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办证要求
3.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项目所在厂部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项目所在厂部、作业单位应共同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证内。办证人须按高处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3.2项目负责人持高处作业证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物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作业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相关人员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根据高处作业级别,按本标准第5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经当班班长或岗位安全员(小组长)、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将高处作业证交给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3.4《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监护人各一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存档。
3.5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视力严重衰退、癫痫病、严重贫血的人员以及孕妇、年老体弱者、酒后人员都不能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光滑硬底鞋。
3.6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工作时,按照《安全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3.7作业需要动火时,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8用梯子进行登高作业时,按照《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9在设备、容器内作业时,按照《设备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3.10使用脚手架进行工作时,按照《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脚手架的平台四周应有围栏,脚手架的负荷量<270kg/m2。
3.11在吊篮或吊架内作业时,参照《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应
40 签发日期:2012年8月1日 起草:关 涛 审核:郭鹏诚 批准:王起发
413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环部 Q/SSAQ--AJB-11
事先对吊篮或吊架的负荷承重量应有安全系数,制动闸灵敏可靠。 3.12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13操作工正常操作、换照明灯泡、防腐保温结束后现场验收及紧急情况处理人员需高处作业的可以不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但必须系好安全带及其他安全措施;带压堵漏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时可不系安全带,但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3.14一般情况下禁止在风力为6级及以上强风或在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打雷时严禁高处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应在原有等级上相应上升一级。
4 有效期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4小时。
5 审批 一级高处作业 二、三级高处 作业
特级高处作业 各分厂厂长或技术负责人审批 各工段或车间负责人初审 各分厂厂长或分管安全负责人初审 各分厂厂长或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安环部 审核 公司生产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安全、生产部联合会签 6 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
6.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分厂组长以上人员,特级高处作业项目负责人由技术员以上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必须是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 6.2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6.2.1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2.2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制订、
41 签发日期:2012年8月1日 起草:关 涛 审核:郭鹏诚 批准:王起发
423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环部 Q/SSAQ--AJB-11
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6.2.3负责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2.4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资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6.2.5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
6.2.6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6.3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7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考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2 签发日期:2012年8月1日 起草:关 涛 审核:郭鹏诚 批准:王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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