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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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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2.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3.运输方式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行,多式联运 4.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5.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点: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停舱和支付运费 CIF术语下, 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CIF价格最高,CFR其次,FOB最低)

英文缩写中交货地点 文 EXW工厂交货 卖方处所 FAS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FOB装运港船装运港船上 上 FCA货交承运合同规定的出人 口国内地/港口 CFR成本加运装运港船上 货物越过卖方 买方 海运,内河运输 费 装运港船舷 CIF成本加保装运港船上 货物越过卖方 买方 海运,内河运输 费加运费 装运港船舷 CPT运费付至 合同规定的出承运人接卖方 买方 各种运输方式 口国内地/港管货物后 口 CIP运费,保合同规定的出承运人接卖方 买方 各种运输方式 险费付至 口国内地/港管货物后 口 DAF边境交货 两国边境指定买方接管卖方 买方 多用于陆运方式 地 货物后 DES目的港船目的港船上 买方在船卖方 买方 海,内河运输及目的上交货 上收货后 港上交货的多式联运 DEQ目的港码买方在目的港买方在目卖方 买方 海,内河运输及目的风险划分 出口进口适用的运输 报关 报关 买方接管买方 买方 各种运输方式 货物后 货交船边卖方 买方 海运,内河运输 后 货物越过卖方 买方 海运,内河运输 装运港船舷 承运人接卖方 买方 各种运输方式 管货物后 标价时后注 指定地点 装运港名称 装运港名称 指定地点 目的港名称 目的港名称 目的地名称 目的地名称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名称 目的港头 的港收货港上交货的多式联后 运 DDU未完税交进口国指定地 买方在指卖方 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货 定地收货后 DDP完税后交进口国指定地 买方在指 货 定地收货 后

三、FOB

收货后 名称 目的地名称 FOB的英文全称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使用这一术语,是卖方在装运港的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委托人。所以在术语后面要加上装运港口的名称。例如:FOB Tianjin,即表示在天津港的船上交货。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采用FOB术语时,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是: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按港口常规方式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许可,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4)负责提供符合合同的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运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国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FOB合同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货物“交至船上”,尽管“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分界点,而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允许买卖双方在具体洽谈时,对责任和费用(包括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平舱的费用等)如何承担和划分做出明确规定。双方若在FOB术语后加上附加条件就形成了FOB的变形。

常见FOB术语变形类型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装船费用买方承担

FOB Stowed FOB包括理费 装船费包括理舱费在内卖方承担 FOB Trimmed FOB包括平舱费 装船费包括平舱费在内由卖方承担 FOB Under Tackle FOB吊约下交货 装船费用概由买方承担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由于FOB条件下,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而订立运输合同和派船到装运港接运货物,则是买方的义务。因此,做好船货衔接,密切配合,避免货等船或船等货,就显得十分重要。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指派船只在规定的装运港以备装船,买方需将指派船只的船名,船期等事项通知卖方。若买方不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如空舱费滞期费

和增加卖方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承担。反之,如果买方按时指派船只,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导致无法装运,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卖方承担。

第四节C组贸易术语

一、CFR

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意即成本加运费。与CIF相比,CFR术语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货物的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除此之外,CFR和CIF术语,买方双方的义务,风险划分基本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介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由于卖方负责装运,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货物在装上船之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而买方接到装船通知后才能办理保险,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买方无法办理保险,甚至可能漏保,这样,卖方就得承担发出装船通知之前的途中风险。

以上三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

二、CIF

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称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时,术语要注明目的港,如CIF New York。

(一)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的额外费用。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

(二)使用CIF术语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在办理保险时,投保人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就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一般在签订合同时,保险条款要明确规定保险险别、投保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可按合同规定办理投保手续,避免以后因投保问题产生分歧。

2.租船订舱问题

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买方若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船舶所属的班轮公司等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商谈,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提出这些要求,卖方有权拒绝。 3.象征性交货问题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

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卖方要高度重视单据制作,完全符合要求。

CIF术语的变形,根据卸货费用的承担不同,CIF还有以下不同变形: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正常班轮做法,包括在班轮运输之中,由卖方负担,买方不予负担。

CIF Landed(卸至岸上)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码头费。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货到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FOB、CIF、CFR三种术语的比较

FOB、CIF、CFR三种术语是进口业务中最常用的,它们之间有很多相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租船订舱,运费支付,办理保险及保险费支付这些责任的负担问题,上述三种术语的异同可用下表来概括:

表2-4 FOB CIF CFR异同比较

相同点 卖方 1.装货,通知对方 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3.交单 买方 1.接货 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受单,付款 4.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5.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即运输方式相同 不同点 FOB CIF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FR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相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2.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3.运输方式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行,多式联运 4.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5.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点: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停舱和支付运费 CIF术语下, 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CIF价格最高,CFR其次,FOB最低)

因此,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FOB=CFR=CIF

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

CIF>CFR>FOB

1 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FOB CIF CFR 概念简要回顾---------------

《2000年通则》贸易术语分组表

分组 E组(启运) 术语缩写 EXW 术语全称 Ex Words Free Carrier Free Alongside Ship Free On Board Cost and Freight 中文名称 工厂交货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 F组(主要运费未FCA 付) FAS FOB C组(主要运费已CFR 付)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ight CPT CIP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arriage Insurance Pai运费、保险费付至 d To D组(到达) DAF DES DEQ DDU DDP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livered Ex Ship Delivered Ex Quay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二、FOB、CIF和CF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2.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3.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4.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5.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

(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对出口商而言,采用CIF有以下几点好处:1.赚点运费 2.自己指定货代,相关费用可以减少点,提单等重要文件自己可以控制 3.伴随CIF的付款方式一般是L/C,即信用证。L/C是凭单付款,只要相关单证符合L/C规定要求就可拿到货款,有保障 4.外汇 FOB就与之相反了。

进出口原则上,卖方喜欢做FOB,而卖方喜欢做DDP或者CIF。但是实际业务中,不全是这样。假如你是卖方,给客户报了两种价格,FOB和CIF。客户做了比较,发现你提供的CIF价格,比他按照你报的FOB价格再加上自己货代索要的运保费还要低,那么他就很有可能选择CIF价格成交。

相反,如果你是买方,供应商给你报价CIF,你让他报了FOB,然后你发现你的货代报的运保费加上FOB价格,比供应商给你的报价要低,那么你肯定会选择FOB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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