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及原则
为了规范签证(含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管理,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严格控制合同外成本支出,特制定本签证管理制度。
遵循原则:一单一算、先算后做、一月一清、一单一分析、完工确认、原件结算、两级审核、标准统一、季度抽查等原则。 (2)签证变更单的相关名词解释
设计变更类签证:主要指由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中心(需设计中心负责人签批)下发,项目公司按照设计变更执行的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测算成本,经流程审批通过后才能施工;
工程指令类签证:主要指由甲方发给乙方的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函等相关文件;
签证变更单(见附件一):依据工程指令类文件和设计变更类文件作为附件,对签证的变更合理性、签证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签证牵涉的相关费用进行确认的单据;
完工确认单(见附件二):签证审批完成后,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工程部、预算部等相关部门对签证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费用进行再次确认的的单据。完工必须予以确认,避免重复计算或“变而不做或少做”。 (3)签证管理的权责及上报流程的相关规定 ①金额≥1万元(审批制流程) A.一般性签证审批
原则上应采用先进行审批确认,然后项目公司组织实施;
a.设计变更类签证: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发起,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区域公司预算部事先计算费用后及时以签证变更单的形式上报至区域公司总经理,区域总经理确认后报集团建设管理本部审核后进行最终确定;
b.工程指令类签证: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发起,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区域公司工程及成本相关负责人事先制定施工方案及计算费用后以签证变更单的形式及时上报区域公司总经理和集团建设管理本部审核后进行确认。 c.其他相关说明:
(a)无区域公司的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公司工程部、预算部、项目总经理确认后报集团建设管理本部进行确认;
(b)项目公司或区域公司需在施工前至少10个工作日以签证变更单的形式报送签证费用(时间以集团接收日期为准),费用经集团建设管理本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项目公司或区域公司须在15个日历天内(时间以集团接收日期为准)以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的形式上报集团建设管理本部进行确认最终的签证费用;
(c)签证变更单费用须及时在当月的动态成本月报中上报更新,如完工确认单最终认定的签证费用存在变动,可在完工确认单完成当月在动态成本及时进行调整。
B.特殊性签证审批
针对非常紧急事项、突发性事项、工程量事先无法核实清楚等事项,项目公司在上报工程签证流程之前,项目公司工程部可事先与预算部沟通进行成本测算,并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上报房地产集团工程中心和集团建设管理本部。
《工作联系单》应包含变更签证发生的原因阐述、准备实施的方案、预测算可能产生的工程量及费用增减情况等内容,同时上传相关资料。 ②金额<1万元(备案制流程)
区域公司(或项目公司)需与承包方核对完成确定费用后经区域公司(项目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在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上报建设管理本部备案,备案资料应齐全。 (4)签证(含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具体规定
①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类通知单的发起,需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工程副总(1万元以上需总经理签字)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项目工程副总是签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②签证发生前,施工单位自接到项目公司甲方指令类或设计变更类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签证至区域公司(项目公司)(未如期上报视为乙方让利或不产生费用增加),项目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给集团建设管理本部; ③施工单位签证施工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完工确认单,上报给项目公司工程部,项目公司工程部接到完工确认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预算部共同
对以完工签证的工程质量及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上报建设管理本部;
④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造价增减的资料只能以设计变更单或工程指令的形式出现,禁止出现其他形式的表单或资料(如会议纪要)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增减费用,否则集团建设管理本部拒绝接收。
⑤原则上一份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一份签证单。
⑥项目公司所有变更签证均执行“一月一清”,集团建设管理本部每季度进行抽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罚。
⑦单个合同金额≤50万元,累计签证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⑧单个合同金额>50万元,累计签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3%;
⑨签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未经集团建设管理本部审批确认的,严禁项目公司工程部下发的工程指令及设计变更单中牵涉的费用确认。
⑩签证变更单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以签证确认单的形式确认签证变更单上报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完全一致,若完成后的工程量完全一致,签证变更单中集团建设管理本部审核暂定造价为该签证最终费用;若完成后的工程量不一致,以完工确认后的工程量重新计算的价格为签证的最终费用。原则上签证变更单暂定价格不得超过完工确认单最终费用。
⑪签证变更完工确认单经集团审批完成后,施工单位签章及项目公司签至项目总经理(项目工程副总是签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且加章公章后方可生效,生效后签证变更单与签证变更完工确认单一同下发,签证变更完工确认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只有签证变更单没有签证变更完工确认单的签证,该签证变更单无效。 ⑫关于签证办理上限的有关规定:
原合同责任主体单位范围内或原合同责任主体强相关事项且有相应计价依据,原则上优先由原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实施。
A.若签证内容是在原合同施工内容增加或减少的,可按本管理制度办理签证; B.若签证内容与原合同施工内容强关联且原合同责任主体有相应价款依据,单个签证按以下执行:
a.合同金额小于50万,但单个签证或累计签证金额超过2万元的需要重新进行议标;
b.合同金额大于50万,但单个签证或累计签证金额超过3%以上的签证需要分析
产生变更的原因,经项目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核后,重新进行议标;
c.合同额小于50万单个签证且累计签证金额小于等于2万以及合同额大于50万单个签证且累计签证金额不超过3%,项目公司可以直接按照本制度上报签证,经集团建设管理本部审批后实施;
d.原则上同样价格,原合同责任主体单位具有优先中标权; C.原责任主体单位范围外且与原合同主体无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公司应进行正常的议标及比价,选择最经济的施工责任单位。若原合同责任主体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应参与议标及比价,同等价格下具有优先中标权。 (5)有关签证违规办理的相关处罚规定
①对于审批类工程签证,因项目公司或区域公司未按时上报或上报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造成的审核延误或损失,以违规签证数量并根据延误期限给予区域公司工程副总以500~1000元/个进行处罚,其他相关责任人由区域副总制定相应处罚标准,报集团建设管理本部备案;
②对于备案工程签证,集团建设管理本部对备案签证进行抽检发现有违规办理签证,以违规签证数量并根据违规行为大小给予区域公司区域工程副总100~500元/个进行处罚,其他相关责任人由区域副总制定相应处罚标准,报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③项目公司违反本制度“四、签证(含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具体规定”的相关规定,以违规签证数量并根据违规行为大小给予工程副总100~1000元/个进行处罚;
④项目公司故意弄虚作假,虚报签证相关材料, 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偿公司损失。
(6)因新的工程签证单增加了原因分析、签证性质、费用承担、涉及专业等内容
①原《我司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汇编1.0版》(定稿)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作废,按新的工程签证单执行。
②新的签证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以前已签订的合同,签证累计金额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已发生签证已超过累计金额的合同(签证以上报至集团时间为准),不再增加新的签证审核。
(7)签证上报审核资料内容
①对于变更签证单审核资料上报的具体要求: A.签证变更指令性文件;(必须提供且明确发生时间) B.变更详图及具体部位照片或视频资料;(必须提供)
C.施工方案或情况说明;(工程部、预算部负责人签字,同时方案或情况说明有能计算出工程量的详细的工程量数据,方案要求规范,字体及数据按CAD格式绘出,并运用多线段保留增加量或减少量)(必须提供)
D.变更涉及工程部位的施工现状确认单、返工部分拆除物料去向照片;(如有必须提供)
E.责任单位;(如有必须提供)
F.预算书、清单(应详列数量、规格、材质等,依据明确(作合理性预评估)、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计算底稿、合同扫描件、相关图纸、控制手册、标准文件、市场询价等相关资料。(必须提供)
②签证变更完工确认单审核资料 A.申报变更资料;
B.施工完成竣工图纸及过程中及前后具体部位照片或视频资料,(工程部、预算部负责人签字,竣工图要求规范,字体及数据按CAD格式绘出,并运用多线段保留增加量或减少量);(必须提供)
C.关于台班,工日等见证单,应有施工过程原始见证人具体实施时间及签字,确认后由项目制出正式的确定见证单由项目公司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经理或工程副总签字;(必须提供)
D.变更涉及工程部位的施工现状确认单、返工部分拆除物料去向;(如有必须提供)
E.责任单位;(如有必须提供)
F.验收单;(参照工程验收表单,如有必须提供)
G.完工确认单提供其它资料:变更签证单原件以及与签证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审核意见、若与方案不一致,则需提供与完工一致的预算书、清单(应详列数量、
规格、材质等,依据明确(作合理性预评估)、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计算底稿、合同扫描件、相关图纸、控制手册、标准文件、市场询价等相关资料。(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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