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对职工摩托车的安全管理,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
安全意识,促进摩托车停放安全及驾驶安全,现对职工摩托车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禁止摩托车在矿区内随意停放,必须把摩托车停放在矿区指定停车棚内,摩托车停放时必须添加保险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违者给予20元/次处罚;
2、职工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驾摩托车必须办理行驶证和车牌, 驾摩托车上下班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3、摩托车驾驶者必须保证安全驾驶,不超速、不超载,禁止在公司生活区(板房宿舍到新办公楼区域内)行驶,违者给予20元/次处罚;
4、摩托和驾驶员需经常检查摩托车的安全与制动装置,确保上下班驾车时的人身安全。
5、本规定从2013年3月11日起实施。
办 公 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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