际出境验放。
(2)在出境货物起运地海关办理转关递交单证:经海关审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出口单证。
(3)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4)工作时限:即时办理。 报关流程图:
企业在报关行预录入版中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向海关提交 并且海关接受申报 M通道人工审单 G通道电子审单 现场接单(验核纸面单证、监管证件,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检查报关单填制是否规范;对报关单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归类、价格、数量等数据是否符合逻辑,与海关资料是否相符,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可进行布控查验)
查验
免征税费的报关单 需征税费的报关单
放行 转回现场接单岗位 打印税单 税费征收 确认税款入库 - 4 -
价格审核: 归类审核: 质疑、询价、磋商 取样化验,归类问答
放行 确认税费入库 放行
二、货运监管类业务指南 (一)进出口货物监管业务指南 1.所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报关单证 2.工作流程图
(1)出口货物监管流程图
货物进入码头堆场 货主或其代理单位持有效单证向海关进行申报 总关有关部门根据实时监控,对有关货物下达布控指令。 业务一科对单证进行审核,针对相关问题或疑点下达布控指令、单证移交查验部门。 码办根据布控指令,对有关货物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及时反馈指令下达部门,查验后的集装箱加施封锁。 业务二科接到单证后,进行风险分析,如需查验,由科长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 办理征税(有税费)、放行手续,提货单签字盖章后由代理转交至码头理货部门。 - 5 -
(2)进口货物监管流程图
船代部门在运输工具进境后向海关申报,同时递交进口转关关封及原始舱单一式四份,并预录入公司根据 舱单进行录入。(由货管科办理) 由报关企业持有关单证向海关进行申报。 业务一科对单证进行接单审核,针对相关疑点下达布 控指令,单证流转至业务二科。 总关有关部门根据电子数据实时监控,对有关货物下达布控指令。 业务二科根据各级布控指令,结合审核单证,对有关 货物进行查验,并将查验情况及时反馈指令下达部门。 业务二科接到单证后,进行风险分析,如需查验,由科长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 单证流转业务一科计征税费(无税费的进口报关单查验后作放行处理)。 征收税费的进口报关单完税后将单证再次流转到业务 二科,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码头、仓库及时将放行货物情况以电子数据形式反馈海关放行部门。
适时通过集装箱管理子系统,对进口集装箱进行查询,确认是否有超期未报的货物。 3.文件依据
- 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查 验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发〔2007〕154号) (3)《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 定》(海关总署第46号令)
(5)《海关委托化验工作规程》署法发﹝2002﹞16号 (6)《海关化验工作制度》署法发﹝2002﹞16号 4.办理时限
正常进口货物接到单证后三个工作日内查验放行; 正常出口货物接到单证后二十四小时内查验放行。 (二)国际航行船舶业务办理指南
1.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境(港)手续时所需资料:
船舶在进境后、卸货前,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所载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情况,接受海关检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船舶进口总申报单》1份; (2)《货物申报单》1份; (3)《进口载货清单》一式2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4)《进境旅客名单》1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5)《船员名单》1份; (6)《船员物品申报单》1份; (7)《船用物品申报单》1份; (8)《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薄”,外籍船舶免交); (9)《国际航行船舶吨税证书》(应缴吨税的船舶); (10)海关关封(来自境内的外籍船舶); (11)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出境(港)前,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单证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1)《出口总申报单》1份; (2)《出口货物申报单》1份;
- 7 -
(3)《出口载货清单》一式2份(附《出口舱单申报表》,无 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4)《旅客名单》1份(进境后无更动免交); (5)《船员名单》1份(进境后无更动免交); (6)《海关监管簿》(限境内船舶);
2.工作流程图
- 8 -
收取并审核船方或其代理递交的《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出口载货清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舶物品申报单》等有关出港单证,在由各联检单位共同许可的《出口岸联系单》上签字同意直航船舶出口岸,办结船舶出港手续
如船舶吨税执照即将到期,由船方或其代理递交船舶吨税执照申请,3.文件依据 办理船舶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 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4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88〕 署监一字第109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86〕署货字第671号);
4.办事时限
自接到船方或其代理人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手续。 (三)出口中转业务指南 1.所需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2)《出口载货舱单》(一式两份) (3)《集装箱装载清单》(一式两份) 2.工作流程图:
承运人提交单证: 一、《出口转关申报单》 二、《出口载货舱单》(一式两份) 三、《集装箱装载清单》(一式两份) 转关数据录入:承运人预录入转关数据,打印《出口转关预申报单》,并通过H2000报关行版预录入系统将转关数据发送至海关。 办理通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结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 - 9 -
启运地海关审核:海关受理后,逐票审核《报关单》和《转关单》是否相符,输入运输工具船名、关锁号,打印《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制作纸面关封: 业务一科制作纸面关封,传递至口岸海关。
启运地海关结关: 海关单证归档: 业务凭出境地海关的电子回执办理出口货物的结关,海关对出口中转单证进行登记、整理、归档。 再由业务一科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等单证。 3.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3)署监发[2001]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
4.办理时限:向海关提交转关申请24小时内。 (四)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类业务指南 1.所需资料(一式两份): (1)海关监管场所申请书; (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4)监管场所的场地平面图;
(5)监管场所封闭和卡口设施情况以及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帐册管理制度等);
(6)海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2.工作流程图:
- 10 -
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即主管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主管海关在接收申请之日起15天以内,组织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实地考察,拟写考察报告,提出设立监管场所的审批意见,并上报合肥海关监管处 合肥海关监管处在收到主管海关材料之日起30天以内,完成对申请者的复核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实际验收,提出审批意见,报关领导批准 经批准同意设立监管场所的,由合肥海关监管处核发《海关监管场所批准证书》 3.文件依据:
《合肥海关监管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合关监发[2001]334号)。 4.办理时限:
主管海关在接收申请之日起15天以内,完成实地考察,拟写考察报告,提出设立监管场所的审批意见,上报合肥海关监管处。
合肥海关监管处在收到主管海关材料之日起30天以内,完成对申请者的复核工作,并组织实际验收,提出审批意见,报关领导批准。
三、减免税类业务办理指南 减免税备案及审批业务: 减免税备案审批操作流程
项目单位提交备案申请 海关逐级审批 电子数据审核 存档 (一)减免税项目备案
- 11 -
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应提交《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手填)、预录入机构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后打印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以及下列单证(以下需要复印件的单证均需校验原件):
1.国内投资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2)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复印件);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6)验资报告(正本,以设备投资的项目验资后补交);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3.科教用品项目
可享受科教用品的单位: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 12 -
(3)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院校。 科教用品免税递交单证:
(1)《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2)有关部门关于批准成立科研教学单位的批文(正本); (3)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于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工作流程: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关长审批。
工作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减免税审批
减免税货物进口审批操作流程
项目单位提交申请 海关逐级审批 电子数据审核
制作、签发免税证明联 存档
申请单位办理《征免税证明》,应提交《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手填,以下简称《征免税申请表》)、由预录入机构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后打印的《征免税申请表》及下列单证:
1.国内投资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复印件);
- 13 -
(2)进口合同;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用途说明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复印件);
(2)进口发票(三份)、合同; (3)进口设备用途说明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3.科教用品项目
(1)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2)进口合同; (3)进口设备用途说明
(4)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2007第44号);
(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
- 14 -
工作流程: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关长进行三级审批。减免两税超过100万元的需报总关审批。
工作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总关审批的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
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操作流程:
企业提交相关申请 海关逐级审批 核发相关单证 存档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及有关事项:
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等) 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 五年 (一)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并提交以下单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解除海关监管的书面申请; 2.原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4.原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 15 -
工作流程: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关长审批。
工作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减免税车辆解除监管
对超出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向海关申请予以解除监管并交验如下单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解除监管申请;
2.车辆进口时的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车辆进口货物证明书; 4.车辆行使证正本及复印件。
工作流程: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处长审批。
工作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1.企业申请以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应提交下列单证: (1)《减免税进口设备用作抵押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3)减免税设备清单; (4)货物进口报关单; (5)货物进口减免税证明;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企业国税登记证。
(9)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贷款抵押金融机构的资格认定: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中
- 16 -
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①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②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③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④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⑤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境外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外国银行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办理。
3.贷款抵押的用途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不准设立贷款抵押,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不准设定贷款抵押。
4.海关确定企业申请抵押贷款的减免税设备是否属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不准设立贷款抵押。
5.银行抵押贷款数额应小于或等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按该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应缴税款
计算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实际价值(抵押设备折旧后的目前价值,即完税价格)。公式: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 -〔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
- 17 -
*12〕)
6.企业应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向海关担保或保证: (1)海关、银行和企业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2)企业就该特定减免税货物应缴税款的数额,向海关提交保证金;
(3)企业就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数额,向海关提供金融机构的担保。
文件依据: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2]35号);
2.〈关于明确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定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3]162号)。
工作流程: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处长审批。
工作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及留学回国服务人员购车事项
(一)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事项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 18 -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1辆。
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对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符
合条件的,海关依法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铜陵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海关依法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铜陵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 19 -
工作流程:现场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关长进行三级审批。审批后出具
工作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留学回国服务人员购车事项
“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学年以上(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结业之日止)回国的留学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接受申请: 1.留学人员在境外学习不足9个月的;
2.留学人员自进境之日起超过1年向海关提出申请的; 3.留学人员学成后在外停留时间超过2年的;
4.留学人员购买全部国产化小汽车,包括在当地市场按市场价购买含有进口零部件的国产小汽车的。
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需交验下列证件(以下需要复印件的单证均需校验原件):
1.《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备案审批表》; 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 3.境内居留证明(复印件); 4.本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5. 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正本);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
1.海关总署第116号令;
2.〈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税〔1994〕405号)。
- 20 -
工作流程:现场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关长进行三级审批。审批后出具《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和关封。
工作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加工贸易类业务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审批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
海关逐级审批
电子数据审核
开设、核注银行 银行保证金台帐
核发相关单证
存档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1.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有关预录入单证;
- 21 -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递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加盖正本公章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递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盖正本公章的委托加工合同;
(5)《登记手册》(空白);
(6)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工作流程
(1)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的(对于A、B类企业): 经办人初审——→科、关长复核审批——→核发手册
(2)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对于A、B类企业): 经办人初审——→科、关长复核审批——→开设台帐——→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
3.工作时限
(1)不设台帐的手册:自受理完整单证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开设台帐的手册:自受理完整单证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开出台帐联系单。
(3)上述时限均不包含进出口商品审价、归类、验厂、办理台帐手续及特殊情况需处理的时间。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1.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 22 -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变更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4)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2.工作流程
(1)不需要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科、关长复核审批——→手册变更 (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科、关长复核审批——→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银行回执——→手册变更
3.工作时限
合同变更工作时限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三)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客供辅料备案 1.递交单证
(1)出口合同(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二份; (2)进口发票,一式二份;
(3)《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辅料免税申请表》(加盖公章); (4)保函(格式文本,在海关领取) 2.工作流程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审批——→办结免税手续 3.工作时限
自受理完整单证起当场办结。 (四)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延期操作流程 :
企业提交手册延期申请 海关逐级审批 电子数据审核 核发手册 - 23 -
归档
1.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延期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4)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2.工作流程
企业填写《合同延期申请表》——→预录入“延期申请”——→ 海关审核——→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 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送交银行 ——→企业将银行回执交海关 ——→核发延期后的《登记手册》。
3.工作时限
合同延期审批工作时限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五)异地加工备案
A、本关区经营企业委托外关区企业加工: 1.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二份;
(2)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二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二联; (4)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以上合同均需加盖正本公章;
- 24 -
(5)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工作流程
接收单证 ——→ 海关审核 ——→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关封交经营单位 ——→ 经营单位或其加工企业将关封送交手册备案地海关登记备案。
3.工作时限
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B、外关区经营企业委托本关区企业加工: 1.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加封的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关封;
(2)其他材料比照办理加工贸易新手册。 2.工作流程、工作时限
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六)深加工结转计划报备 1.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工作流程
转出企业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递交转出地海关 ——→ 海关审核备案——→ 转出地海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交转入地海关——→海关审核备案——→转入地海关留存第二联——
- 25 -
→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3.工作时限
自受理完整单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七)外发加工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外发加工审批操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 预审 逐级审批 归档
1.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3)承揽企业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4)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 ——→经办人初审 ——→科、关长复核审批——→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3.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完整单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下厂验核除外)。
说明:
1.外发加工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2.保税料件外发加工产生的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经海关批准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八)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 26 -
1.递交单证
(1)《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总册); (3)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单证。 2.工作流程
经办人初审 ——→科、关长复核审批——→ 核发手册 3.工作时限
自受理完整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余料结转 1.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填写的《铜陵海关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请书》及附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核算情况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情况表);
(2)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2.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必要时需下厂核查)——→海关出具余料结转联系单交与企业——→企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3.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加工贸易内销征税 1.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填写的《铜陵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申请书》及附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核算情况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情况表);
- 27 -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手册项下需内销补税的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免商务部门批件;边角料内销补税免商务部门批件) ;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2.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必要时需下厂核查)——→海关出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企业办理报关补税手续
3.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完整单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加工贸易纸制手册核销操作流程:
在H2000系统内核销、结案 整理归档 经办关员核销核算 海关内部逐级审批 办理余料结转、内销手续 企业提交核销申请 海关进行进出口电子数据核对 海关接受报核
1.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及附表; (2)进出口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 28 -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预录入 ——→企业向海关递交报核单证 ——→海关签收报核单证 ——→ 审核核销结案(必要时需下厂核查) ——→ 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 企业签收《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送交银行 ——→ 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单》
3.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出台帐核销联系单(不包括内销补税时间)。
说明:
1.加工贸易手册应当在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报核。
2.《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须详细填写实际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名称、数量、各种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各项出口成品的实际单耗,进口总值以及余料、边角料、废料等情况。
3.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余料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
(十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 1.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2)有列明不作价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
- 29 -
2.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经办人初审——→科、关长复核审批——→核发手册
3.工作时限
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等业务时,
在下列作业单证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二)外发加工——《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三)深加工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四)余料结转——《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五)核销——《核销结案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海关依法出具。
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铜陵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铜陵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文件依据:
海关总署第105、111、168号令;
《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税发[2005]73号)。 五、企业管理类业务办理指南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业务指南
- 30 -
1.所需材料: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8)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 31 -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图
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时,申请人应向铜陵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铜陵海关确认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后,进行初审(必 要时可实地审查)。通过初审后,上报合肥海关(稽查处)。 合肥海关(稽查处)审核后,出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之铜陵海关 注册企业管理部门,并由铜陵海关注册企业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报关企业申请人取得合肥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铜陵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海关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4.工作时限:4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业务指南
1.所需材料
- 32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流程图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铜陵海关注册企业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时,申请人应向铜陵海关注册企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4.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完成
- 33 -
(三)报关员注册登记业务指南 1.所需材料
申请报关员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2.报关员注册登记流程图
铜陵海关注册企业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申请时,申请人应向铜陵海关注册企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海关核发《报关员证》。 3.文件依据: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6号)
4.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报关单证签退及统计咨询类业务指南
(一)所需资料
1.在企业可申请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结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及海关核销证明联的情况下,需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请签发相应的证明联。
2.在海关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结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及海关核销证明联一年期限内需要海关重新签发相应证明联的,需由企业向海关提供企业申请书;一年以上三年以内需要补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收汇证明联的需提交外汇管理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企业申请书。
3.企业需要办理海关统计咨询的需由咨询单位经办人持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及企业申请书前来办理。
(二)工作流程图
1、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流程图
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联 可申请签发结汇、出口退税 以及海关核销证明联 海关签发证明联 企业登记签收 正常 结汇证明联遗失 1年以内 1年以上3年以内 企业持外管局
- 35 -
凭企业书面申请 签署意见的报
关情况证明一
式两联 海关重新打印 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报 关情况证明“签批意见 企业持证明联或“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国税局、外管局或海关办理核销 另:出口退税证明联遗失的,企业1年内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到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办,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统计咨询流程图
企 业 申 请 咨询单位经办人持 单位介绍信、本人 身份证明和咨询数 据范围办理 海关审核加工数据、三级审批
咨询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
不予受理 出具证明
3.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4)《海关报关单数据管理工作制度》
(5)《报关单数据质量检控分析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 36 -
(6)《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署统〔1994〕812号); (9)《海关统计作业规范》(署统发〔2001〕367号); (10)《关于地方政府部门使用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927号);
(11)《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
4.办理时限
(1)签发收(付)汇和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在货物办结海关通关手续收到企业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签发手续;
(2)统计咨询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一般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事项复杂的,视海关加工数据需耗用时间而定,但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 37 -
- 38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