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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的完善进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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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ISSUE区域治理

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的完善进路探究

扬州大学 张曈予

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之下,我国跨区域纠纷数量增多,执行难成了法院工作的难点。根据对我国现有实践经验的分析和借鉴,我们应当从健全区域司法协助法律依据、建立法制协调机构以及增强司法执行信息化等方面加强司法协助执行,为跨区域执行提供有效手段,最终为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关键词:跨区域执行;异地执行;区域司法协作中图分类号:DF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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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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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050-0001

法律效力的条文,从而健全区域司法协助法律依据。其次,应当建立执行法制协调机制。在法制协调机制中,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协助作用,实现执行资源的共享共用,使各区域的司法执行形成合力,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同时,由于各地情况存在差异,不同法院出台的文件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我们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区域协助执行主体的权利、协助事项及相关程序予以规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再次,在信息化背景下还可以借助审判大数据作为跨区域执行的有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提升公民满意度的同时促进司法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以此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最后,应当加强协助执行力度。被委托法院在进行委托工作时应当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尽量保证在第一时间开展被委托工作,工作途中遇到困难应当及时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确保被委托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地法院之间的委托范围还应当得以拓展,施行执行委托协助,打通市域与省域的壁垒,从而快速查控被执行人异地的财产情况,推行线下的执行协助[3],为司法判决的跨区域执行提供有效手段,使公民在每一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体会到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跨区域经济的发展,最终为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总目标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建华.委托执行的实践困境与突破路径[N].人民法院报,2020-04-01(007).

[2]徐永其.执行协作创造“三赢”局面[J].上海人大月刊,2009(7):37-38.

[3]吴磊.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四个维度”[N].人民法院报,2020-03-12(008).

一、提出问题:异地执行之难

异地执行主要有异地直接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方式,异地直接执行是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直接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执行,在实践中的难度极大。各法院不仅可能遭受有关单位不配合的尴尬局面,还可能难以对抗被执行人,激发暴力抗法现象,在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还会使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受到威胁,从而使得异地直接执行案件难以及时推进。委托执行则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异地,受理执行的法院委托所在地人民法院代替执行的一种制度。委托执行一度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法院委托案件具有不确定性,多出现委托执行手续不全以及委托不及时等问题使受托法院执行存在障碍。而受托法院也存在发现缺少材料而直接退回、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办结等问题

[1]

审判、执行案件程序上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将调查、查封、扣划财产以及文书送达等措施纳入执行法院可委托范围,力求实现执行远程指挥一体化和网络查控一体化。2017年,京津冀三省五地法院提出要突破省域的壁垒,在原有的点对点执行基础上建立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当地有关执行部门的网络查控系统,并定期举办案例研讨会统一执行工作标准。

(三)浙闽赣皖四省九地法院司法协作2017年,浙闽赣皖地区四省九地法院在司法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审判业务交流研讨机制、工作经验交流机制以及人才培养培训交流机制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协作,使得司法资源得以共享,从而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川渝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2020年,四川省与重庆市高院通过司法执行信息共享、异地执行统一指挥以及加强跨区域执行的协调配合等措施,力求两地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在协作方式上实行“互联网+”工作模式,借助现代技术提升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最后,在协作保障上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协作事宜,确保责任到人、回应及时。

三、解决问题:我国区域司法协作的完善进路

协助执行是由相关部门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法律行为。因此,首先应当健全区域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各区域进行司法协助执行的依据大多是区域内达成的协议,使得区域司法协助在实践中缺乏刚性约束力,对其发展造成了阻碍。对此我国应在区域司法协助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上升为具有

。加之委托法院和受托法

院间缺少有效的沟通交流,把握尺度不一,极易造成推诿扯皮。受以上因素制约,委托执行案件出现执结率较低、执行过程消极形式化、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二、实证分析:我国区域执行协作成功实践

(一)长三角地区法院联动协作2009年,上海金山法院和浙江嘉善法院、平湖法院建立了五项执行协作工作机制,共同治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2]。2014年,江浙沪皖四地高院以执行联动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最高院专网进行数据交互。2020年,长三角地区在司法协作会议上共商推进一站式多元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力求把长三角地区法院打造成诉讼服务新高地。

(二)京津冀地区法制执行联动协作2015年,京津冀地区法院在异地立案、

作者简介:张曈予,生于1997年,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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