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评价监督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大干部平时考核评价力度,进一步抓好我县干部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干部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干部作风的进一步好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现就开展全县干部工作巡回检查,深化干部考核评价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干部工作巡回检查,深化干部考核评价监督的重要意义 开展干部工作巡回检查,加强干部考核评价监督是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件》和中央、省、市关于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县干部队伍的整体状况是好的,县委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和干部为我县 三个文明 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面对改革和发展的艰巨任务,我县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对干部考核评价比较单一,平时考核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些基层党组织疏于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评价监督不科学、不系统、不规范、不到位、不经常,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进取性不强,配合和抓中心工作不力,组织纪律性不强,作风自由散漫,缺乏紧迫感、责任感,工作效率不高,个别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与此同时,群众和服务对象参与干部评价监督工作还是个薄弱环节,需进一步加强,开展巡回检查,深化干部考核评价监督,是解决我县干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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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贯彻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评价干部的需要,有利于强化干部平时考核监督,增强干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强化监督约束,保护和调动干部的积极性,有利于正确评价,考核和使用干部,形成优胜劣汰和竞争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有利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形成干事创业热潮,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一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我县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开展干部工作巡回检查,深化干部工作考核评价监督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等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通过坚持不懈地检查、督促、评价和考核,达到督促提高干部、规范约束行为、提高整体素质、服务发展大局、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为我县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开展干部工作巡回检查、考核评价监督的主要内容 巡回检查分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两部分。
一是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及省、市、县工作部署的情况;全县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坚持 两个务必 、勤政廉政情况;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巡回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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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干部队伍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检查。 德,主要从干部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品质、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及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除尘滤布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等方面进行。 能,主要从干部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 勤,主要从干部的思想实际出发,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开拓创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积极认真并出色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方面。 绩,从干部的工作热情,对待人民,对待工作的态度,埋头苦干,积极进取,务实创新精神,立足本职工作岗位,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等方面。廉,主要从干部模范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定,自觉拒腐防变,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等方面考核。 四、方式方法及结果运用
一是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方法,组织专门工作组,深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进行巡回检查。
二是采取走访群众、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明察暗访等方法,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三是每一季度对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干部个人采取定性与定量的办法作一次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是考核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巡查结果,每季度由巡回检查组对乡镇、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进行一次排序,形成书面材料。对一般干部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召开班子会议,对本乡镇、本部门的一般干部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排序,材料交巡回检查组。巡回检查组和各乡镇、各单位要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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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准确评价和排序干部,对一般干部的评价,巡回检查组也要听取各方面特别是群众的意见,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考核结果要作为年度千分制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干部巡回检查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是做好巡查工作的组织保证。
一是成立组织领导,组建专门机构。压滤机滤布厂家县上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县委副书记王祥林同志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杨仁岱同志,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妥国保同志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巡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巡查工作。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干部实绩评价体系,对本乡镇、本单位的干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协调配合。凡涉及全县的重点工作或中心工作,吸收各相关主管部门参与巡查,特别是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参与,全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要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对巡回检查工作的领导,强化巡查意识,明确巡查责任,完善巡查机制,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效果,使巡查工作在切实推动决策及工作落实方面发挥重大作用。通过巡回检查,对占岗不工作,特别是工作上无起色或有重大失误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工作实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委要进行表彰奖励。
附送: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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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或停止党籍)的批文; 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 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 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 4、除尘滤布正在劳动教养的; 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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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
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 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
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境)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培养费标准为:
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1X元;中专每年1500元。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培养费由所在单位收取。
六、因私出境的审批权限:
副县级以上干部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查,经县委同意按规定报省地有关部门审批,压滤机滤布厂家乡(镇)正副职及副局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报任免机关审批;其他干部按县委(1990)第5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审批;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劳动局备案。七、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待遇问题及违反请假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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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职工因私出境批准后,应在离开岗位前办妥出境书面请假手续,并做好工作移交。其请假审批程序按第六条规定办理。没有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和工作移交而出境的,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所在单位应即予停发工资,取消原享受的待遇,回国后也不予复职;不经请假,擅离岗位私自出境受阻而返回的,按劳人干函(1983)101号和国发(1982)5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个月以内按旷工论处,超过一个月作自动离职论处,企业干部、职工,半个月内以旷工论处,超过十五天作自动离职或作除名处理。
2、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六个月。如因故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计算。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按照本单位事假的规定处理。超过假期即予停发工资;超过半年以上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3、干部职工出境后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应在假期内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按自动离职论处。
4、招聘干部因私出境批准后,应在离开岗位前办理申请解聘手续,所在单位应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7)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付给离职补助费。没有办理申请解聘手续而出境的,按违反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给予解聘,所在单位不再支付离职补助费。
八、共产党员因私出境的,党员组织关系处理按县委组织部(89)第4号《关于党员出国或去港澳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共青团员因私出境的,团员组织关系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办理保留党籍(或停止党籍)和团籍手续的,出境六个月以上的作自行脱党(团)处理。九、严禁非法出境。干部职工违反出入境管理法、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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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涂改转让出境证件的,或者参与编造情况、提供假证,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证件的,或者以其它行经进行非法出境活动的,一经查获,情节轻微的,要给予必要的政治处分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上要开除公职。共产党员参与非法出境活动的,要依照党纪,严肃处理。十、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在审批办理公证、护照、请假和党(团)籍手续时,既要认真审查,又要热情服务。要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对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十
一、要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教育。教育他们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自觉维护党和祖国的的尊严和荣誉。十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文之前因私出境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未作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xx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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