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 编辑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2]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监测单位 编辑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 编辑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
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监督管理 编辑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事故处理 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则 编辑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谁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1 总 则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1.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2.0.5 危险源 hazard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2.0.6 隐患 hidden peril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2.0.7 风险 risk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2.0.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graveness hazard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3 基本规定3.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0.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3.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4 安全管理目标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
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4 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5.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工作内容;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3 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7.0.4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 安全操作规程;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7.0.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0.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7.0.8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9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9.0.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9.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9.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10 安全技术管理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10.0.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10.0.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11.0.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0.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12.0.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12.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12.0.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
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2.0.5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12.0.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12.0.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13应急救援管理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2定期组织组织专项应急演练;3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4.0.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14.0.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 事故的简要经过;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的初步原因;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14.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14.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4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5其他有关的资料14.0.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15安全检查和改进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1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1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2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3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15.0.4建筑施工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15.0.6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15.0.7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15.0.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16 安全考核和奖惩16.0.1 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16.0.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16.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16.0.4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16.0.5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安全职责落实情况;3安全行为;4安全业绩。16.0.6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16.0.7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本规范用词说明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如何正确定制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该掌握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令和法规。
(2)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确定安全生产的根本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首先考虑的是安全。
(3)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适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之前,应充分研究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危险源分布、员工的教育和学历状况、事故记录、环境状况等因素。
(4)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要贯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即制度要涵盖到企业生产的所有场所、所有人,现代企业的任何一个人的失误、违章,任何一个部件,哪怕一个螺丝钉损坏,都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5)安全管理制度,既有原则性,又有可操作性,条文要具体,制定的指标要切实可行。
对于原则性的条款,必须颁布相应的执行细则。
(6)企业的各项规定要与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切忌各项制度与规定之间互相冲突。
(7)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管理科学,而有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十分简单,局限在控制事故指标方面。有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有的企业按厂级、科处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从上到下,按大类制订了内容相同的责任制,如领导干部责任制、中层干部责任制等。殊不知由于职能不同,作业条件及作业对象不同,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责任同职能不能对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责任不能到位,使企业人、机、环境及生产经营过程部分失控。在安全管理中,纵横接口处的责任有的重叠,有的遗漏,造成了遇事不是相互推诿,就是无人管。在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干,谁干,才能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工作有序。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企业现行组织机构不相对应,影响执行效果有的企业在制订责任制度时,为了走捷径,将兄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加修改照搬过来,换个企业名称,反正“天下秀才是一家,你抄我来我抄他”,造成责任制与企业实际组织机构及职能不相对应。如有的企业本来没有铁路,却有《道叉工责任制》,闹了很多笑话。有的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企业机构、产业结构、干部职务设置发生了很大变化,厂变成了集团、公司,厂长变成了董事长、经理,而原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作相应调整,已自然失效,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充分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有岗位、有负责人就有与之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必须与企业现行组织机构及职能相对应。在分级、分线的基础上进行分权分责。有的企业由于责、权、利的关系不协调,造成有权者不一定负责,负责者不一定有权,担风险者不一定获利,获利者不一定担风险。企业应当尽量做到责、权、利相当。有利于调动各级责任人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3)企业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套,在实施中无工作程序,落实十分困难如企业安技部门要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履行这项责任),那么就应有相应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相配套。工艺部门不得允许不合格的工装流入生产岗位以免造成事故,那么就应有相应的工装设计、评定、验证、复制、修理、报废、保管、领用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往往一项安全工作要经历一个过程,或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共同协作才能完成,那么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去各司其职,才能做到有条不紊。如三级安全教育、涉及横向有劳资、教育、安技、生产等部门,纵向涉及厂级(公司)、车间(分厂、分公司)、班组等层次。所涉及的单位在三级教育中,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干,谁干,根据程序和责任一一落实三级教育才有实效。有的企业新工人进厂,劳资部门未通知安技部门就分配到工作岗位,安技部门发现后才重新安排教育。劳资部门在三级教育方面干什么(通知安技部门),怎样干(向安技介绍新工人基本情况),干到什么程度(只干到知道进行教育的程度),什么时间干(新工人进厂即通知安技部门),谁干(谁负责这项工作,谁
通知安技部门),都存在着问题,其三级安全教育程序也乱了套。因此,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劳动卫生制度和程序文件作支撑。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合法程序制定,影响权威性新的安全管理体制规定企业自己负责安全管理,很多企业因此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但是有些企业不少职能部门不知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别人告诉后却回答:“那是别人订的我们无法执行”。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不是职能部门自己起草的;二是由安技部门起草后,未通过各有关部门,成为“一家之言”;三是“拿来主义”,照抄兄弟单位的东西。由于责任制本身不具权威,企业安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根本没有说服力。一旦企业出现异常事件去查找那些责任制文本资料来追查责任时,那些不伦不类的条款,使责任者或受害者都哭笑不得。这种被动式的落实责任制而不是用责任制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主观能动作用的办法,绝对是搞不好安全生产的。制定安全法规,要弄清楚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立法有权威,司法才有力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不论是由那个职能部门起草制订,都必须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厂长(经理)发布,这是企业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肩负的责任落到实处。由职代会讨论通过,才能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厂长(经理)发布是对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定责授权的具体表现。有了较高权威性的制度和行动准则,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才能做到执法必严。
4、煤矿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地质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及生产科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的地质工作全面负责。
2、鉴定井下施工场所的各种大小地质构造,并及时上图。
3、对巷道过断层、石门揭露煤层时正确判断其层位关系。
4、及时收集井下各种有关地质、水文资料,为巷道掘进、采区生产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5、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存档。
6、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出现的各种地质构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掘进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是本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2、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督促检查本队主管技术员、跟班副队长、班长、验收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日常的工作考核。 3、全面负责本队的管辖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按照质量标准搞好巷道掘进、支护、
轨道铺设、水沟掘砌、巷道卫生方面的工作,推进标准化管理。 4、深入现场检查处理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组织生是的同时,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施。
6、负责抓好本队的安全生产,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上周的安全情况,制定安排好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本队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在巷道开口、贯通、过空巷、施工煤仓大型峒室、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重要生产环节时,必须亲临现场跟班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8、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领退制度,预防火工品丢失现象发生。
9、负责开好本队班前会,抓好现场交接班和质量验收工作。
5、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
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6、董事长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需要写安全生产责任制吗?如果需要写,与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有什么区别?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包括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日常生产安全负责任的责任制实际上只是分工的不同: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
2、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规程和制度,保证安全制度措施要到位。
3、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严格落实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要到位。
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经理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经理抓好安全工作。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批示和决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3、组织领导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严查“三违”,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处理安全隐患。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定安全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和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做出决策,组织实施。
6、研究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组织、修订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四、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指示和决定。
2、对企业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协助经理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指导生产安全技术,制定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4、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在保证安全前提条件下组织生产。
5、负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存在问题。 6、具体负责采、掘、开、运、调度等标准化和现场文明生产工作。 7、参与各种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五、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
3、组织审定本企业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4、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上的原因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公司技术事项负全面责任,在技术问题的管理中,对经理负责。
2、认真对采矿、选矿等工艺流程中安全技术工作做详细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3、负责组织和参与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订。
4、负责指导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研究工作,组织讨论审定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措施,改善劳动环境。
5、每月上岗检查安全工作至少一次,认真检查重点危险源(点)的安全状况。 6、对大型爆破工程的设计、作业安全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实施。 7、对产品质量负责,对计量、检验等安全负责。 8、对地质、测量工作中的安全负责。
9、在主持研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技术计划时,要包括安全技术内容。
10、负责组织新工艺、新装备的设计、试前、鉴定时,应有保证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环境保护等的可靠技术措施,使之符合工业劳动卫生标准。 七、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带领党委一班人,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全党抓安全”的决定。 2、审定开展党员身边“三无”、“党员责任区”、“创先争优”等活动年度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 3、参与审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年度计划、措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表彰、奖励和处分。 4、每月上岗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一次,督促支部一班人认真抓好安全生产。
5、定期参加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6、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 7、负责制定党组织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 8、检查、指导共青团的安全工作。 八、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
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判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经理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 5、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疗养;
8、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9、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工会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的成员,工会也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九、团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大政方针的研究和制定。
2、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分片领导组的工作,对分片单位的安全生产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并参与各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重要会议和决策。
3、负责公司青年安全岗的建设,并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4、定期召开基层团委书记工作例会,通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和组织有益于安全生产的竞赛活动。
5、组织对青年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青年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6、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及时地将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7、抓好青年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和保障青年职工的切身利益,负责制定团委系统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严格地测的管理工作,保证地质水文测量资料的准确性,根据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绘制矿井各种必需的图纸,并保证图纸的精度。
3、负责及时、准确地了解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情况,并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4、负责监督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措施和“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对生产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留设保安矿柱。对井下施工设计、施工方案、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方案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等业务工作,把好安全技术关。 6、深入基层、深入现场,针对安全生产动态情况下的本业务范围内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和岗位作业标准化等工作。
8、负责制定井下生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安全生产提供保证。 9、参加矿井重大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并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10、严格巷道规格质量的标准,监督检查资源的回收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负责组织井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十一、生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并做好互保联保工作。
2、在主管经理和总工的领导下,带头贯彻执行生产技术、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以及矿山三大规程,做好组织、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搞好质量工作。
3、负责本单位各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
4、根据矿井长远规划和年、季、月作业计划,定期主持召开部务会议,有步骤地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5、不断深化部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学管理方法,调动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6、围绕公司各个时期中心工作,各项工作要求,以生产技术工作为主体,做好其它有关工作。
7、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实际情况,预测预控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8、负责矿井工程方案施工的生产技术指导,保证采矿采掘衔接、技术改造的实施。 9、负责矿井井巷工程优化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批、贯彻、监督执行等工作。 10、负责矿井地质、水文、通风、爆破等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矿层赋存条件,做好各种矿井灾害预测预报工作,搞好顶板管理和采空区处理、防治水工作等。
11、负责井上、井下各种控制测量工作及井巷施工和大型固定设备安装的定位工作,并负责绘制矿图和采掘工程进度现状图等工作。
12、及时总结推广采矿工艺的新经验、新方法,提高矿井生产效率。
13、负责制定矿井生产过程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二、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严格地测的管理工作,保证地质水文测量资料的准确性,根据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绘制选场各种必需的图纸,并保证图纸的精度。
3、负责及时、准确地了解选矿生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情况,并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4、负责监督选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措施和“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对生产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对选场、尾矿库施工设计、施工方案、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方案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等业务工作,把好安全技术关。 6、深入基层、深入现场,针对安全生产动态情况下的本业务范围内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和岗位作业标准化等工作。
8、负责制定选矿生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安全生产提供保证。 9、参加选矿重大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并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10、严格选矿工艺规格质量的标准,监督检查尾矿的回收率符合有关规定。 11、负责组织选场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十三、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并做好互保联保工作。
2、在主管经理和总工的领导下,带头贯彻执行生产技术、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以及矿山三大规程,做好组织、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搞好质量工作。 3、负责本单位各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
4、根据公司长远规划和年、季、月作业计划,定期主持召开总务会议,有步骤地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5、不断深化部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学管理方法,调动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6、围绕公司各个时期中心工作,各项工作要求,以生产技术工作为主体,做好其它有关工
作。
7、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实际情况,预测预控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8、负责选矿范围内的工程方案施工的生产技术指导,保证选矿工艺按规程进行及技术改造的实施。
9、负责选场、尾矿库工程优化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批、贯彻、监督执行等工作。 10、及时总结推广选矿工艺的新经验新方法,提高选矿生产效率。
11、参加组织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措施,负责尾矿库技术指导工作。 十四、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各种规程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参加矿井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重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允许投入生产和使用。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提取的使用情况和资金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公司安全大检查和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落实处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 5、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和处理工作。
7、有权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责令停止作业。
8、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 9、组织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追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做好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工作总结等。 十五、安全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主管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在安全生产上对经理负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的决定、规定。 3、协助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4、负责组织对新工人、新调人员、改换工种人员等的三级安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严格考试,不符合者不准上岗。
5、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卫生因素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实施。对查出的违章违纪、隐患不按期整改、规程抽查不合格者,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严格考核。在生产建设中,如遇有重大险情,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 6、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正确使用情况。
7、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会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执行“三同时”,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要求。
8、组织并参加重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事故重复的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9、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全矿的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
10、组织监督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预测、预防、杜绝事故发生。
11、负责处理本公司违法违纪、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处理本公司的民事纠纷。
12、组织本科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的专业学习,探讨搞好安全教育的办法,不断提高安全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方法。
十六、资产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公司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检查、使用、维护、改造、修理、更新、报废全过程管理。
2、负责组织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负责矿井机电技术工作,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工作。 3、负责公司设备质量管理。
4、负责公司设备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推广。
5、负责公司设备技术工作和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公司设备的回收管理工作。
7、负责公司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工作。
8、参与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9、负责全公司设备运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十七、资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的引进、制定、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2、对各种设备和建筑物长期失修,设备缺陷、毒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完善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负责。 3、各种设备使用前制定出技术操作规程,无技术操作规程就投入使用,发生事故应负责任。 4、负责编制和组织各种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工程的计划,同时要编制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开工发生事故应负责任。
5、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限期解决。
6、做好本部人员的安全工作,严禁违章专业、违章指挥,定期进行考核。 7、推广设备安全新技术,向自动化安全控制化迈进。 十八、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报等。
2、按照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及时安排资金,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3、按照年度计划,合理使用大修理和维简基金,以保证机械设备、厂房、建筑物的安全。 4、合理使用安全费用资金,以保证安全生产。
5、负责做好违章事故的罚款奖励及安全抵押金的收取发放工作。 6、积极支持安全工作,对安全方面的用款做到不卡不压。 十九、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从维简费中提取20%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保证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2、各项安措费用不能按时保证,贻误安措计划实施,由此造成事故负有责任。
3、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4、确保安全教育经费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的开支。 5、做好本部人员的安全工作。 二十、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属有关单位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办公楼、职工家属住宅的维修工作、搞好防火、防毒、防寒、防暑、防雷、防煤气、防倒塌,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搞好生活福利工作,保证职工生活愉快,为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环境。
4、负责保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车辆调动工作。 5、参加矿井灾害、事故抢险过程的后勤工作。
6、组织和参加本业务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积极配合公安科等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8、配合有关单位搞好“雨季三防”工作。 二十一、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制度和规定。
2、接到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通知,及时向经理汇报并转安全科,因汇报或转传不及时,发生安全事故应负责任。 3、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季节性大检查。 4、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 5、必须保证安全检查和事故抢救的用车,因派车不及时造成工伤伤害程度转化,应负责任。 6、在调升工资和奖励时,要把历年安全考核情况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7、凡新入矿的职工,必须按工种人数,将名单列表报送安全科,经过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生产科和其它科室。
8、对调出、退厂的职工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交回,交回后方准办理离调手续。 9、收公司领导值班卡后,发现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时,立即向主管经理及安全科汇报,以及时处理解决。
10、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考核。 二十二、企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决定、通知和通报等。
2、负责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企业基础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协调企业各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全矿各级领导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4、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严格落实考核办法。
5、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经营承包,提出改革方案。 二十三、企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企业管理制度时,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重要地位。
2、公布各项生产经营考核指标和措施时,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和措施。
3、分配年、季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经费。 4、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时,必须同时承包安全指标。 5、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报表和安全考核的其它规定。
6、在审批工伤工资时,必须依安全科审批手续为准,否则不得批工伤工资。
7、凡新品、新项目投产前,验收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予下达计划,不预进行考核。
8、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考核。 二十四、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章制度。
2、负责干部考核、录用、任免、调动、晋级、变岗、退休等具体事务,以及人事文书起草工作。
3、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招聘、分配、见习、考核和转正定级工作。
4、负责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评、呈报、送审和聘任工作。
5、负责干部管理外借人员的转工及干部管理人员婚、丧、产、探亲假和丧葬费的审批。 6、搞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7、做好各类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公司上级机关。
8、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职工岗前培训、换岗培训等工作。 二十五、人力资源部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落实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 · 2、主持本科行政、业务等全面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负责组织本部人员学习政治、业务方面的知识。
5、负责干部的录用、培养、使用、考核、调配、任免、工资变动、职称、评定、奖惩与管理工作。
6、负责创新用人机制,开发人力资源。 二十六、销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各项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精神、方针。
2、认真制度部门内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全部门安全生产组织正常进行。 3、负责公司外运装车工作,加强路矿协调,确保无重大行车事故及装车质量、数量事故发生。
4、负责产品的最终运输及储存、防护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储存任务完成。 5、负责管理体系在运销科的全面实施,确保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6、负责全科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管理及中小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使用率达标,无失爆现象,不发生重大机电事故。
7、积极配合矿有关单位工作及完成管理科室下达的任务。
8、认真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七、销售部部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指令、精神。 2、及时向职工传达各种安全会议精神。 3、负责组织安排部内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检查落实考核部内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5、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二十八、供应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以及国家物资政策,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落实。
2、负责所属材料库、火药库、油库等的安全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运输、装卸、验收、贮存、发放等的安全。
3、对安全生产和技措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保证按时、按量、按质供应,所供材料的质量性能要符合安全要求
4、对于支护材料和其它专用材料,必须根据设计和作业规程要求,负责按量及时供应。 5、做好应急物质的储备。参加事故抢救工作,积极组织材料的供应,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九、供应部部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2、领导本单位做好安全工作,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点,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措施。 3、组织做好本部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4、搞物资供应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负责本部室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5、负责本单位各级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考核。搞好仓库、炸药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基建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建设中的先进经验。 3、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组织开展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组织施工队伍的安全活动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5、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一、基建部部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其监督其实施。 2、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严格用工制度和管理,适时督促施工队伍的上岗安安全教育,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
3、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4、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5、领导组织施工现场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晌,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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