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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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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

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2020年3月26日,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发现以及化妆品业界反映的逐一进行了解答。以下摘录四个主要问题及答案,查看全文,请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

7个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用的美白化妆品,是指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3.化妆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时,应当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称时,有何具体要求?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类别词汇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类别能够包括的具体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称的,该通俗名称应当与产品配方中该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具有一致性的对应关系。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为植物全株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该植物的具体部位原料。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仅具物理遮盖作

国家药监局发布1.进口产品原包装上标注了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产品报?

宣称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注册或备案时应当如何申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国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得按照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应当按照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对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2.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

该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我

17AUTHORITATIVE RELEASE权威发布4.产品配方调整后,新配方产品仍使用已注销的旧配方产品名称,能否增加“升级版”等字样予以区分?

考虑到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新产品与旧产品可能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为维护消费者知

情权,可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升级版”等用语无明确判定依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4号)2020年3月27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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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应的法律责任。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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