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占轧金 己O1 13年1己月(上) 片面帮助犯威立要件刍议 宋冬华 摘要 片面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关注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本文试从主体、主观、客观三 个方面探讨了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以期对此类疑难案件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片面帮助犯帮助行为共同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4 问题的提出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007—02 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在间接正犯中,不要求实行行为人必须具有 一、叶某(女),为了报复前男友袁某,故意替弱智女小静给他写 情书。一日晚上,叶某特意把小静打扮了一番,连哄带劝将她送 到袁某的房间里,让她安心在那里玩,甚至叮嘱她晚上可以睡在 刑事责任能力,因为他只是一种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所以,间接 正犯虽然没有亲自实施犯罪,但仍要以实行犯来定罪量刑。对主 体方面的不同要求是片面共犯和间接正犯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二)主观方面 袁某的屋里,之后自己便离开。临走前,叶某还特意关掉房里的 灯,把门从外面锁上,然后她才回到隔壁自己的房间里去织毛衣。 1.帮助人具有帮助犯罪的直接故意。 帮助人明知自己在 袁某和小静发生了性关系。原来,叶某设计的圈套就是创造条件 和机会,让袁某强奸小静,然后通过工友传话给小静的母亲,让小 静母亲去报案,将袁某绳之以法。 毫无疑问,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争论的焦点在于叶某行 为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现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 向对方的犯罪行为实施帮助,且自己的行为可能使犯罪行为更易 于完成并产生危害结果,仍然实施帮助行为并希望犯罪结果发生 的主观心态。 首先,片面帮助犯具有双重认识因素:第一,他必须认识到被 帮助者企图实施的或者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且该行为会造成一 定的危害结果。至于被帮助者具体犯意是什么、触犯何种罪名等 问题则无认识的必要。第二,他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是实行 行为,而是对犯罪行为的暗中帮助,而且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可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几个行为人在主观 上必须有意思联络,即相互知道对方的犯罪意图。在本案中,叶 某替弱智的小静给袁某写情书,送她到袁某房中,并在外面放哨, 这些行为显然是强奸罪的帮助行为。但是,袁某并不知道叶某是 以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使犯罪更易完成。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具 在帮助自己,也就是说,两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有叶某有单方 备,缺一不可。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例如:甲在 面的帮助意图。所以,叶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的共同犯罪理 与丙-q一殴过程中,被按倒在地。正巧甲的朋友乙从旁经过,乙误 论。那么,叶某的行为应该如何来定性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 认为是甲被人抢劫,就偷偷把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扔在地上, 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应该引进片面帮助犯 然后立即去报警。结果,甲用这把水果刀将丙扎成重伤。在这个 理论。片面帮助犯,指帮助人基于帮助的故意而实施了帮助行 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虽然实行了帮助行为,因 为,但被帮助人不知道有该帮助行为而实施犯罪的场合。根据这 为没有认识到甲的行为的性质,而且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也不可 一理论,很容易判定叶某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 二、理论探讨——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方面 能认识到,所以,乙没有主观罪过,也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片面 帮助犯。 其次,片面帮助犯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即在 从理论上讲,片面帮助犯是片面共犯的一种,而片面共犯是 意志因素上只能是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如果帮助人对犯 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所以,片面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的范 罪结果持放任态度,并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与否都无关紧 畴。而共同犯罪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行为主体都达到刑事责任年 要,那么就不会做出与自己意图毫无关系的帮助行为。从另一个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片面帮助犯的主体也应符合这一 角度来说,犯罪人的主观心态一定贯穿于外在行为之中,外在行 条件。如果实行行为人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没 为是主观心态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犯罪人的主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对帮助者应该按照间接正犯的 观方面,也是而且也只能是通过外在行为来考察。所以,片面帮 理论来处理。间接正犯,指利用不为罪或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 人实行犯罪。间接正犯根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可以区分 为下述形式:(1)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2)利用 助犯明知对方的行为是由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做出了协 助犯罪的行为,那么他必然是希望发生犯罪结果,而不可能是持 放任态度。 作者简介:宋冬华,增城市人民。 7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己D D年 己月(上) 识。实行犯对自己的行为由故意或者过失,但是这种故意或者过 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失并不是因为对方的帮助行为而产生的。从时间上来看,实行犯 孚I;J 缸金 2.实行犯本身已经具有罪过,但是对他人的帮助行为没有认 互相作用能够引起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就应该认为这些犯罪行为 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的罪过产生在前,帮助者的帮助行为产生在后。同时,实行犯对 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是有特殊性的。没有实行行为,就没有 帮助人的帮助行为没有认识,即双方没有意思联络互通。如果实 犯罪结果,因此,实行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没 行犯知道有人在故意帮助他犯罪,那么两者就构成了典型的共同 有帮助行为,仍可能出现犯罪结果。但是,实行行为是主行为,帮 犯罪。片面帮助犯中的“片面”,就是指各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 助行为是附属于实行行为的从行为,其本身相对于犯罪结果来说 相互联系,意思联系呈单向性特点。 (三)客观方面 1.在典型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是实行行为以外的、使侵害 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片面帮助行为应当符合它的一般特征: (1)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这是一个基本的外延 界定。否则构成单独的实行犯。(2)帮助行为是为实行犯罪提供 便利条件的协力行为。从作用方向上来看,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 是一致的。从相互关系上来看,帮助行为附属于实行行为。(3) 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的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行为整体,共 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片面帮助行为必须是物质性的,而不能是精神性的,即只 承认有形片面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是为实行犯罪提供 便利条件的协力行为。即在片面帮助犯中只存在物质性的帮助 行为,即只存在有形片面共犯。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一般表现为提 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协助实行行为等,这些客观上的行为能够 被片面帮助犯所利用,而且不为实行犯所知。而精神性的帮助行 为不能成为片面帮助犯中的帮助行为。 3.片面帮助犯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片面帮助犯中同时存在 着三方关系:片面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犯罪结果。帮助行为只是 为实行行为提供便利的条件,附属于实行行为,它们之间并不是 因果关系。这不同于教唆犯,教唆行为是实行行为产生的原因,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是犯 罪结果产生的直接原因,没有实行行为,就没有犯罪结果。那么 片面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吗?现代西方刑法学 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一个基础性理论是条件说,该说认为如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认定“无行为即无结果”时,就有因果关系 的存在。按照这种理论,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符合条件关 系公式,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没有帮助行为也可能发生犯罪结果。 而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之一,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的客观依据。如果认为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 不具有因果关 系,那么就失去了对帮助犯进行刑事处罚的理论依据。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对帮助犯中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 间的关系进行考察。陈兴良教授在其博士论文中对此问题 有 论述,他认为,帮助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 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并不要求共同原因中的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 结果发生具有的原因力,而只要求这些犯罪行为互相配合、 8 没有性,不是犯罪行为。只有当它与实行行为有机结合为一 体的时候,才能成为刑法规范评价的对象。帮助行为的性质完全 取决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所以,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一起构成了 犯罪结果出现的原因。以上虽然是对普通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因 果关系问题的论述,但对片面帮助犯同样适用。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认定帮助犯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的时候,是否必须要求帮助行为对与犯罪的完成具有实际上的影 响力?在普通共同犯罪中,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因为对犯罪完成 的实际上的影响力,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影响力,还应该包括精神 上的影响力。但对于片面帮助犯来说,只有其帮助行为被实行犯 所利用, 切实发挥了促进、便利实行行为实施的作用时,才能谈 得上共同犯罪的成立。首先,这是由片面帮助犯的性质所决定 的。因为,在片面帮助犯的场合,帮助行为只能促进、便利实行行 为实施, 不能直接、独自造成危害结果,也不能直接导致危害结 果发生的危险性。故在缺乏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只有帮助行为切 实被实行犯利用才能与实行行为有机结合在一起,增加危害结果 发生的危险性,共同构成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否则,便无片面 共同犯罪可言。其次,只存在有形的片面帮助犯,即片面帮助行 为只能是物质性的,而不能是精神性的,具体理由前文已作论述, 在此不在赘述。既然只存在物质性的片面帮助行为,那么它必须 与实行行为结合在一起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产生客观上的影响力。 否则,它只是一个单独的不能产生任何危害结果的行为,根本不 能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三、问题的解决 根据以上论述的片面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我们来分析一下文 章开篇举出的案例。首先,主体方面,叶某和袁某都是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满足刑事主体资格。其 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叶某明知袁某会强奸小静,仍然在晚上把小 静送到袁某屋中,并希望这个犯罪结果发生,以达到追究袁某刑 事责任、报复袁某的目的。这说明叶某有帮助犯罪的直接故意。 同时,袁某对叶某的这一心态没有认知,即双方没有犯意联络。 最后,客观方面,叶某帮小静写情书、送小静去袁某住处的行为使 袁某的强奸行为顺利完成,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发生。这些情况 完全符合片面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所以,叶某构成强奸罪的片面 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