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威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

威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意榕旅游网
威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标志由注册登记铭牌和使用登记标签两部分组成(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我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注册编号。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到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登记铭牌和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外埠进威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手续由产权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

记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四)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五)实行备案证管理的产品提供备案证。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 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 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 符合以下规定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

合格报告。

(1)250KN.m以下购买6年; (2)315、400KN.m购买后8年; (3)500、630、800KN.m购买后10年; (4)800KN.m以上购买后12年。

第三章 使用登记

第九条 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备案。使用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市、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待检测合格后,发放使用登记标签。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

下相关资料:

(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 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证书; (三) 验收自检报告;

(四)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借)合同; (五) 出租(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六)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

(七)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办理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结束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三条 检查机构接到建筑起重机械报验申请后,按照GB5144-94的标准,在15日内对检验的设备逐件作出原始记录,对合格设备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合格报告》,对不合格的,下达《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设备隐患整改反馈进行确认,再次检验不合格或确实存在不能整改的严重隐患,必须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连续使用超壹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需进行一次复验。 第十五条 停止使用超半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恢复使用前,必须按以上要求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内容包括基础、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与机构、电气及电气保护、安全保护装置等检验和空载、满载动态、超载动态、超载静态等试验。

第十七条 具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业务。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企业可对自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拆装,但不得对外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要求配备检测器具,严格按照检验规定进行检测,并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对未办理相关使用手续或二次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凡擅自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使用单位计入不良行为档案,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