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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优先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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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优先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国际专利优先权的规定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以后的12个月之内,外观设计专利,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以后的6个月之内,在我国又提出相同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专利优先权。

一、国际专利优先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的审查和批准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

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确定专利优先权对专利申请人来讲意义重大,而且在确定专利优先权的时候,特别是这种国际专利,如果是在我国申请的,要看外国跟我国是否签的有相关的协议,还有一些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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