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标准体系代号:LFT-MSD-HS-M-028 文件 版本号:1.0 一、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辖生产区、生活区。。
三、责任
1. SHE
➢ 对厂区车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宣传工作; ➢ 负责组织制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厂内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 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 其他各相关部门
➢ 负责将厂内交通安全纳入年度部门安全培训计划; ➢ 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会议、培训等;
➢ 负责通知本部门、车间员工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四、术语
➢ 厂内车辆:各部门使用的电瓶观光车、箱式电瓶车、电动叉车、三轮电动车及二轮电瓶车等。
五、环境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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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程序
1. 信号
1.1. 厂区大门、厂生活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
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1.2. 车辆、人员上下班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穿行马路。
1.3. 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
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1.4. 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区大
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2. 交通线路
2.1. 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
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2. 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
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经工程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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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程
管理标准体系代号:LFT-MSD-HS-M-028 文件 版本号:1.0 2.3. 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
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 严格遵守道路上人、车分流线行驶,不得压线行走、行驶。 3. 车辆
3.1.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3.2. 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电瓶观光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
格后方准驾驶。
3.3. 公司大门除公司指定车辆及参观车辆可进入外,其余车辆不得从大门入厂。 3.4. 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3.5. 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应保证驾驶证、押运证,危化品运输证齐全,证件不全车辆不
得进入生产区。
3.6. 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3.7. 厂内行车限速规定:叉车转弯处及仓库内5公里/小时,厂内直线路10公里/小时,
电瓶观光车、箱式电瓶车15公里/小时;外来车辆20公里/小时。公司的小车、中巴由正大门进出,进入厂区后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行至交叉路口、大门口及在上下班高峰期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3.8. 公司西物流桥为施工人员和物流通道,公司驳货及外单位送货车辆由此门进出,
外部车辆由执勤人员做好登记检查,香烟、打火机不得带入生产区。驾驶员凭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换取《通行证》,与接收部门确认后方可进入,离厂时须按原路返回,在接受检查无公司物资后以《通行证》换取行驶证或驾驶证出门。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不装阻火器及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防爆区(危化品仓库、酒精罐区、提取1号西)。
3.9. 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叉车要让汽车
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3.10. 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需按照指定
位置停车,不得阻碍交通,服从责任部门、SHE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指挥。 3.11. 车辆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按照规定区域停放(最南侧沿河边停放危险品车
辆,同时需停放整齐);(危化品仓库、酒精储罐区、提取车间西)不得停放任何车辆,其余道路上不允许两侧同时停放车辆。
3.12. 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
情况。
3.13. 进入厂区的车辆不得随处乱丢废弃物,行驶的车辆不得影响路面卫生。 3.14. 进入生活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划好的停车位整齐停放,不得在停车位外随意停
放。 4. 装载运输
4.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宽
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4.2. 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
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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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程
管理标准体系代号:LFT-MSD-HS-M-028 文件 版本号:1.0 4.3. 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
超过车厢。
4.4. 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
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4.5.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
准载人。
4.6. 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5. 其他注意事项
5.1. 观光车、电瓶车等未安装阻火器的一切车辆,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防爆区域(危化品
仓库、酒精罐区、提取1号西),并按公司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5.2. 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不得低头看手机,也不准突然横
穿马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5.3. 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 5.4. 严禁在厂区吸烟。
5.5. 严禁在(危化品仓库、酒精罐区、提取1号中间储罐)10m范围内拨打手机。
5.6. 各种车辆携带私人物品进厂必须经登记方可入厂,出厂携带物品必须有各部门开具的
物品出门证,同时需接受保安检查、核对无误方可出厂。
5.7. 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交通管理部
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汽车驾驶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行驶过程
中严禁单手拖把连续行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及拨打手机。
七、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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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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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考及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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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变更记载
版本号 1.0
生效日期 详见封面 修订原因 新订 主要修订内容 新订 3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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