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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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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民对自身权利认识能力的提高,人格、尊严等精神层面的相关内容也越来越受到了重视。我国法律中一直都存在着精神赔偿,但是只产生在侵权领域,适用的法律也仅仅是侵权责任法。在满足不了侵权领域的要求,同时的确存在违约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精神赔偿的存在显得至关重要。

标签:精神赔偿侵权领域违约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具体适用法律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有下列规则值得注意:主观推测的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赔偿办法不能导致经济浪费;受损害方本来就不能履行时不能要求赔偿。然而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要求较高,在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同时又的确受到了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无法得到损害赔偿,这种处理显失公平,因此在违约中另立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法理要求。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一)确有精神损害存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已经发现对方当事人已经在违约,同时构成了精神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受到支持和关注。在旅游合同等专注于精神消费的活动中,精神享受是至关重要的,一旦侵害了这种精神享受,就相当于违背了合同条款的规定,理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在现实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无法获得的,这样的现状也就导致了的确存在违约后的精神损害,然而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从而造成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赔偿的现状,所以接受在合同违约后的精神损害赔偿现象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才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不完整的现状。

(二)确有赔偿的需要

凡事涉及到精神层面,都会变得非常复杂。众所周知,刑法不会惩罚“思想犯”,这样的罪行很难确定,主观层面的事物是不可知的,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造成的精神损害到底有多大?究竟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受到相应的赔偿?这就非常需要法律法规给予具体的规定,把精神损害的层次进行界定,由此造成的损害可以等量换算成物质赔偿,从而更好的维护好受侵害人的相关权利。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就是一个事件的两个方面,两者都需要受到平等的对待,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造成的精神损害也确实存在赔偿的需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如果想要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就要圈定一个大致的范围。只有在涉及到合同范围内所提及的相关精神损害时,才可以拥有赔偿的权利,在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作出是否补偿的行为。如果存在类似旅游合同——签订本身就是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双重要求,在出现违约行為后,理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首先,基于合同目的的应该限于以追求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比如那些是以美容、婚照留念、休闲度假、新婚旅游、婚礼、葬礼等为目的的合同,这些合同中一般是需要实现一方当事人心灵享受和忧愁排解的目的,所以在精神领域如果受到了损害,就会对当事人产生较大的影响,追求精神享受是主要目的,所以在此之中产生的精神损害都应当受到重视。

其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可合理预见范围内。即违约方在缔约时依当时的情况就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违约行为会给守约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于对精神损害程度的预见要达到社会上一般“理性人”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作为损害赔偿成立的起点,且赔偿的最高额亦不能超过“理性人”所能预见到的损害程度。程度的相关确定因素在目前并不存在具体的规定,但是立法机关可在法律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标准,从而将赔偿圈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范围。

第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额须限定不得超过合同的履行利益为妥,否则对于合同当事人苛责过重。合同的履行利益存在一定的界限,在突破该界限之后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常理来说是无需给予赔偿的,民法中一直强调的观点是有损害就有救济,所以在违约损害中的精神赔偿也应受到合法救济,然而在赔偿额度上,理应根据合同中的履行利益适当进行赔偿,不得过分苛责违约人,平等应当摆在第一位。

最后,在确立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判断造成非违约方产生精神损害的原因是否直接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引起,如果不是直接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则不应由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交易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难以定义的存在,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无法判定精神损害的程度问题,而在判决中起决定因素的法官需要发挥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更加合理的行使这一权力,在违约损害案件中的精神赔偿需要坚持合理、合法、适度原则,只有在适用该三原则的指导下,违约精神损害才可以得到相对公正的解决。

五、结语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所以未能在我国实施,主要是因为很多学者认为侵权中已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行为比较多,所以另外新设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多此一举。然而时代的发展已经不同以往,当下的案件情况变得越来越为复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有着巨大的合理性和时代性,我国司法实践不该止步于现有法律,理应根据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作出改变。

参考文献:

[1]杨显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中国式建构当代法学2017年第1期

[2]张希倩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合理性与商法研究2018年第20期

[3]尹志强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及适用范围中国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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