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爆破作业,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服务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爆破作业是指在特定环境下,使用爆破装置对岩体、工程构筑物进行破碎、拆除、挖掘等作业。
第二章 爆破作业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相关行政机关办理爆破作业申报手续,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爆破作业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爆破作业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爆破作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爆破作业的从业人员相关证书或资格证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申报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通知申报人补充提供。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作业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颁发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爆破作业的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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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配备适当的爆破设备和器材;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明确作业的具体要求、作业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爆破作业应事先对岩体或构筑物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作业方案和作业参数。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的现场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并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的安全实施。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情况,合理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制定健全的事故预防机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爆破设备和器材的检修和维护,并按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章 安全措施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确保作业区域内人员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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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作业现场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严禁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在每次爆破作业前,应在作业区域内进行安全警示广播,确保无人员滞留。
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发生爆破事故时,爆破作业单位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爆破事故发生后,爆破作业单位应及时复核整改事故隐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机关应定期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发现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的,地方行政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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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爆破作业管理办法的范文,具体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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