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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税务咨询单位财
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标 签】财务管理问题,税务咨询单位,财务问题规定【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稽﹝1996﹞13号【发文日期】1996-04-18【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日常财务管理
近接不少单位来电反映,财政部在《两则》颁布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作了新的规定,作为税务咨询单位,原沪税稽[1992]35号文明确规定比照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现应执行何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统一。经研究,考虑到税务咨询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单位性质、工作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比较类同,为平衡税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可比照财会协[1994]123号文附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比照财会协[1994]124号文附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三、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应按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市局稽管处报送会计报表。报表统一使用会所01表-02表,年度加送会所01表附表和会所02表附表。
四、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税稽[1992]35号文相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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