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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垃圾发电厂监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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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垃圾发电厂监管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XX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垃圾发电厂”)的日常监管,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其安全、规范、高效运营,根据《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考核由市局牵头实施,市、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据本办法对垃圾发电厂开展专项监管考核并提供考核数据,考核内容包括:计量设备、环保监测、安全消防卫生、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五个方面。各部门监管职责如下:

市局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的监管。

市负责消防设施功能及维修养护的监管。

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的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各类环保设施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管。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综合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计量设备和特种设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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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设备监管

第三条 市质监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计量设备定期校验。 第四条 垃圾发电厂每年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校准检查。市局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垃圾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抽检。

垃圾发电厂特种设备(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等)应注册登记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章 环境保护监管

第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环保设施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监督性检测。

厂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改进工艺,确保环保设施先进、运营规范,按最新国家正式标准达标排放。(二)对炉温、烟气、渗滤液处理等进行在线监测,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定期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稳定。

(三)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二恶英指标,接受市环保局监督。

(四)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飞灰安全处置保持密封状态,做好处置记录,送入指定地点填埋。焚烧炉渣循环综合利用。

第四章 安全、消防和卫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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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安监局、和卫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垃圾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管。

厂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到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消防设施、器材功能良好、数量充足、调试到位、保养及时,无损坏。

(三)卫生防疫制度健全,职业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管

第七条 市局负责对垃圾发电厂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管,定期汇总市、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提供的考核数据,进行月度考核评分。

第 垃圾发电厂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配套建设各类设施设备,并确保其运行良好。具体要求如下:

(一)垃圾计量设备计量准确、运行正常,监磅人员常驻计量现场实时监管。

(二)计量数据客观精确,原始数据妥善保管存档不得篡改,如实记录每辆垃圾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进厂时间、垃圾来源、重量等数据,所有数据录入电脑。

(三)建立完善计量管理制度,数据、信息详细记录存档,按监管方要求形成日、月报表,报表数据由市局驻厂代表和现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经局审核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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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计量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出现故障第一时间报市局,并由双方监管人员共同在现场进行手工记录。

(五)卸料进料等设备运行正常,密封门窗完好无损。

(六)负压、除臭设备运行正常,车间、厂区无臭味,垃圾料坑保持负压状态。

(七)锅炉设备运行正常,炉膛温度保持在850摄氏度以上。

(八)环保设备运行正常,各类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各类耗材质量可靠、耗量正常。

(九)各类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布点规范准确,远程监测信号输送通畅。

第九条 设备维修、养护,垃圾发电厂应提前向市局提出申请,同意后实施。如发生突发故障,将导致停炉停产,可在申请的同时同步实施抢修工作。

第十条 垃圾发电厂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厂内各类标识齐全、环境设施有序、台账资料完整,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实时公布。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制定系统培训方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符合质监局要求。

(三)完善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公众、媒体和的监督。

(四)厂内标志、标识齐全、完整,安全标识规范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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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厂区环境整洁,车间规范有序,无乱堆乱放和积尘污垢,绿化维护到位,无堆积杂物杂草。

(六)台帐分类清晰、记录完整、装订规范、保管得当。

(七)建立信息化平台,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数据真实可靠;信息公开设施规范设置,各类环保指标实时公布。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对垃圾发电厂的检查考核,按照《XX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监管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实施评分。

第十二条 每月由市局牵头各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各部门提供考核数据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月度得分高于90分(含本数),全额支付垃圾处理费;低于90分的,每低1分扣除该月垃圾处理费5000元。

扣费方式采取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局每月汇总考核得分结果,直接在费用结算时扣除。

第十三条 凡发现有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将采取每次扣5万元垃圾处理费的惩罚性处罚。

第十四条 下列资料、数据可作为实施扣分的依据:

(一)权威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测报告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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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民、媒体曝光的,反映厂方在日常管理中的问题照片或录像,经查属有效举报的;

(三)监管人员的现场记录,以及各类历史记录;

(四)因运营、管理等问题导致群众上访;

(五)其他能证明在垃圾处理中不规范行为的材料。

第十五条 现场监管人员发现垃圾发电厂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当场阻止,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厂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监管人员要遵守监管工作程序,做到公正监管,并严格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如监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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