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学习之用,请勿转发和上传网络2021/4/6第三章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对应课本第4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把握其在保险实务中的地位及其具体应用,并认识到这些原则的落实对保险的影响。教学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以及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赔偿方式;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的计算。相关案例分析。1目录3.1 最大诚信原则3.2 保险利益原则3.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3.2.1 保险利益的概念3.2.2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3.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3.2.3 保险利益的意义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3.2.4 保险利益的认定3.2.5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3.2.6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目录3.3 近因原则3.4 损失补偿原则3.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3.3.1 近因原则的含义3.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3.3.2 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3.4.3 损失补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3.3.3 近因原则的运用3.4.4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3.4.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23.1最大诚信原则3.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8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之称。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告知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3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4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投保方的告知形式(1)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eg:法国、比利时)(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保险人的告知形式(1)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2)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5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2.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2.保证(2)保证的种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6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2.保证(2)保证的种类•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3.弃权和禁止反言(P84)弃权:是指保险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发生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的需要。7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3.弃权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例如:合同的解除权),在合同订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后(国际上通过规定为2年),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事件中,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8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四种:•一是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二是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三是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四是欺诈,即怀有不良的意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P85)(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3)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4)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以上在《保险法》中都有对应的具体条款)9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违反告知义务,诸如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保险业务中,不得违反告知义务,诸如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3.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103.2保险利益原则3.2.1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ofinsurableinterests)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2保险利益原则3.2.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保险利益通常指现有利益,以及可以确定并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113.2保险利益原则3.2.3保险利益的意义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3.2保险利益原则3.2.4保险利益的认定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国际上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两种观点:•利害关系论:只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存在,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精神的,也可以是物质的。例如,除了家庭成员外,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对其员工具有保险利益。(英、美、法等国)•同意论(承认论):只要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承认,就对其生命或身体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日本、德国、瑞士)123.2保险利益原则3.2.4保险利益的认定2.非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①现有利益②预期利益③责任利益④合同利益3.2保险利益原则3.2.4保险利益的认定•我国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是通过限定人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④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133.2保险利益原则3.2.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1.保险利益的转移•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如继承、让与、破产等。•我国法律规定,除个别险种(如货物运输保险)允许投保方背书转让保险合同,而不需要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合同都是有条件的承认保险利益随同保险标的移转,即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并取得保险方的同意和批改保险利益才能转移。3.2保险利益原则3.2.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2.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143.2保险利益原则3.2.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存在于合同成立时,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3.2保险利益原则3.2.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153.3近因原则3.3.1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则保险人承担损失险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3.3近因原则3.3.1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163.3近因原则3.3.2近因原则认定近因的方法1.顺推法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件是什么。2.逆推法或倒推法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第一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致损的近因。3.3近因原则3.2.3近因原则的运用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例如: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险,如在车祸中当场身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73.3近因原则3.3.3近因原则的运用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3.3近因原则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承保事故,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都不是承保事故,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事故,又有除外责任的事故,则保险人的责任根据损失是否具有可划分性来定:能够划分的,保险人仅承担保险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损失无法划分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危险和不保危险对损害造成的原因的比例予以确定。183.3近因原则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况下,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连续发生原因都是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外风险先发生,保险风险后发生,如果保险风险是除外风险的结果,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风险先发生,除外风险后发生,如果除外风险是保险风险的结果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3.3近因原则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因素介入,则新介入的独立因素就是近因。新的独立因素为承保风险,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赔偿;但是在该独立因素之前发生的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新的独立因素为除外风险,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赔;但是在该独立因素之前发生的可保风险,保险人赔偿。193.4 损失补偿原则3.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1.含义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3.4 损失补偿原则2.意义(1)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的利益,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203.4 损失补偿原则3.4.2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条件(1)实际损失•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3)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3.4 损失补偿原则3.4.3损失补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指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全部的赔偿,即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常常使用这一赔偿方式。•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之内的损失称之为第一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损失。如果采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则保险公司就会对第一损失全部赔付而不论是否构成不足额保险。•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13.4 损失补偿原则2.比例责任赔偿方式(1)在不定值保险中•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完好价值额来计算赔款。也就是要判断是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或超额保险。如果是不足额保险,则按照保障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实际损失×保障程度=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受损时完好价值额3.4 损失补偿原则2.比例责任赔偿方式(2)在定值保险中•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受损价值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223.4 损失补偿原则2.比例责任赔偿方式(2)在定值保险中•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不管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波动,在计算赔款时,保险公司都按这一金额作为计算的基础。例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艺术品、珠宝等的保险等等。3.4 损失补偿原则3.限额补偿方式限额补偿方式分为两种,即超过一定限额补偿和超过一定限额不补偿。前者指的是一般所说的“免赔率(额)”概念,适用于一般财产保险。或者对于某些易损的运输商品,也往往采用这一方法。只有当损失超过这一限额时,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付。例如机动车辆保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会与投保人约定如果损失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例如200元),保险公司就不作处理,而由投保人自行负担。后者一般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在农业保险中,农作物的收成如果达不到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产量,保险公司就会赔偿差额部分,如果超过这一产量,不管是否发生灾害事故,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付。233.4 损失补偿原则3.4.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损失分摊原则1.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3.4 损失补偿原则3.4.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损失分摊原则2. 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243.4 损失补偿原则3.4.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损失分摊原则2. 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以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3.4 损失补偿原则3.4.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损失分摊原则2. 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当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由其他保险人按照承保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有效保额内依次赔偿。253.4 损失补偿原则3.4.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损失分摊原则2. 重复保险赔偿的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下各承保公司的责任有欠公平,因而各国保险实务中较少采用这种分摊方式,而多采用前两种分摊方式。•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即:比例责任分摊方式)。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1. 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保险代位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原则。26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2. 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1)代位追偿①代位追偿的含义•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相应取得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2. 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1)代位追偿②代位追偿权实施的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属于保险责任;其次,损失是由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当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权时,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同时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第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27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2. 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1)代位追偿③代位追偿权的限制•在适用范围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备注: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伤害需要治疗的医疗费,是适用追偿原则的。)•在适用对象上,当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险人不能向其追偿。但是如果是其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就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2. 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1)代位追偿③代位追偿权的限制•在追偿金额上,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追偿的金额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依代位求偿取得的第三者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28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2. 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2)物上代位①物上代位的含义•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2. 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2)物上代位②委付的概念•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符合推定全损时,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进行赔付的制度。29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2. 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2)物上代位④委付成立的条件(P92)•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第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三,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第四,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3.4 损失补偿原则3.4.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保险代位原则2. 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2)物上代位⑤委付与代位追偿的不同点(P92)•第一,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接受委付时既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要承担其中义务。•第二,代位追偿权中可以取得的是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委付可以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追偿权只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而委付使保险人享有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处分权。303.4 损失补偿原则复习题•1.何谓最大诚信原则?•2.何谓保险利益原则?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3.何谓近因原则?如何认定近因?•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简述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5.何谓代位追偿?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6.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7.比较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