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税务咨询单位财务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税务咨询单位财务管

来源:意榕旅游网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税务咨询单位财

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标    签】财务管理问题,税务咨询单位,财务问题规定【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稽﹝1996﹞13号【发文日期】1996-04-18【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日常财务管理

       近接不少单位来电反映,财政部在《两则》颁布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作了新的规定,作为税务咨询单位,原沪税稽[1992]35号文明确规定比照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现应执行何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统一。经研究,考虑到税务咨询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单位性质、工作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比较类同,为平衡税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可比照财会协[1994]123号文附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比照财会协[1994]124号文附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三、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应按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市局稽管处报送会计报表。报表统一使用会所01表-02表,年度加送会所01表附表和会所02表附表。

   四、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税稽[1992]35号文相应废除。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