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号
关于公布天然橡胶标准合约及相关
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修订案)已经中国
(证监函[2011]98号)批准;与天然橡胶合约配套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等5个实施细则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现予以公布。
为使新、旧合约及实施细则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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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订内容(除国产天然橡胶品牌注册和品牌交割部分以外),自RU1208合约开始执行。
二、自公布之日起,国产天然橡胶实行交割商品注册管理。 新入库的国产天然橡胶按品牌注册管理规定生成标准仓单,已生成的且在交割有效期内的标准仓单可继续使用。
三、国产天然橡胶交割商品管理具体规定和天然橡胶新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过渡期具体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2.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
5.《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6.《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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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天然橡胶期货 合约 细则 修订 公告 主送: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1年7月26日印发 打字:吴艳婷 校对:王海洋 共印2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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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 合约交割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天然橡胶 10吨/手 元(人民币)/吨 5元/吨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1、3、4、5、6、7、8、9、10、11月 上午9:00 ~11:30 下午 1:30~3:00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标准品:1、国产天然橡胶(SCR WF),质量符合国标GB/T8081-2008。 2、进口3号烟胶片(RSS3),质量符合《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1979年版)。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合约价值的5%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含风险准备金)金) 实物交割 RU 上海期货交易所 交割品级 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易手续费 交割方式 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所 4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标准: 国产天然橡胶(SCR WF),质量符合国标GB/T8081-2008。 进口3 号烟胶片(RSS3)的内在质量和外包装,符合国际橡胶品质与包装会议(IRQPC)制定的《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1979年版)。
三、交易所认可的天然橡胶产地 国产天然橡胶(SCR WF)为:海南省农垦耕地和云南省农垦耕地。 进口三号烟胶片(RSS3)为: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
二、产地及质量标准
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实行品牌交割:质量符合国标GB/T8081-2008,且经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可的注册品牌(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进口3号烟胶片(RSS 3)实行产地认证交割:内在质量和外包装符合国际橡胶品质与包装会议(IRQPC)制定的《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1979年版)标准的,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等国生产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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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胶片(RSS 3)。
三、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增加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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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
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 会员或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天然橡胶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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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条 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
(三)当年或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计划、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相对应的现货凭证(购销合同、或仓单等);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的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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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条 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当年或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相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 当年或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买入套期保值企业 加工企业 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性质 或购销合同。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所对贸易及其他应的现货仓单;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需提供与申请套期保企业 值交易头寸所对应的购销合同或。 生产企业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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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三条 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照天然橡胶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四条 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进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充抵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六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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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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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 获批套期保值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和持仓情况随时要求申请会员或客户对其已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注:本办法为配套天然橡胶整体修订而新增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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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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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12万 12万<X≤14万 14万<X≤16万 X>16万
表二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4万 4万<X≤6万 X>6万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8% 10% 12%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5% 6.5% 8%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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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75万 75万<X≤90万 90万<X≤105万 X>105万
表四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45万 45万<X≤60万 60万<X≤75万 X>75万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7% 8% 10% 12%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7% 8% 10%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8万 8万<X≤10万 10万<X≤12万 X>12万
表六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12万 X≤5万 12万<X≤16万 5万<X≤7万 16万<X≤20万 7万<X≤9万 X>20万 X>9万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5% 7% 8% 9% 10% 11% 12%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7% 8% 10%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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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10万 10万<X≤15万 15万<X≤20万 X>20万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8% 10% 12%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八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5% 7% 10% 15% 20% 30% 表九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5% 7% 10% 15% 20% 16
表十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表十一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表十二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表十三 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7% 8% 10% 15% 20% 30%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7% 8% 10% 15% 20% 30%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8% 10% 12% 15% 20% 30%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5% 7% 10% 15% 20% 17
表十四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表十五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表十六 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8% 10% 15% 20% 30% 40%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5% 10% 15% 20% 30% 40%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7% 10% 15% 20% 30% 4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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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合约新上市 挂牌当月 交割月前 第三月 交割月前 第二月 交割月前 第一月 交割月份 …………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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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铅、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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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 的计算公式:
NPtP0P0100% t = 3,4,5
P0 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 为t交易日结算价,t = 3,4,5 P3 为D3 交易日结算价 P4 为D4 交易日结算价 P5 为D5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 第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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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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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9%(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9%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10%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四条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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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12%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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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上式中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燃料油的重量单位为吨,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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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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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1)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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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前款。
第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会员持仓和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其中,铅、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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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整倍数相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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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七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某一 限仓比例() 期货非期货 公司客户 公司会员 会员 3000 3000 3000 6000 3600 300 1500 500 500 500 1800 1200 90 250 300 300 300 600 360 30 100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期货合约 期货非期货 期货公非期货 持仓量 公司客户 客户 公司会员 司会员 公司会员 会员 铜 铝 锌 ≥12万手 15 ≥12万手 15 10 10 10 10 10 10 10 5 5 5 5 5 5 5 8000 10000 8000 30000 18000 900 5000 1200 1500 1200 9000 6000 300 1500 800 1000 800 3000 1800 90 300 ≥12万手 15 螺纹钢 ≥75万手 15 线材 ≥45万手 15 黄金 ≥8万手 15 天然 ≥10万手 15 橡胶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十八 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个交易日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燃料油 ≥10万手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 会员 20 非期货公司会员 500 客户 500 非期货 公司会员 300 客户 300 非期货 公司会员 100 客户 100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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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九 铅、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铅 ≥4万手 限仓比例() 期货公司 会员 20 15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 公司会员 500 500 客户 500 500 交割月前第一月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 公司会员 200 150 客户 200 150 交割月份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 公司会员 60 50 客户 60 50 天然≥5万手 橡胶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第十表十七、表十八、表十九)。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表二十)。
表二十 档次 1 2 3 4 5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C1 ≤ 80 80 < C1 ≤ 160 160 < C1 ≤ 280 280 < C1 ≤ 400 C1 >400 业务系数 0 0.25 0.50 0.75 1.00 31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 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应当经理事会批准,报告中国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应当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仓; 应当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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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二十七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客户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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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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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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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 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 再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属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 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 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但铅、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超仓相关要求本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铅、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
的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3、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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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三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会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交易所可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4、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三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第三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
第三十九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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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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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当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三)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四)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五)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或者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中国或者交易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分仓或者操纵市场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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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按本办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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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
步骤 1 分 配 条 件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6%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分 配 数 申报平仓数量 分 配 比 例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分配对象 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 结果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7,8分配 分配完毕 有剩余不再分配 2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客户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3%以上的投机客户 4 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5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3%以下的投机客户 6 7 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6%以上的保值客户 8 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注: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申报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4.投机头寸数量和保值头寸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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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天然橡胶、燃料油)
步骤 1 分 配 条 件 盈利8%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8%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4%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4%以上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4%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4%以下的 投机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8%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8%以上的 保值头寸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分 配 数 申报平仓数量 分 配 比 例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4%以下的投机客户 分配对象 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 结果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 盈利4%以上的投机客户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 分配完毕 有剩余再按步骤7,8分配 分配完毕 有剩余不再分配 2 申报平仓客户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4 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5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6 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7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 盈利8%以上的保值客户 8 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注: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申报平仓数量—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 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数量; 4.投机头寸数量和保值头寸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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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不做修订。43
附件4: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修订案
第六十四条 交割单位:5吨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六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产地及升贴水标准,见附件一国产天然橡胶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七十一条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同一产地的天然橡胶。
第七十二条 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允许交割的天然橡胶产地及升贴水标准 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铜、铝、锌、天然橡胶质量检验机构
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转现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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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具体内容略。)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不做修订;
3、涉及交割细则条款、附件等的序号依次变动,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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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九条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 燃料油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铅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天然橡胶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天
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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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增加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3、上述第十第3款为新增,序号依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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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第六十条 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但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确定,黄金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确定,天然橡胶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确定。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注:
1、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增加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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