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在FOB价格条件下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贸易实践中,常常是合同签订后未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装船前(此时买方对货物不承担任何的风险),买方就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此时,买方因为未承担任何货物的风险,所以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不影响买方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买方承担了该货物的风险,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当所保货物在卖方仓库至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这一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买方没有保险利益为由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也即该仓至仓条款的实际有限范围为舷(装运港船舷)至仓(卸货港买方仓库)。所以卖方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应另外加保自己仓库至装运港船舷这一段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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