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协助调查意见;
5、《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8、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10、采矿权延续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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