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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共同体及其形成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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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6期 (总第245期) 学 术 论 坛 ACADE ⅡC FORI 讧 NO.6,2011 (Cumulatively NO.245) 精 神共同 体及其形成路径探析 肖红军,秦在东 f摘要】建设美好精神家园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精神共同体作为真 正的人的最高形式的共同体,是满足人的精神情感需要的最基本方式,也是建设美好精神家园的具体形 式。因此,从学术上对精神共同体类型、特点、价值及其形成规律进行探索性的研究分析。无疑具有十分重 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精神生活;精神共同体;形成规律 【作者简介】肖红军,华中师范大学政法院2007级博士研究生,副研究员;秦在东,华中师范大学政法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学院院长,湖北 武汉430060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 1)06—0032—05 中初步经历和形成的精神共同体。这类精神共同 体具有亲密、合作的特征。如家庭、玩伴、小规模社 区等。其大多以血缘、姻缘、地缘交往,自然形成的 缔结精神共同体是人类最基本、最普遍的精 神活动和精神现象。是社会主体为满足自身心理 情感需求而必然发生的一种自觉体认和精神交往 活动。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生、发展 亲密关系为基础。由于初级精神共同体是人在社 会化的初始阶段所经历的,是其行为习得和价值 判断的形成原初性的参照系统。因而,初级精神共 同体对于人的人格和价值观形成具有最基本和最 深远的影响作用。它以满足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 为主要功能。 而不断形成和发展的。精神共同体在其形成和发 展过程中。体现出其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研究精神共同体,最重要的是通过分析精神共同 体这一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的类型、特点、价值来 揭示精神共同体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而为不 断优化人类的精神活动,推动人类社会实践提供 科学的依据。 2.次级精神共同体主要指主体在社会化进程 中以学缘、业缘或趣缘为基础所形成的精神共同 体。这类精神共同体具有功利、排它的特征。如学 一、精神共同体的类型 校、企业、单位、一般社会团体等。其主要以学缘、 业缘或趣缘交往,以自发形成的合作关系为基础。 所谓精神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信仰、共同价 由于次级精神共同体是人在社会化的主要阶段所 形成的。是其道德养成和价值观念形成的最重要 值追求的人们为了满足主体心理、情感、意志等精 神方面的需要所结合起来的共同体。精神共同体 作为共同体的最高形式,是相对于人的主观形态 的参照系统。因此,次级精神共同体对于人生观、 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最重要的影响作用。 它以促进人的精神交往能力发展为主要功能。 而言,由于精神诸要素的复杂性和系统性,我们可 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其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精神共同体按其层级划分可以分为初级 精神共同体、次级精神共同体和高级精神共同体 三种形态。 3.高级精神共同体主要是指主体在社会化进 程中以信仰、审美等为基础所形成的精神共同体。 这类精神共同体具有脱域、理性的特征。如政党组 织、宗教组织、环保组织等,其大多以信仰或理念 交往,以自觉形成的紧密关系为基础。由于高级精 1.初级精神共同体主要指主体在社会化进程 32 神共同体是人在社会化达到一定程度,并且自我 意识和知识水平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形成的。因此, 高级精神共同体对于人的自我完善具有十分重要 的促进作用。它以维护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和发展 人的精神性为主要功能。 (二)精神共同体按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正 性精神共同体和负性精神共同体。 1.所谓正性精神面貌共同体是指符合社会主 流价值体系,适应社会发展,促进个体人格发展完 善和道德自主性、创造性的发挥,满足个人需要和 个性施展的精神共同体。如慈善组织、正式的政党 团体组织、正规的学校等。 2.所谓负性精神共同体是指不符合社会主流 价值体系,守1日的不适应社会发展、妨碍个体人格 的完善和道德自主性,对社会的整合具有负面的 影响和作用的精神共同体。如邪教组织、黑社会性 质组织等。对这些群体需要社会价值导向的正确 引导。帮助其建立健康的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价 值目标.必要时也应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取缔。 【三)精神共同体按其主体属性划分可以分 为:农民精神共同体、工人精神共同体、军人精神 共同体、知识分子精神共同体等等。这种划分方式 主要是根据业缘即主体的职业属性进行划分精神 共同体的一种方式。由于相同的职业人群在社会 生活实践过程中具有相同的职业环境、工作方式、 行为习惯以及利益追求,因此,自然而然就使得他 们相对于不同的人群更容易拥有共同的利益、共 同的兴趣和共同的价值追求。从而,这类人群之间 交往的主观愿望就会更加强烈,现实交往的机会 也会更多。因此。以职业为主要特点结合起来的精 神共同体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所以,在这种视域 下研究精神共同体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践性 和理论价值。 二、精神共同体的特点 精神共同体形成之后.就会表现出一种共同 的、暂时的而又十分鲜明的普遍特性,此外,由于 构成群体的人员不同,其附带的特征也有所不同。 所以,我们可以依据群体的普遍特性加以辨认,同 时.也可以根据群体的不同附带特征对不同的群 体加以区别开来。精神共同体的普遍特性主要表 现为志趣性、意识性、排他性、超越性和多样性等。 (一)志趣性。精神共同体是由一定的个人所 组成的群体。在该群体中,人们由于共同的志向或 兴趣,为了实现个人内在的精神追求的目标而结 合起来。因此,精神共同体与生活共同体不同,它 不是以血缘、地缘为标志,不是以实现物质利益为 诉求,而是以趣缘为特征,它是精神共同体发生、 发展的根本动因,也是衡量其是否为精神共同体 的价值尺度。由于共同的志向、兴趣或爱好,才使 他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见,志趣性是精神共同 体的首要特征。正是精神共同体的这一特征.个体 的人在精神共同体中获得精神、情感满足后.才会 对精神共同体发生强烈的归属感,从而体验到人 的真正的生存意义f1】。 (二)意识性。精神共同体是不同于物质共同 体的特珠群体,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具有区别 于其它群体的共同体意识上。共同体意识是此种 共同体区别于其它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是精神共 同体的核心部分和团体凝聚力的精神情感体现。 是共同参与、真诚合作,形成的成员之间及成员的 共同体之间的在精神和情态上整体的相互依存关 系的基础。不仅能让共同体内部的每个成员可从 中感受到的,而且也可让共同体外部的其它成员 感受到它的存在。这种意识一方面可将有别于它 的人员区别开来,并将其排除在外。因此,意识性 的这一特点成为戈 分不同精神共同体的边界。如 信基督教的教徒所信奉的教义与伊斯兰教的教义 是不同的,且彼此之间不可能同时信仰两个教义。 (三)排他性。如前所述,精神共同体具有自己 的意识和感情,这就是所谓的“群体心理”。精神共 同体作为一个组织化的精神群体是一种极为特殊 的存在,它的行为体现为精神的统一律,即具有严 格的价值准则和共同体意识。由此就必然会产生 出较强的规范性。对于不符合共同体价值准则要 求的,要么会受到自身价值体系的调整和规范,要 么会被排除在共同体之外。因此,我们说排他性是 保持精神共同体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是精 神共同体保持共同体意识一致性的重要保证。如 果没有排他性作支撑,精神共同体就会迅速解体, 不复存在。 (四)超越性。精神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一种 根本属性。具有不断否定、不断发展和不断超越自 我的特性。就个体而言.人的精神会随着人的知识 的增加、阅历的丰富和价值意识的形成而不断超 越。就共同体而言,也是这样的道理。它是人们认 识和把握客观现实后的重新选择。诚然。这种超越 必须是以现实物质世界为基础。受客观条件的制 约。精神共同体的这种超越性更多的是表现在对 33 自身和社会未来发展的向往和探索上。正是这种 超越性,让精神共同体的发展和重建成为可能。 面,社会价值观是由无数个精神共同体的价值契 合而生成主流价值体系,它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本 质体现和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共同思想基础。另 一(五)多样性。精神是人的特性与存在本质,它 是人的丰富、复杂的内心世界活动的总称。人的精 神活动既包括思维活动和理智活动,又包括人的 方面,社会价值观又总揽着精神共同体价值的 形成。精神共同体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既是社会 情感活动和意志活动,既包括人的理想、信念、信 仰和价值观念,也包括人的道德情操和内心自律。 正是由于精神的多样性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因此, 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又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组成 层级。从根本上讲它是社会价值观在群体生活的 具体化。因此,精神共同体的价值必然要与社会价 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所缔结出的精神共同 值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内在统一。否则。不符合社会 体也是多种多样的。 三、精神共同体的价值 精神共同体的价值.是指精神共同体对个体成 长及社会发展的一种作用,是思想政治教育满足 个体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功能。精神共同体的个体 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其内在统一的两个方面。主要 具有满足、促进、维护和发展等4个方面的价值。 (一)满足功能。满足个体的精神情感需要是 精神共同体最主要的功能和作用,也是精神共同 体存在的根本动因。如前所述,人是自然存在物, 也是精神存在物。因此,人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 不仅要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要满足基 本的精神生活需要。这种最基本的精神生活需要 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具 体表现为:亲情、爱情、友谊、自尊、归属感,等等, 它是人最基本的精神情感需要。正是个体在精神 共同体的生活过程中,通过获得精神情感的满足 体验.才真正感知到人生存的意义。反之,如果这 种基本的精神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人 的精神健康发生紊乱、出现危机。如:精神上产生 空虚感或孤独感,长此以往,就会产生心理障碍或 精神障碍,进而危及人的精神健康乃至生命健康。 (二)促进功能。促进个体道德人格发展。精神 共同体生活是个体认同社会价值,促进个体社会 化的重要渠道。从个体的成长轨迹来看,个体总是 先从经历最初级的精神共同体生活如家庭、幼儿 园、伙伴群等,然后经历次级精神共同体生活像学 校、单位、社区等,最后向高级精神共同体生活递 进.如加入政党社团组织或其它精神性的团体组 织。正是个体在参与一个个层级的精神共同体生 活过程中。通过占有这些价值,不断使自身适应精 神共同体的生活,进而逐步实现共同体价值的内 在化和人格的同一性,促进个体道德人格的发展。 (三)维护功能。维护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一方 发展要求或社会价值观要求的精神共同体,由于 其价值观对社会的整合具有负面作用和影响。就 必然会受到主流社会价值观的调节和制约。 (四)发展功能。马克思认为:“只有在集体中, 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 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2]( ̄166-467)在生 活世界中,人是一个主体性的存在。是一个具有独 立意识和独特个性的自我存在。同时,人又是一个 社会性的存在.人的价值和目的是在社会生活中 形成的。他必须生活在社会之中,生活在共同体之 中,必须学会与他人、与社会打交道。人总是生活 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之中,各种性质不同的 社会共同体对于人的发展起着各不相同的作用。 只有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精神共同体中,才能有 效地促进主体的全面、充分而自由的发展。 四、精神共同体形成的基本条件 (一)人的精神的运动性和能动性。精神是物 质的反映,这种反映首先是精神的运动。从微观上 讲,精神运动表现为个体的心理活动、意识活动、 思维活动和情感活动等形态。它是主体不断感知 世界、把握社会、体验人生、追求真理的过程。从宏 观上讲,精神运动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 群体之间的精神文化交流和对话及理解,表现为 历史性的继承和变革。实际上它是一种精神交往。 精神不仅是运动的,而且也是能动的。人的精神虽 然是自然界的产物.但人的精神存在能够把自己 的活动和整个世界的活动当作是自己的对象,所 以人总能离开自己、偏离自己的中心来理解自己, 当然在更重要的意义上,通过改变世界的活动而 肯定自己。精神作为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人类实 践的能动性的凝聚,一经产生就有自己独特的地 位、独特的价值、独特的功能和独特的意义。它有 自己的规律、特征和发展线索。而且具有极大的能 动性。这种能动性统摄人的行为,使人能够自觉、 自愿、自律、自为,进而自我创造、自我实现、自我 超越。 (二)人的精神的时代性和民族性。人的社会 五、精神共同体形成的一般路径 精神共同体作为人类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和 组织形态,必然具备一定的内部结构和生成方式。 物质生活和实践活动是精神运动的源泉和动力. 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其实践活动总是受到时间 和空间上的制约和确定。因此,其精神也具有时代 和民族的特征。一定的精神总是产生于特定时代 的社会生活实践,并且反映该时代、表现该时代。 精神共同体的内在结构主要是指精神共同体所内 在最具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联系的方式。如前 所述,精神共同体是具有共同志趣、共同价值追求 的人们为了满足主体心理、情感、意志等精神方面 精神的时代性并不意味着不同历史时代的精神是 彼此隔离的、毫无关联的,正好相反,时代精神是 的需要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也就是说。精神共同 具有历史继承性的,正是这种继承使得时代精神 具备发展和创新的根基和条件。另一方面,时代的 精神必然是民族的精神,任何精神都是时代性和 民族性的融合与统一。不同的民族在各自的历史 发展进程中。由于生存条件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 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文化环境,也孕育出各自特 有的精神形态。任何民族都有本民族特有的心理 特征和思想体系。并且它在历史的流变中不断革 新,既传承民族的特质,又在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 同的时代特色。精神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统一和 融合是社会精神的表现形态。 (三)人的精神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个体精神 以个人的思维、意志、情感、心理等因素的活动为 基础。产生、形成于个人具体的行为实践活动,同 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的内容,这种折射 不可避免地带有问接性和主观任意性,因此,每个 个体的精神会因其主观状态的不同而体现出彼此 间的差异性,也就是说每个人的精神世界是不同 的。从这个角度来讲,精神具有主观性。另一方面, 个体生活在民族群体和特定时代之中,他在与他 人和社会的交往过程中,个体精神必然会接受民 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影响和制约。印上民族与时 代的特征。这种来自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是不 以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不依赖个体而存在的。因而 个体精神又包含着客观性的一面,在一定意义上, 个体精神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而社会 精神作为一种扩大的群体精神,是多数社会成员 所认同、信奉和追求的精神,它产生于社会生活实 践,它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同时,一种确立的、 成熟的精神必然对社会成员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产 生影响和规范作用,这都是客观性的体现。作为群 体精神的主观性主要是从不同社会精神的差异性 来表现。二者之间是有条件和相对的。一般而言, 在同一时空内,个体精神较多反映精神的主观性, 而群体精神更多地体现出客观性。 体是一个以共同的志趣和共同的价值追求作为其 内核,由主观认同这一志趣和价值追求的个体为 成员所形成的一种精神场域。在这个精神场域中, 包含三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一是处于主导地位的 精神领袖或核心成员:二是共同认同的思想意识 (志趣或价值追求);三是对这种思想意识认同的 个体成员。其中,个体对这种思想意识认同度越高 就越是接近于该场域的内核,其对精神共同体的 忠诚度就越高,同时,精神共同体对该个体的凝聚 和辐射作用也就越大。反之,个体对这种思想意识 认同度越低的个体就越远离这个场域的内核,其 对精神共同体的忠诚度也就越低,而精神共同体 对其的凝聚和辐射作用也就越小。 精神共同体作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成 动力主要来自于满足主体的心理、情感、意志等精 神方面的需要。与此同时,精神共同体也具备一般 群体的基本生成特征.即总有一个处于主导地位 的个体作为该群体的发起者或组织者。他是整体 精神场域中的领袖和核心成员。如教堂的主教、政 党组织中的主席等,起着引领和主导该群体的作 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群体的走向和发展。换 句话讲,该领袖发挥的作用效能越大。参与该群体 的个体就越多,这个精神空间也就会越大。一个人 能否处于主导地位,成为精神共同体中的领袖,主 要取决于如下要素:一是对理想有坚强信念和执 着的追求。二是有较大的发散能量,能团结和影响 追随者义无反顾,勇往直前。三是有较强的组织、 协调和动员能力。精神共同体具有自愿的性质,即 对于参加该群体的个体而言。它是主动参与该关 系体系,并与其它共同体成员发生相互依存、相互 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精神共同体是 以一定的活动形式联结起来的。正是这种活动形 式,使精神共同体的成员在共同的志趣和价值观 的引领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进而不断满足共 同体成员的精神、情感需求。 (下转第83页) 35 联系。 有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 立法是一个动态过程,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 制度建设一方面是水资源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 和部门规章)要将水资源安全预警作为重要的法 (二)《水法》等其它相关与配套法律的修改 完善 “水法是调整水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治理 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规范制度加以确定确立;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 法规必须将此作为必要内容加以规范。当然,关键 是所有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具有可操作 性。 【参考文献】 【1郭安军,屠梅曾.1】水资源预警机制撂讨【J】.生产力研 究。2002。(1). 般包括水权、水的规划、使用和保护、水工程建设 与管理、防汛及防治其他水害、水事纠纷的处理、水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方面的内容。”唧 ) 与《水法》相关和配套的法律主要有:《水污染 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物权法》、 《环境资源保护法》、《水利法》、《农业法》、《清洁生 产法》等。毫无疑问,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建 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这些相关与配套法律中必 须涵盖与充实水资源安全预警的相关法律规范与 『2】王小民.二十一世纪的水安全【J】.社会科学,2001,(2). 【3】韩宇平,阮本清.区域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初步研究【J】. 环境科学报,2003,(3). 制度。第一,补充完善水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预 警、水资源供给应急预案等概念规范。第二,补充 【4】姚金海.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J】.经 济与社会发展。2010。(9). 完善水资源安全预警监测评估制度、水资源安全 预警应急预案制度、水资源危机防范制度等。第 三,已有法律规范制度与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制 度的衔接。不产生矛盾冲突。 f51王浩.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中国水资源与可持续发 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6】田其云.对我国《水法》关于水资源流域管理规定的思 考【J】.现代法学,2004,(2). (三)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条例》 根据现实客观实际需要,制定一部可操作性 姚金海.水权运营及水事法律体系的构建【J】.经济与社 会发展,2010,(8). 的比较完备的行政法规是当务之急。关键是水资 源安全预警监测评估体制、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 体制和水资源安全应急救援体制、机构与人员队 伍、物资资金保障条件,国家、省、市(地)、县(区) 【8】姚金海.论水权运营的制度建gau1.学术论坛,2006,(12) 【9】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武 汉大学出版社.2006. 四级职责权限,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必须要 【责任编辑:舒生】 (上接第35页) f参考文献】 [1刘善仕.1】精神共同体的建构及其伦理意义【J】.广东社会科 学,1998,(2). [4】[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M】.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 人民出版社.2007. 【5]俞可平.社群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责任编辑:舒生】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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