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4]72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02 【实施日期】2004.1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4〕72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丽水市区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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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工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粉尘和废水污染,改善市容市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和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在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五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预拌混凝土工作,计划、财政、工商、建设、交通、公安、质监、统计、审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和行政执法工作;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相应的专业部门必须按 2 / 3
本办法进行监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推行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政策,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订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息交流,促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生产经营统计和市外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本市市场的备案等工作; (四)协助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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