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苗买卖合同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向乙方采购树苗,具体的苗木品种、数量、规格如下:
序号 果树苗种类 年限(年) 数量(棵) 总价(元) 1 2 3 核桃树 柳树 梧桐 2 2 2 合计 52 60 45 1080 400 1270 2750 二、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势健壮,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保证甲方所栽植的树苗成活率达到90%以上。
三、 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保证在 年 月 日前运送到目的地,运费由乙方负责,并提供树苗的相关(含运费)。 四、 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目的地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五、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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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将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苗木总价款,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票据。
六、 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七、 因乙方延迟交付或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货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八、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九、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
甲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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