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的产权保护机制研究
作者:吕静静
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4期
摘要: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控股股东掏空行为仍时有发生,中小投资者利益仍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这与会计准则制定部门的初衷有出入。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试借鉴产权经济学理论,将会计准则与产权连结起来,分析得出会计准则也是一种产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预期会计准则保护产权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产权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对会计准则的这一产权保护机制,本文从企业剩余控制权的视角给出了经济学的理论解释,并且在我国特有制度背景下的会计准则实践中得到验证。
关键词:会计准则 产权保护 企业所有权 掏空 一、会计准则:一种产权保护措施
产权保护措施通常是非会计的。事实上,在产权保护体系中,还可以是会计的措施,可以通过会计对产权进行价值维护。本文先从产权与会计的关系说起,然后采用历史回顾和逻辑推理相统一的方法呈现会计准则演变而来的全过程,自然得出会计准则也是一种产权保护制度。 (一)产权与会计的天然联系。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产权经济学理论以产权为对象,主要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产权规则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在产权经济学中,交易费用是用来分析和评价产权制度优劣以及在其影响下资源配置效率高低的基本依据。但是,交易费用存在着配比与计量的难题。而计量却是会计学的核心和基本职能,因此,会计天然有助于交易费用配比与计量难题的解决,即会计在界定产权价值,在全面、及时、系统地反映和监督产权价值流动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正是产权与会计之间天然存有紧密的联系,近年来,会计界的学者们开始借鉴产权经济学的思想与方法,并致力将两门学科予以交叉、融合和渗透。
(二)“演变而来”的会计准则。历史上,会计惯例是从会计的具体实务演变而来的,譬如单式账簿法、复式记账法等,会计开始成为一种的管理工作,也逐步形成一套具有自己特征的方法体系。虽然,在会计惯例建立时,人们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需求加以调整和取舍,多多少少带有些随意性,但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资本市场扩大范围前,其固有的弊端尚在可容忍范围内,其仍算一种“节省”的制度安排。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企业面临着股东与经理人的委托代理问题。而会计在受托责任关系的界定和控制上有着天然的功能,那么,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需要人们对会计惯例做出进一步的改革,需要预先给定会计信息的生成规则。扩大后的资本市场更是“呼吁”各公司能统一会计处理方法、规范披露会计信息,会计惯例的这一“固有弊端”更为凸显,因此,此时制定一套既定的、有效的、普遍公认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已是必然,这种被社会公认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指的就是会计准则。另外,会计准则是一项制度安排,其建立过程体现了“制度变迁”的理念。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然。因此,从历史回顾和逻辑推理相统一的观点来看,会计准则是演变而来的,不是“天然”的。
(三)会计准则是产权制度的一种。会计信息是具有经济后果的,企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可能会因会计信息而受益或受损。传统会计就会计论会计,关注与研究的焦点主要是会计计量程序、计量方法等纯技术性的问题,尽管会计计量程序和方法在不断地精细化,但会计信息的质量仍不尽如人意,会计界在很长的时间内都无法理解这个“悖论”。事实上,会计具有技术和社会双重的属性,而长期以来,会计界过分关注了会计的技术属性,却忽略了会计的社会属性的现实。会计的社会属性指的就是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功能。根据产权理论,在稀缺的世界里,解决问题的成本最小的产权形式将是有效率的,为此,必须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从而降低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否则,将导致交易或契约安排的减少。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准则的产生弥补了非会计的产权保护措施的不足,有助于提高产权效率、降低交易费用和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会计准则是产权制度的一种,会计准则能反映产权结构、体现产权关系、维护产权意志。
二、会计准则产权保护机制的内涵及经济学的理论解释
(一)会计准则产权保护机制的内涵。通过上面的推导,我们得出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两类,一类是非会计的,另一类是会计的。其中,非会计的产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的明文的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其运行和落实的制度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的相关产权法律条文,更多的是从宏观法律层面上界定产权归属进而保护产权。这些产权法律法规运行的制度环境涉及的干预程度、企业控制权的不同机制、法律执行的有效程度、法律和审计等中介机构发育完善的程度等。当然,会计的产权保护措施,指的就是会计准则。当前,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和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那么,会计准则在任何时候都能发挥产权保护的有效性?会计准则保护产权是否有其特有的作用机制?通过回顾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产权保护体系的历史和观察我国建立产权保护体系的现实情况,可以发现如果将同样的会计准则移植到不同的产权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之中,原制度均衡状态将被打破,其保护产权的效果会大相径庭。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准则产权保护作用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需取决于产权法律以及制度环境的完善情况。会计准则产权保护机制的内涵可以表述如下:会计准则保护产权效果的发挥受到非会计的产权保护措施质量高低的制约。在高质量的非会计产权保护措施的环境下,会计准则保护产权的作用越大,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低质量的非会计产权保护措施的环境下,会计准则保护产权的作用越有限,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行为就越多。
(二)会计准则产权保护机制的经济学理论解释:从剩余控制权出发。要深刻理解会计准则的这一产权保护作用机理,还需在企业契约理论框架下,尤其是企业所有权的视角,给出合理的经济解释。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结合下述问题来对会计准则作更进一步的分析,例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如由谁来制定会计准则?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是怎样的?由谁来实施和保护产权?在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对会计准则的产权保护机制有何影响?
企业所有权指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在集中度较为分散的公司所有权结构里,股东人数众多,股东若要参与制定会计准则,一方面会因协调成本过高,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推理,会因“搭便车”现象导致会计准则供给不足。而作为垄断者,比个人、别的组织可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因此,不仅在会计准则制定上具有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并且在会计准则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具有优势。但是,制定的会计准则不可能穷尽和覆盖所有企业的所有情形,这里必然存在着剩余的特定权利的分享也即会计判断的决定权问题,因此,经理此时肯定享有会计判断的决定权。因为在公司分散股权的条件下,经理已是公司的事实控制者。
但在企业所有权集中的结构里,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核心委托代理问题已发生变化,不再是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而是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和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集中所有权的结构里,再用剩余索取权出发去推导“由谁来制定会计准则”就不是很贴切,而应从剩余控制权的角度出发。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出发,尽管都能推导出应由来制定会计准则,但两者仍存在差异,从控制权角度的解释在目前的公司治理和经济环境中显然更加有力,因为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正因为企业契约是不完全的,从契约角度就说明了资产的控制权到底应归谁所有是最有效的。控制权理论研究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设计分散股东应当拥有怎样的剩余控制权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些剩余控制权,以遏制经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特定控制权来谋取收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分散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刘浩等,2005)。剩余控制权的观点告诉我们,会计准则应由来制定,并且还应当制定出能客观保护中小股东的会计准则。 三、我国会计准则产权保护机制的实践
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形式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但我们认为,如果法律和制度环境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障不力,会计准则的产权保护功能是否还具有其在成熟市场经济中的含义就值得怀疑。从这个角度看,会计准则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探寻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问题,还应该从更为根本的因素出发,而这离不开对明文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所处制度环境的考察。那么,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是如何制约会计准则的产权保护效果呢?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结构普遍高度集中,按照剩余控制权的逻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获取私利客观上就存在条件。 其次,由于历史的原因,掏空成为控股股东获取私有收益的现实手段。证券市场上的股权分置历史局面使得控股股东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方式转让持有的股权,导致其无法直接享受企业价值增加或股价提升带来的好处。当上市公司经营利润不高从而难以获得股利的情况下,掏空就成为获取产权收益的主要方式。控股股东的激励机制被进一步扭曲,反过来更是加重了控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股股东的代理行为。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转让非流通股的交易费用大大降低了,让控股股东除“掏空”外,还掌握有另一种产权收益实现方式——股权转让。确实,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一些正向的意义,控股股东为获得更高的股权转让价,可能减少甚至停止对上市公司的掏空,从而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得到改善。然而,股改的效果在长期内有所削弱,控制者的利益取向在短期回归公司价值后又开始出现偏离,原因是大股东依然能通过对公司和二级市场的双重控制攫取私有收益。
第三,发达的市场经济应以法治为基础,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已是公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鉴西方完善的做法陆续制定了众多的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的法律需要依赖有效的实施,但是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法律法规得不到真正有效的实施,法律环境不完善,因此,对于产权的保护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立法质量不高、司法不够且判定程序欠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助长了控股股东通过各种形式隐蔽甚至是违规的方式获取私有收益的行为,使得小股东几乎没有对抗控股股东不当行为的有效渠道,导致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屡禁不止。
第四,对上市公司的干预程度较高。斯蒂格利茨的干预理论认为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垄断、收入分配和公共品等问题,因此干预的范围应局限在上述领域内。但显然,我国的干预很多时候是非正当干预。这跟我国历史传统与转型现实的双重因素有关。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大小社会”的传统,再加上在转轨经济中尚不能有效通过建立和执行法制来约束行为,所以在法治完善之前,分析的行为显得非常重要。近年来,有不少文献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从多角度实证研究了控制的经济后果,有学者指出更可能将其社会性负担转嫁给其控制的国有上市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地区间的市场化进程并不平衡,因此,笔者认为还应特别关注地方行为的差异性。越是外部市场环境差、干预多、法治水平低下的地区,地方在区域间竞争时越是处于劣势地位,其对地方控制企业进行侵害动机和条件越是充分。相反,外部市场环境较好的地区,地方间接通过控股股东获取私有收益的各项成本要大得多。 四、结论
本文的启示是:第一,采取措施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积极引导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正面的作用,抑制大股东资金侵占行为,更好地在客观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例如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的介入比例,稳妥、分步骤、有序地推进国有上市公司的产权改革等措施。第二,提高法治水平,提高违法成本,促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企业建立一个法制化的外部制度环境。第三,需要减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环境。这里需关注、分析因地区市场化进程不平衡所导致的地方行为的差异性。当然,上述含义的落实必将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注: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200804382)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参考文献:
1.曹越,伍中信,赵西卜.现代会计理论的产权基础[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9):60-.
2.刘浩,孙铮.会计准则保护产权的“马太效应”研究——来自近代西方历史的回顾与企业所有权理论的分析[J].财经研究,2006,(6):44-53.
3.刘浩,李增泉,孙铮.控股股东的产权收益实现方式与利益输送转向——兼论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J].财经研究,2010,(4):56-67.
4.周生春,徐萌娜.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兼论股权分置改革的长期绩效[J].浙江社会科学,2010,(10):11-1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