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户 协 议
王强与刘细刚两人位于通山县光荣院后通咸大道南边第二排房屋一栋,共七层,现进行分户如下:
1、该房屋一、三、五、七层共四套房归刘细刚所有,二、四、六层共三套房归王强所有;
2、每层的楼梯间面积王强与刘细刚各一半。
协议人:
年 月 日
协 议 书
刘细刚与夏伟清是夫妻关系,我俩共有的位于通山县光荣院后通咸大道南边第二排的自建房七层。本人放弃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由刘细刚个人单独所有。
年 月 日
协 议 书
李园与我是夫妻关系,我俩共有的位于新城社区幸福小区的自建房五层。本人放弃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由李园个人单独所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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