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国防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专业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港澳台侨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
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
2、起草本校招生章程,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5、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招收学校现有普通本科层次各类别学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产生的遗留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置合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一般为1-3分,以能使我校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达到最大时的级差设置为准。
第十四条 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只有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
情况下,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为50分,考生须服从所有专业的调剂。在分数级差设置范围内如没有达到我校录取线的合格考生,我校将调整招生计划到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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