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3、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企业方面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4、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利益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履行和处理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A、当事人不同;B、目的不同;C、内容不同;D、形式不同;E、效力不同
6、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密切相关的包括:综合性经济指标;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状况 7、集体协商代表产生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
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8、起草集体合同文本可以有三种方式:1、由工会方面起草;2、由企业方面起草;3、工会方面和企业方面共同组织有关人员一起起草。 9、起草集体合同文本注意事项:
10、起草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般程序是成立由工会及职工协商代表组成的合同起草小组,有条件的企业应先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相关知识和基本方法。其次,合同起草小组首先审查到期的集体合同内容,如果需要可提前进行修订;对集体合同内容中涉及某些特殊工作场所或涉及某些特殊技术方面的规定,可以请有关专家协助论证。最后,可以将起草的集体合同草案征求职工的意见。对于首次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如果工会缺乏相关经验,可以求助于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协助指导。 11、集体协商要约
12、人际沟通特点:人际沟通双方均为积极主动地参与互动的主体;人际沟通能够调整双方的行为和关系;人际沟通是符号沟通;人际沟通是角色沟通
13、人际沟通类型:按照沟通途径分: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按照信息沟通的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的指向来划分,分为单向沟通、双向沟通和多向沟通;按照沟通参与者的社会位置和信息流向,划分为上行沟通、下行沟通和平行沟通。
14、人际沟通的方式:口头方式;书面方式;电子方式。
15、谈判是否成功的标准:谈判中所获收益与所费成本比最大,同时使双方的友好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加强。
16、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中止期限最长不宜超过30天。 17、集体合同的订立生效程序
经过集体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的生效,必须经历3个法定程序:1、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
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2、签署: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3、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及生效:签字后的集体合同必须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8、集体合同订立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19、集体合同报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之日起10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21集体合同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适当的时间、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22、集体合同某些条款订的不明确发生争议,可按下列办理处理: 一、职工待遇条件不明确 二、劳动保护标准条件不明确
三、履行期限不明确 四、履行方法不明确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4、集体合同争议: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设定或实现集体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一般分为:缔约争议,即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在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确定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学界将其称为利益争议,罢工、闭厂是其最激烈的形式。履约争议,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合同条款付诸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25、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2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7、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的程序
28、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从其方式上来说,可以采取以下三中国形式:1、常规巡查;2、随机抽查;3、针对某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29、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30、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7、《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并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8、要求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9、从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分为:企业层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10、《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
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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