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
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6.06 【实施日期】1994.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 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6月6日 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京财工(1994)978号)
各区、县政府、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 1 / 2
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北京市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稳定,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4〕72号《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解决北京市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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