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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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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众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用电管理,避免人员触电、火灾爆炸以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公司以外单位临时检修用电、其他临时用电和进入厂区现场服务的承包商的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车间。 第五条 名词解释

1、临时供电:电源电压等级能造成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一般不超过3个月)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明、试验的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

2、漏电保护器:当发生漏电和触电,且达到限定的动作电流值时,立即在限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源的保护装置。

3、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因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触电危险。

4、安全隔离变压器;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

离变压器。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5、Ⅰ类电动工具:靠基本绝缘外加保护接地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

6、Ⅱ类电动工具: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

7、Ⅲ类电动工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电压高的电压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生产部领导职责

1、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审查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工作。

2、 负责全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仪车间职责

1、本规定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临时用电的专业监督、检查、管理及《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车间职责

1、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区域内《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2、负责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培训,危害因素辨识等工作。

3、电仪车间临时用电的接电、拆除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审批流程 1、申请

——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如需使用临时用电,需向所属车间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由车间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如临时用电作业同时涉及动土、动火、高空、管线开闭和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时,除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外,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公司各部门、车间之间或者外部单位需要临时用电时,由用电所在区域的车间详细填写临时用电申请票到电仪车间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用电。

——临时用电申请票内各项内容必须详细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临时用电得到审批后,必须到供电所在车间,在车间人员的安排下进行接线。

第十条 设计与接电 1、设计

——五台以上(含5台)临时用电设备或设备功率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五台以下临时用电设备或设备功率在50KW以下的,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接电

——临时用电作业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设计、安装、验收、操作等规定规范。

——依据临时用电的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电气设备、线路等。

——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停产大检修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应分组集中,同时做好防雨、防触电等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要确认负荷大小,作业时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延长作业时间,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电仪车间立即停止供电。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用电,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并由电仪车间技术人员指定电源接入点。

——临时用电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电气动力仪表车间安排电气专业人员和外委施工

单位负责落实临时供电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供电用电设施完好;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切断电源。

——进行临时用电线路接、拆及用电设备检修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技能培训,持有效电工作业资格证。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外委施工单位要安装有资质部门检验的计量电表,并上钎封。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向所属车间提出拆除申请,并由车间通知电仪车间,由其指派电工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后,再进行拆除。

第十二条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1、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 2、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3、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的方式。 4、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架空线必须用绝缘支撑(如设置专用电杆或木杆支架),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在架空线路进行接头连接时应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否则不得接头连接;

——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4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6m;

——其他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线路采用地面走线方式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电缆线路严禁沿地面明设,应套管埋设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需要横跨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等处,应架设固定的防护套管,并加设混凝土、砖等硬质保护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不能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电缆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埋地电缆线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

——其他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十五条 禁止用电线直接拖动工具、直接拿电线拔插头等;电线应当避免受热,且远离油类、边缘尖锐或移动的

部件,受损的电线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不得走一条线路。

第十七条 在开关接引、搬迁、移动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切断上级临时用电开关;禁止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和缆线。

第十八条 安装、维修、搬迁、移动或拆除临时供电设备和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 配电系统、保护装置安全要求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装设场所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3、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现场临时配电箱、开关及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要有防雨、防潮措施。

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型(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5、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并定期试验。

6、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装置。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第二十条 用电设备、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一般规定

——临时用电设备、工具应有单独的电源开关,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并且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如遇使用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移动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情况时,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2、电焊机械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定中第6.4.7 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的保护器。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第二十一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要求: 1、电动工具不能被雨淋或放置在潮湿环境中。 2、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3、在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作业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可选用I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相关开关箱中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4、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5、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地沟内,应使用带安全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专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6、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以及Ⅱ、Ⅲ类工具的开关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同时应有人监护。

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8、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临时照明供电安全要求

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震、

防水、防腐蚀等要求。

2、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3、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地。

4、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5m。 5、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但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压照明器:

——在受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使用行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金属保护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二十三条 标签、标识

1、所有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临时用电工具、额定电

压、电流。

2、所有开关箱、配电箱应有安全标识,应在其安装区域1m范围内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画警戒线或悬挂黄色安全警戒标识牌做警示。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安全员办理。《作业证》中作业单位意见由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配送电单位意见由车间负责人签字确认,审批部门意见由电仪车间负责人、生产领导签字确认,完工验收由作业单位负责、电仪车间负责人和车间负责人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临时用电作业申请票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2年。

3、由于用电单位不遵守本规定或其他相关用电规范造成后果的,用电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否则对其视情节予以500-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才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生产部视情节予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电气故障应由专业电工排除,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否则生产部视情节予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相关电气规范安装,并用电后,生产部视情节予以1000-100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也由用电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用电单位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电仪车间相关人员也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车间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报告电仪车间和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视情节予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私自拆除临时电源,电仪车间视情节予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0-10000元的罚款。如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并加倍对责任单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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