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程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单位的,建设单位要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要保障农民⼯⼯资⽀付,那么施⼯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施⼯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包括对分包单位劳动⽤⼯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现场⽤⼯、考勤、⼯资⽀付等情况。
《保障农民⼯⼯资⽀付条例》⾃2020年5⽉1⽇起施⾏
第⼆⼗⼋条 施⼯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的农民⼯订⽴劳动合同并进⾏⽤⼯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劳动合同并进⾏⽤⼯实名登记的⼈员,不得进⼊项⽬现场施⼯。
施⼯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程项⽬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现场⽤⼯、考勤、⼯资⽀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资⽀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管理台账,并保存⾄⼯程完⼯且⼯资全部结清后⾄少3年。公司亏损没钱发⼯资构成犯罪
⾸先,公司不给发⼯资,具备以下要件的即属于犯罪:1、公司有⽀付⼯资的能⼒但以各种理由拒绝⽀付;
2、拖⽋员⼯⼯资数额较⼤,通常数额达到5000元到10000元的,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
因此,公司亏损没能⼒⽀付⼯资的,不符合以上的要件,即有能⼒⽀付⼯资却不肯给,那么就不能构成拒不⽀付劳动报酬罪。
其次,公司亏损宣告破产的,员⼯⼯资也可以优先⽀付。
按规定,公司破产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要⽀付员⼯以下费⽤:1、公司所⽋员⼯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
2、公司拖⽋的应当划⼊员⼯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3、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员⼯的补偿⾦。
并且,公司破产⼜拒绝承担以上的费⽤的,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包括对分包单位劳动⽤⼯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现场⽤⼯、考勤、⼯资⽀付等情况。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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