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丽
摘 要:民族地区多有浓郁的宗教信仰氛围与悠久的信仰历史,如何处理好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宗教信仰问题,对于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可以说是至关重要。对于民族地区农村的宗教信仰,要予以实事求是的分析,一方面,要认识到宗教信仰对于民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能够起到一定的助推助用,要发挥宗教人士的积极作用,调动信教群众的力量,推动他们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宗教信仰对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不利影响。因为它影响到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挤占了新农村建设的文化空间,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村的基层政权。
关键词:民族地区 宗教信仰 新农村建设
我国民族地区的农村占到了民族地区面积的大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相当一部分要落实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积广大的农村。与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的农村相比较,除却经济发展较为滞后外,民族地区的农村宗教信仰氛围较为浓厚,信仰宗教的人数较多,宗教的影响较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好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宗教信仰问题,对于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可以说是至关重要。
一、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宗教信仰问题
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宗教信仰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宗教信仰问题对于民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影响较大。宗教在民族地区的农村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一些民族甚至大多数成员都信仰某种宗教。在民族地区,宗教一头牵扯着深沉的精神追求,一头牵扯着为数众多的信众;二是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必须吸收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成果。与汉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不同的是,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带有深刻的宗教烙印。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文化不仅在教徒的精神生活中发挥着作用,而且对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产生影响,成为构建少数民族和谐社会的历史基础和人文资源。对于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力量,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正确地认识它,并把它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系统之内,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力量;三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调动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民族地区的农民,而民族地区的宗教人士和他们所联系的为数众多的信众构成民族地区农民的主体,他们是民族地区历史前进的推动者;四是现阶段民族地区农村宗教活动的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尚有差距。如一些地区别有用心的势力打着宗教旗号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和分裂祖国的勾当,一些地区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些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不能有效地处理宗教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影响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因此,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妥善处理好宗教信仰问题。
二、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助力
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为观察宗教功能的理论范式,就能看到一个事实,就是宗教既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也能阻碍社会的进步。这种促进或阻碍的功能并不是固定的。“宗教正负功能的二重性是由宗教与社会需要的关系决定的。具体社会条件不同,宗教就会显示出或积极或消极的不同的社会作用。”[1]对于宗教,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提出了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这一命题已为广大的信众和社会各界认同和接受,并在实践中有了长足发展。这一命题也对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提出了要求,那就是引导发挥宗教的积极功能,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助推力量。对民族地区的农村来讲,就是发挥宗教的积极功能,使它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适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助力所在。
1.宗教教义教规中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相符的因素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宗教是与一系列的伦理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的宗教也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和规范,这些伦理道德通过宗教教义教规的形式加以体的形式加以体现。这些杂糅了中国儒家文化的宗教道德大都以“和合”为贵,以伦理为重,蕴含着许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思想。民族地区的农村信众在长期的宗教生活中受这些行为规范与伦理道德的浸润与熏陶,从而自觉接受这些规范与道德的约束。
除此之外,宗教教义中所宣扬与提倡的基本道德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甚至与我们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相同的理念。如道教的“天人合一”思想,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很多民族的民间宗教或原始宗教更强调对自然的尊崇;伊斯兰教所倡导的行善,关心、接济穷人,追求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伊斯兰教中对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的倡导于建设“村容整洁”的新农村也是大有裨益的。宗教中的这些规范有利于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睦相处,朝向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宗教文化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传承和发掘有利于新农村建设
农村基础施设和农民住房等硬件施设的焕然一新并不会必然带来农民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积极开展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真正建设 “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民族地区农村的文化建设不可能离开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不仅具有深刻的精神价值,还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宗教传统文化是社会文化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资源,是民族地区进行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基础,它不担提供了新农村建设的历史基础,是新农村建设的根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现实土壤,持续地影响着民族成员的情感、思想、观念和行为。
宗教文化是少数民族文化心理中最深层的一个部分,是助推民族凝聚功能的因素之一。对于我国信仰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大部分少数民族来讲,大量的民族文化遗产如医药、舞蹈、音乐、绘画、雕塑等借助宗教得以保存和传承。所以,宗教文化作为文化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时候,可以分为有形的宗教文化和无形的宗教文化。有形的宗教文化如宗教建筑、宗教文物,以及服务于这些宗教文化的宗教团体和组织等。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建筑如寺观教堂等,可以进行多种功能的利用。事实上,如清真寺作为宗教文物和民族文物的保管场所,作为有别于世俗文化的文化景观,还可以用来发展有特色的旅游业,以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又如通过对宗教典籍进行整理、挖掘,能够传承民族文化的医药卫生知识、民族文学知识等。宗教文化诸如此类的积极作用,有益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予以积极利用。
3.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可发挥积极的作用
爱国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力量,可以引导他们通过一些特殊的途径发挥各自的作用。
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各种纠纷和冲突中能够起到不可低估的调节作用。大到由山林、草场归属引发的纠纷,小到家庭内部以及群众之间的不团结,都可以由宗教人士通过特定的手段达到安定团结的目的。有学者在对西藏的农村进行社会调研后发现,“在社区舆论中起重要作用的往往不是一般农牧民,甚至村干部的力量也很有限,而是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老、宗教人士和望族家长”。[2]大多数信众都能践行诚实、守信、公正的基本伦理要求,在处理家庭矛盾、邻里
纠纷时能理智地化解矛盾,与人相处时贯彻爱的原则,尤其是对待同一宗教的教友亲如兄弟姐妹,大家互相扶持,互相帮助。一般来说,凡是宗教信徒较多的村庄,邻里关系较为和睦,各种犯罪活动较少。并且,民族地区的宗教界在宗教教义的号召下,还可以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如利用宗教节日的聚会时机,结合宗教教义与国家法律,号召人们与贩毒、赌博等犯罪现象作斗争,宣传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等政策,受到信教群众的欢迎。在当今各种自然灾害频发时,信徒也慷慨解囊,积极捐款捐物抗震救灾。如2008年“汶川”地震时,宗教界就发扬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精神,捐款捐物,有力地支援了灾区人民和一线抗震救灾的广大官兵。
4.宗教活动的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新农村建设
宗教信仰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信教群众的业余生活。信教群众在农忙和劳作之余,多会定时到固定地点(比如清真寺)去过宗教生活。信教群众在宗教生活中学习经文、歌曲或舞蹈,改变了传统的“日出而作,是落而息”的农村生活方式。学习之余,他们还相互交流心里,分享情感,分担忧愁,沟通信息。一些民族地区的宗教唱诗班在活跃农民文化娱乐生活之余,甚至能够尝试开拓演出市场,或者与宗教旅游结合起来,成为一种社会资源。
宗教活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信众在各种艰难困苦与不如意中的焦虑,使信众摆脱现实生活中的烦恼。它不但创造了信徒之间、信众与非信众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也利于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另外,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定期的宗教活动可以使信众找到一种密切、互动的归属感。大型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信教村民的相互认同感,使他们意识到群体的力量,因而形成投身群体事业的意愿。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强了群体具的凝聚力、向心力与号召力。而如果这个群体是以自然
村或者更大的单位(如多个村庄)为基础,还会使得村庄在开展公益活动时具备一定的心理基础,降低公益活动的组织成本。
三、民族地区农村宗教信仰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利影响
宗教信仰作为对虚幻的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往往把信众的目光与精力引向虚无飘渺的来世,消减人们对现世生活的努力追求。民族地区农村宗教信仰对新农村建设的不利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民族地区农村宗教信仰影响到农民对发展生产的诉求
虽然各宗教的教义有所差别,但总体上说宗教的世界观是消极的,具有唯心主义的色彩,宗教理念和教义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如部分信教农民过分地依赖神灵,穷则思变、尊重科学、勤劳致富的决心和勇气在宗教学、勤劳致富的决心和勇气在宗教信仰中变淡,形成了“轻人间,重天堂;轻今生,重来世”的宿命思想,阻碍党和国家提出的科技兴农、脱贫致富政策的实施,从而影响农民对发展生产的诉求。另外,民族地区特定的生活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减了民众对外界生活的向往与追求。民族地区的农村聚居程度越高,文化特征越明显的地方,村民与外界的联系就越少,外出打工的人数就越少。即便是外出打工,民族地区的农民也多以群体而非零散个人为主,因为群体的外出更宜于他们保持民族的生活特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交通闭塞,有的是因为信息缺乏,而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特定的民族生活方式也是原因之一。
宗教可能增加部分人民群众的负担。以西部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为例,虽然随着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穆斯林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捐献也越来越多,如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一个伊斯兰教派或门宦每年接受几十万或上百万的捐献并不鲜见;但同时,深沉的宗教信仰增强了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农民对神
灵的依托与信赖,即使是家境一般的穆斯林人家也会把并不富裕的人力、物力、财力过多地投入宗教,以求神灵保佑。对于经济境况并不是很好的农民来说,这势必影响到他们的再生产,影响到他们的发家致富。另外,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由于手续简便,交通发达,朝觐人数逐年大增,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不顾家庭境况竞相朝觐、相互攀比的局面。
2.民族地区农村宗教信仰挤占了新农村建设的文化空间,影响到“乡风文明”的建设目标
民族地区的新农村文化建设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新农村建设“乡风文明”不可能在缺乏新型农民时建立起来。而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过程中,民族地区的农民有提高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参政意识、娱乐生活等的要求,也有政府不可回避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文化生活的要求。民族地区多有浓厚的宗教信仰氛围,各种民间宗教、原始宗教、传统宗教甚至迷信等在民族地区各有不同的活跃度。另外,民族地区文化生活方式的单调或缺少,也给宗教信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而相对于文化娱乐生活的贫乏,宗教生活便显得“丰富多彩”起来。隆重的宗教生活仪式,神秘的宗教生活氛围,口口传授的“宗教体验”以及宗教生活所提供的归属感和充实感,吸引了除老年人、妇女之外的更多的农民在农忙之外去体验宗教生活。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农民对新型文化生活的追求。凡此种种使得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建设难以打开新局面。而这种文化建设的不足又促使更多的人在宗教信仰中寻求精神的慰藉,甚至可能形成一个非良性的“循环”。
3.民族地区农村宗教信仰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管理民主”的建设目标
从理论上来看,宗教追求超现实的东西,应该独立于世俗生活之外。许多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都有明确的政教分离的规定,我国法律也严禁宗教干预政治和教育。但是,宗教有神论和马克思主义不仅仅是在世界观上根本对立,影响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理念,甚至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弱化农村基层政权的现象存在。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扩大基层民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这是“管理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政治保障。但是,民族地区农村众多宗教信众存在的事实,无疑扩大了宗教组织或者某些宗教人士的影响,使他们具有了参与甚至影响农村公共事务的“群众基础”。在一些地区,教会影响超过村委会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演变成村民会议都要通过教会组织才能召集的事实。一些可由村委会或者村干部做的事情,往往由德高望重的宗教人士或者宗教权威来取代,比如充当村民纠纷的调解人,又如充当群众参与公益事业的动员者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固然会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但间接也扩大了宗教的影响。有学者在调研中发现,有的民族地区的教会负责人争夺村委会(村民小组长)的领导权威,利用教会或自身的影响干涉村寨公共事务。[3]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在村级治理过程中,教会或者宗教人士和村委会等正式组织若公开发生矛盾,就会可能演变得较为激烈,影响到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从而带来诸多农村社会问题。
另外,扩大基层民主,建立村民自治,实现管理民主离不开有文化、有觉悟的新型农民。但是,宗教信仰却把村民的注意力转移到拜佛求神、侍主靠天的虚无飘渺的世界中去,使得村民的政治觉悟降低,对哪怕是有关自己利益的公共事务也不发表意见,或者随波逐流,听由安排,漠视属于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所以,我们在看到宗教信仰助推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也要对其消极作用了然于心。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扬正抑负,引导民族地区的农村宗教信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
注释:
[1]陈麟书,陈霞.宗教学原理.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3: 258.
[2]沈茂英.西藏农村的宗教权威及其公共服务——对于西藏农区五村的案例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3]何明,钟立跃.基督教信仰下的少数民族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研究——以云南三个苗族村寨调查研究为例.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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