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11.10 【实施日期】1987.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1987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对其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近年来,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许多地方已具备了土地登记发证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先进行试点,总结
1 / 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