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抚H) 质监特令[ ] 第( ) 号
: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条第 款
第 项 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条第 款
第 项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
人)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抚州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金溪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 金溪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三份,发出单位、被检查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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