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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IV、植入产品质量管理规范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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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IVD、植入产品质量管理规范特殊要求

注:本表仅罗列无菌、IVD产品相对于一般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规范的一些特殊要求条款,相同条款不列出,空白栏标示没有对应要求。 章一般医疗无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检查附录 IVD管理规范检查附录 植入医疗器械管理规范附录 节 器械管理规范检查附录 条款 机 构 和 人 员 内容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1.7.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查看企业对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要求、学历证书或培训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7.1 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查看企业对相关岗位任职要求,学历证书或培训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1.7.1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对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1.7.2 查看是否制定了相关文件,对临时进入洁净室的人员 (包括外来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指导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1.8.1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1.8.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对在洁净室(区)1 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查看是否制定了相关文件,对临时进入洁净室的人员 (包括外来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指导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1.8.2 1.8.2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对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查看相关文件,企业应当证实已经识别了临时进入洁净室的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设备维护维修人员等),并对这些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指导和监督作出规定。 从事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对从事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了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1.9.1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对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1.9.了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1 企业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1.8.1 查看工作人员卫生守则,是否对人员清洁、进出程序、洁净服的穿戴作出规定。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1.8.2 现场观察人员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1.8.3 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查看消毒剂配制或领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裸手消毒剂的种类。 1.10.1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查看工作人员卫生守则,是否对人员清洁、进出程序、洁净服的穿戴作出规定。 1.10.1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查看工作人员卫生守则,是否对人员清洁、进出程序、洁净服的穿戴作出规定。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现场观察人员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查看消毒剂配制或领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裸手消毒剂的种类。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的要求作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1.10.2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1.1现场观察人员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按照0.2 程序进行净化,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查看消毒剂配制或领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裸手消毒剂的种类。 1.10.3 1.10.3 应从产1.7.1 量响的进当事品有人健行对与质影员康管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1.9.1 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的要求作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1.11.1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要求作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1.11.1 理,建立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1.9.2 查看洁净间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查看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现场观察服装的符合性及人员穿戴的符合性。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1.11.2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查看洁净间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1.11.2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查看洁净间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查看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现场观察服装的符合性及人员穿戴的符合性。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1.10.1 1.12.1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查看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现场观察服装的符合性及人员穿戴的符合性。 1.12.1 1.10.2 1.12.2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1.12.2 查看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易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 查看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易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 查看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易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 厂房与设施 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2.1.2 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2.8.2 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2.1.2 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2.8.不得互相妨碍。 2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8.1 现场查看生产环境,应当整洁、无积2.8.1 水和杂草。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 2.21.1~2.21.2 2.21.1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21.2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现场查看生产环境,应当整洁、无积水和2.8.杂草。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1 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2.22.1~2.22.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现场查看生产环境,应当整洁、无积水和杂草。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 2.22.1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22.2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2.9.1 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 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生产过程的洁净度级别;现场查看是否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是否能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应当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确定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生产过程的洁净度级别;现场查看是否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是否能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2 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 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生产过程的洁净度级别;现场查看是否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是否能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指示压差的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以及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现场查看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污染程度高的区域应当与其相邻区域保持适当*2.9.1 2.10.1 *2.9.1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指示压差的装2.10.2 2.9.2 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以及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指示压差的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以及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 2.9.2 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2.9.3 现场查看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污染程度高的区域应当与其相邻区域保持适当的压差2.10.3 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应当合理。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2.9.3 2.10.1 2.11.1 梯度。 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及需要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2.12.1 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1.1 阴性或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处理2.1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2.1 的压差梯度。 主要与血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0.1 2.11.1 2.12.1 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3.1 主要与骨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主要与组织和组织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零部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3.1 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 2.14.1 2.14.1 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2.13.1 室(区)内进行生产。 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但不得低于300000级。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检测报告,是否符合选定级2.14.1 无菌物料等分装处理操作,操作区域应当符合局部100级洁净度级别。 普通类化学试剂的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中进行。 2.15.1 与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 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但不得低于300000级。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检测报告,是否符合选定2.15.1 2.16.1 2.17.1 2.15.1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尘粒最大允微生物最大允2.18.1 别的标准(YY0033)要求。 级 别 许数/m3 ≥0.5μm ≥5μm 0 2,000 20,000 许数 浮游菌/m3 5 100 500 沉降菌/皿 l 3 10 级别的标准(YY0033)要求。 100级 10,000级 3,500 350,0O0 1OO,0003,500,000 级 2.16.1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的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 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2.16.1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的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避免交叉污染。 2.17.1 2.19.1 2.17.1 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2.20.1 2.1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的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 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2.18.2.18.1 1 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现场查看温湿度装置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洁净室(区)内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9.1 2.19.1 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现场查看温湿度装置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 9.1 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现场查看温湿度装置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洁净室(区)内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2.20.1 2.21.1 2.2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2.2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并便于清洁1.1 处理和消毒。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2.22.1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21.1 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查看空调净化系统送、回、排风相关图纸,空气如循环使用的,核实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2.21.2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 2.9.1 2.22.2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 2.21.3 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2.22.2 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2.22.3 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在其他洁净室(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现场查看工艺用气的净化处理装置及管路设置,工艺用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 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查看对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对产品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和验证的记录,是否根据评价和验证的结果规定了控制措施并实施。 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查看验证记录,是否对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进行验证,确认能够满足洁净控制要求。核实现场2.21.4 2.22.1 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应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避免对环境和物料造成污染。 2.22.4 2.22.1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现场查看工艺用气的净化处理装置及管路设置,工艺用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 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查看对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对产品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和验证的记录,是否根据评价和验证的结果规定了控制措施并实施。 7.12.1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现场查看工艺用气的净化处理装置及管路设置,工艺用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 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查看对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对产品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和验证的记录,是否根据评价和验证的结果规定了控制措施并实施。 2.23.1 2.22.2 7.12.2 2.23.2 2.23.1 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查看验证记录,是否对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进行验证,确认能够满足洁净控制要求。核实现场工作人员数量2.29.1 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2.2查看验证记录,是否对现场工作人员数量4.1 上限进行验证,确认能够满足洁净控制要并查看相关记录,不应超过验证时所确认的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 求。核实现场工作人员数量,查看相关记录,不应超过验证时所确认的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 2.23.1 *2.24.1 产尘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对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或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现场查看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如系多楼层建筑,在同一生产层面与其他一般品种的生产线不能共用物料通道、人员通道、包装线等,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是否为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现场查看压差表,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过滤处理后方可排出。 应当对过滤器的性能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 工作人员数量并查看相关记录,不应超过验证时所确认的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上限。 *2.25.1 2.26.1 2.26.2 其有效性。 查看维护保养记录,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2.26.3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防护措施。 现场查看阳性血清的保存条件及使用记录。 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 应当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如人间传染病微生物名录、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设*2.27.1 施。 查看相应文件,是否明确病原体的危险等级,生物安全防护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生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防护要求。 生产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其生产 和检验应当在的建筑物或空间内,保证空气不直接联通,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生产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 *2.28.1 2.30.1 止昆虫或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 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所涉及的物料应当列出清单,专区存放、专人保管和发放,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 查看清单,是否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均已纳入。 查看防护规程,是否明确管理、防护要求。 现场查看是否专区、专人管理,是否有发放记录。 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2.25.1 *2.31.1 2.32.1 对植入性的非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 设 备 3.6.1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7.13.1 生产设备、容器具等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查看生产设备和容器具的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其净化要求,符合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 查看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和再确认记录。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3.6.1 水平,应当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确保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 查看验证记录,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对其工作环境进行有效控制。 对植入性的非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是否在受控环境下进行。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3.7.1 认。 3.6.1 3.7.1 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 查看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和再确认记录。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3.7.2 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3.6.2 查看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和再确认记录。 3.7.2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如果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不连续使用,应当通过验证明确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重新启用的要求,并查看每次启用空气净化系统前的操作记录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如果未进行验证,在停机后再次开始生产前应当对洁净室(区)的环境参数进行检测,确认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洁净度级别要求。 如果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不连续使用,应当通过验证明确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重新启用的要求,并查看每次启用空气净化系统前的操作记录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如果未进行验证,在停机后再次开始生产前应当对洁净室(区)的环境参数进行检测,确认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如果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不连续使用,应当通过验证明确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重新启用的要求,并查看每次启用空气净化系统前的操作记录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如果未进行验证,在停机后再次开始生产前应当对洁净室(区)的环境参数进行检测,确认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是否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是否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他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 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3.8.1 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若用于末道清洗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他方法产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3.7.1 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现场查看制水设备是否满足用水要求;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3.8.1 清洗用水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是否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其他植入性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是否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 查看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是否明确工艺用水种类是否符合《药典》或GB/T6682或3.9.YY/T1244等标准要求。是否包括设备维护、1 保养、清洗、消毒,水质监测、检测的要求。 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所生产的产品对于水质的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现场查看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并进行记录。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现场查看主要固定管道标识是否清晰、是否包含物料名称和流向,与其连接的设备 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无 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现场查看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3.8.1 3.9.1 道应当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并进行记录。 现场查看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并进行记录。 3.8.2 3.9.1 是否标识了设备运行状态。 查看主要固定管道的清洗和维护记录。 3.10.1 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消毒或灭菌。 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具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3.1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0.1 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和消毒或灭菌。 需要冷藏、冷冻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 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存设备,并按规定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存温度。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需要冷藏、冷冻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条件。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冷藏、冷冻的设施设备,如有冷库,查看冷库是否有温度显示、是否有报警功能、如冷库断电是否有应急措施。 查看储存环境的温度记录,是否持续满足产品的储存要求。 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配备符合其温 度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查看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运输管理文件,是否明确试剂运输过程中的防护要求和方法。 查看现场,是否具有相应的运输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 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消毒或灭菌。 3.10.1 3.11.1 3.11.2 文 条款要求相同 件 管 理 设 计 开 发 5.12.1 生产企业灭菌的,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5.12.1 研制条件,包括配合使用的设备、 仪器和试剂应当满足研究所需,研制所用的设备、仪器和试剂应当保存使用记录。 研制过程中主要原料、中间体、重要辅料应当明确来源,其数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应当保存记录。 5.12.1 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设计与制造应当将与能源使用有关的风险,特别是与绝缘、漏电及过热有关的风险,降至最低。 5.12.2 5.12.3 工艺研究、技术要求/分析性能研 究、稳定性研究、检验、临床试验/评价(包括预实验)研究、参考值研究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情况应当保存记录,样品试制量应当满足从事研究所需要的数量。 5.13.1 5.13.1 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 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在研制开发过程中应当对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进 5.14.1 行验证并形成文件。 研制加工工艺应当对各种助剂的使用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 采 购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确保满足6.6.1 生产要求。 6.6.1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 6.6.1 查看采购物品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查看采购物品的检验或验证记录,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6.6.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查看采购物品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1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 查看采购物品的检验或验证记录,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对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6.7.1 查看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的采购资料,是否对去除病毒进行控制。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控制参见ISO22442《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6.7.1 外购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 生产用或质控用血液的采购应满足可追溯要求。 *6.7.2 应当由企业或提供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确定值范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查看相应文件,是否明确记录的要求和专人负责的要求。 查看病原微生物的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6.8.1 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6.7.1 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进行选择和/或确认的资料;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参见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采购文件是否确定了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 查看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进行选择和/或确认的资料;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参见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采购文件是否确定了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 6.8.2 6.7.2 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查看进货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6.8.1 6.8.2 污染可接受水平;查看进货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所需供体采购应当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 查看供体采购控制文件,是否对供体的供方资质进行评价,是否向合法并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 与供方签订采购协议书,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价,并有详细的采购信息记录。 查看采购协议书,协议书中供方是否保证供体(材料)来源的伦理、检疫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是否明确所提供的供体是用来生产医疗器械产品。 查看采购信息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进行了风险的分析和管理。(注:参考 6.9.1 ISO 22442-1《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第1部分:风险分析和管理》草案的规定)。 对所需供体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进行安全性控制并保存资料。 查看相关记录,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是否保存对其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进行控制的安全性资料,如:动物饲养条件、动物产地(禁止使用进口动物)、年龄、喂养饲料(禁止使用进口饲料、禁止使用动物蛋白饲料)等的证明或确认文件资料。(参见ISO 22442-2《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第2部分:关于来源、收集以及处理的控制》的规定) 应当制定灭活或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的工艺文件,该工艺需经验证并保留验证报告。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是否制定灭活或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文件,是否经验证并保留验证报告。参见ISO *6.9.2 *6.9.3 22442-3《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第三部分:病毒及传染去除或灭活的验证》的规定。 *6. 10.1 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动物定点供应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在协议中应当载明供体的质量要求,并保存供应单位相关资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执行的检疫标准等资料。 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体的可追溯性文件和记录。 查看追溯记录,是否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产地、取材供应单位的名称、地址、日期,取材部位、该批动物检疫相关证明等。 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所需供体进行严格筛查,应当建立供体筛查技术要求,并保存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 查看供者筛查技术要求,是否按要求对所需供者进行严格筛查。是否有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如: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相关检验报告。 *6. 10.2 *6. 11.1 *6. 12.1 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者志愿捐献书。在志愿捐献书中,应当明确供者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并经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 查看供者志愿捐献书,是否明确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并有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 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同种异体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与其合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或其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 查看是否保存合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或其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有效控制。 6.12.2 生 产 管 理 7.12.1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 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有效控制。 7.14.1 7.12.1 应当按照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物料进行分类,明确分类存放的要求和中间品储存条件、期限。 现场查看物料存放是否分类存放,满足其储存要求。 现场查看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7.14.2 物料应当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储存期限。 查看物料管理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先进先出的使用原则,是否对无规定使用期限的物料明确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储存期限。 查看物料领用记录,是否符合先进先出的要求。对无规定使用期限的物料,查看物料的稳定性数据。 储存期内发现存储条件变化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进行复验。 查看物料储存环境记录,对不符合储存要求的,查看复验记录。 7.14.3 7.13.1 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留记7.20.1 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7.1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作好记录。 3.1 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留记录。 查看洁净室(区)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和记录,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设备清洁规定;2.工装模具清洁规定;3.工位器具清洁规定; 4.物料清洁规定;5.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 6.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7.洁净室(区)空气消毒规定;8.消毒剂选择、使用的管理规定。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内的清洁卫生工具,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是否按用途分类使用,不同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不得跨区使用。 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作出规定,应包括消毒剂品种、使用时间、频次、更换周期等内容,应保留相关的记录。 查看洁净室(区)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和记录,工艺卫生管理文件是否包含下列内容:1.设备清洁规定;2.工位器具(容器具、管路、储罐等)清洁规定;3.物料清洁规定;4.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5.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6.洁净室(区)空气消毒规定;7.消毒剂选择、使用的管理规定。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内的清洁卫生工具,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是否按用途分类使用,不同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不得跨区使用。 录。 查看洁净室(区)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和记录,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设备清洁规定;2.工装模具清洁规定;3.工位器具清洁规定; 4.物料清洁规定;5.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 6.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7.洁净室(区)空气消毒规定;8.消毒剂选择、使用的管理规定。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内的清洁卫生工具,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是否按用途分类使用,不同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不得跨区使用。 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作出规定,应包括消毒剂品种、使用时间、频次、更换周期等内容,应保留相关的记录。 应当对所选择的消毒方法、选用的消毒剂进行效果评价或验证;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应当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7.13.2 7.20.2 应当对所选择的消毒方法、选用的消毒剂进行效果评价或验证;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应当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容器具、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作出规定,应包括消毒剂品7.1种、使用时间、频次、更换周期等3.2 内容,应保留相关的记录。 应当对所选择的消毒方法、选用的消毒剂进行效果评价或验证;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应当对设备、容器具、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品造成污染。 现场查看所使用的消毒剂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是否按期进行更换。 7.13.3 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7.20.3 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7.1现场查看所使用的消毒剂是否符3.3 合文件规定,是否按期进行更换。 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7.14.1 7.21.1 查看验证报告,所使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等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或有相应措施消除污染的影响。 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 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当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查看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清洗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7.1查看验证报告,所使用的润滑剂、清洗剂等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或4.1 有相应措施消除污染的影响。 查看验证报告,所使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等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或有相应措施消除污染的影响。 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当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查看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7.15.1 7.15.1 现场查看工位器具是否满足产品防护要求,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于清洗和消毒、无物质脱落;是否能够避免产品在存放和现场查看工位器具是否满足产品防护要求,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于清洗和消毒、无物质脱落;是否能够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工位器具中被污染和损坏;工位器具是否是否按区域存放,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是否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查看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的净化程序及其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是否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的污染物。 7.17.1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应当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物品进入洁净室(区)的相关程序。 现场查看进入洁净室(区)物品的净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 按区域存放,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是否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查看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的净化程序及其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是否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的污染物。 7.16.1 7.15.1 7.16.1 7.16.1 *7.16.2 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现场查看末道清洁处理是否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 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7.16.2 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现场查看末道清洁处理是否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 7.17.1 所用的处理介质是否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 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作好清场记录。 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及记录。 7.22.1 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 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及记录。 7.17.1 所用的处理介质是否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 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作好清场记录。 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及记录。 现场查看上次生产遗留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 现场查看上次生产遗留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查看清场记录。 应当制定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按规定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 查看批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的批号编制方法。 查看相关记录,是否可追溯到主要物料、中间品。 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现场查看上次生产遗留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7.22.2 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7.18.1 查看是否建立了批号管理文件,是否明确了原材料批、生产批、灭菌批、中间品批等批号的编写方法,规定生产批和灭菌批组批方法,是否明确了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生产批的划分是否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是否明确了每批应形成的记录。 7.18.1 查看是否建立了批号管理文件,是否明确了原材料批、生产批、7.1灭菌批、中间品批等批号的编写8.1 方法,规定生产批和灭菌批组批方法,是否明确了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生产批的划分是否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是否明确了每批应形成的记录。 7.18.2 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应当在每个组分的容器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 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7.22.3 7.19.2 7.18.3 7.19.1 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以最先到有效期的组分的效期为准。 不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应当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 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7.19.1 查看企业提供的对所选用的灭菌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进行分析、论证的文件,评价是否适宜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分析可以包括从文献资料中寻找,相同产品不同方法灭菌后的对比,其他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灭菌方法,国家已有具体规定的(如查看企业提供的对所选用的灭菌7.1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进行分析、9.1 论证的文件,评价是否适宜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分析可以包括从文献资料中寻找,相同产品不同方法灭菌后的对比,其他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灭菌方法,国家已有具体规定的(如国家标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条款)等,还应包括材料对选定灭菌方法的适宜性。 7.20.1 应当建立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 查看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在产品、灭菌设备、工艺参数等发生变化时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 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18278~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记录或报告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 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保证产品无菌,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如YY/T0567《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进行了过程模拟试验。 是否保持了灭菌过程确认的记 7.20.1 准技术要求的条款)等,还应包括材料对选定灭菌方法的适宜性。 应当建立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 查看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在产品、灭菌设备、工艺参数等发生变化时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 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18278~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记录或报告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 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保证产品无菌,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如YY/T0567《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进行了过程模拟试验。 是否保持了灭菌过程确认的记*7.20.2 *7.20.2 录。 通过灭菌确认,确定初包装及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 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 录。 通过灭菌确认,确定初包装及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 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 7.21.1 查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灭菌工艺文件;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适用时应包括环氧乙烷进货及存放控制;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 查看灭菌过程控制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灭菌工艺文件;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灭菌设备的维护、7.2保养规定;适用时应包括环氧乙1.1 烷进货及存放控制;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 现场查看灭菌设备的过程参数和相关记录,是否符合经确认的灭菌工艺,灭菌设备是否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 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应当至少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灭菌设备和生产环境。 查看标识和生产批记录。 现场查看灭菌设备的过程参数和相关记录,是否符合经确认的灭菌工艺,灭菌设备是否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 在规定可追溯性要求的记录时,应当包括可能导致最终产品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记录。 查看产品的标识、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是否能追溯到产品生*7.22.1 7.23.2 记录应当包括生产过程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过程、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内容。 *7.22.2 产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内容。 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批代码(批号)或系列号,以保证其可追溯性。如果标记会影响产品的预期性能,或因产品体积或物理特性难以清晰标记,上述信息可以使用标签或其他方法标示。 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和材料的贮存条件,贮存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控设施,应当控制和记录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应提供无菌密封包装相关验证报告,确认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防护密封包装是否具有微生物隔离的能力,能够在规定条件和期限内确保对产品提供有效防护。(注: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可参见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现场查看环境监控设施及贮存条件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7.23.1 7.23.1 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和材料的贮存条件,贮存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控设施,应当控制和记录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7.24.1 7.24.1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 进行再验证。 查看验证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关键项目再验证的要求,查看相关记录。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 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需要开展重新验证的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查看验证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上述因素发生改变时再验证的要求,查看相关记录。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特性提出验证的时间。 7.24.2 7.24.3 7.25.1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 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重新进行验证。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不足十二个月时,如有必要,企业也应当重新对生产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验证。 应当对生产用需要灭活的血清或血浆建立灭活处理的操作规程。 7.25.2 7.26.1 查看灭活处理的操作规程,是否明确生产用需要灭活的血清或血浆的种类,灭活的方法,操作过程中的防护措施、灭活前后物料的隔离和标识要求。 查看灭活记录。 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生产用灭 活前后的血清或血浆状态进行明显的区分和标识。 现场查看是否对灭活前后的血清或血浆进行区分和标识,标识应有血清或血浆的名称、批号、是否灭活、灭活日期等。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当进行无 害化处理,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在确认过的清洁条件或净化条件下进行末道清洗和包装,清洗水质至少为纯化水,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降低微生物污染。 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应当能保持其产品不发生锈蚀、霉变、蜕变等性质变化,应适宜企业所用的灭菌方法。 7.26.2 7.27.1 7.25.1 7.25.2 7.26.1 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提供有效保障措施。 对于涉及到生物安全性的有关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企业应当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企业应当保存所有与生产有关的控制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对于涉及到生物安全性的有关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是否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是否记录与生产有关的所有信息(深冷监测、冷冻监测、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清场监测等)。 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污染。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的动物和人体组织的处理程序和记录。 查看相关处理程序和记录,是否 *7. 26.2 7.27.1 符合要求。 7.29.1 7.28.1 用于生产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熏蒸和消毒。 生产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洁净室(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当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质量控制 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 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8.7.1 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条件,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检测人员(如: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生物安全柜等)。 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 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条件,是7.1 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检测人员(如: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生物安全柜等)。 *8.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 8.8.1 8.8.1 查看是否有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工艺用水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是否符合相应级别的水质要求,是否规定了取样点和检测的频次等内容。 查看是否有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工艺用水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是否符合相应级别的水质要求,是否规定了取样点和检测的频次等内容。 现场查看生化实验室是否有用于工艺用水检验的有关设备、器具、试剂及储存环境,试剂如为自行制备,是否标识试剂名称、制备人、制备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 查看工艺用水监控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要求。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保存检(监)测记录。 查看洁净室(区)的监测记录, 现场查看生化实验室是否有用于工艺用水检验的有关设备、器具、试剂及储存环境,试剂如为自行制备,是否标识试剂名称、制备人、制备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 查看工艺用水监控记录、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要求。 8.9.1 检查项目和检测周期是否符合YY0033标准要求。 现场查看使用的培养基是否符合GB/T 16294-2010中规定的要求。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或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等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是否在有效期内。 现场查看压差、温湿度等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保留检(监)测记录。 查看洁净室(区)的监测记录,检8.9.1 查项目和检测周期是否符合YY0033标准要求。 现场查看使用的培养基是否符合GB/T16294-2010中规定的要求;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或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等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是否在有效期内。 现场查看压差、温湿度等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8.10.1 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明确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 8.10.1 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明确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 查看是否有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控制水平的文件规定,文件中是否明确了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 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是否有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控制水平的文件规定,文件中是否明确了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 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 8.10.2 查看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检测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 8.10.2 8.1查看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检测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 8.10.3 8.7.1 *8.8.1 0.3 应当建立校准品、参考品量值溯源 程序。对每批生产的校准品、参考品进行赋值。 查看校准品、参考品量值溯源程序(参见ISO17511)和校准品、参考品的赋值记录。 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 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8.10.1 *8.9.2 *8.9.1 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 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当对所用 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应当对检验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品、 校准品、质控品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应当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 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品、校准品、质 控品复验并保存记录。 8.11.1 应当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检验记录应当载明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 应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制定留样管理办法。 8.10.2 8.11.1 应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制定留样管理办法。 查看是否制定了留样管理办法,并确保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留样(文件中是否根据留样的目的明确了留样的数量、留样方*8.11.1 留样应当在规定条件下储存。应当建立留样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留样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 查看是否制定了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了留样的数量、规格、、储查看是否制定了留样管理办法,2.1 并确保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留样(文件中是否根据留样的目的明确了留样的数量、留样方式、观察方法、观察频次等内容)。 8.1式、观察方法、观察频次等内容)。 现场查看是否有留样室(或留样区),留样室(或留样区)的环境是否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是否配备了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有记录。 8.11.2 应当作好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 存条件、检验要求等。 现场查看留样室(区)的环境是否满足留样产品的要求,是否配备所需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有记录。 查看留样台账和留样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查看是否有留样室(或留样区),留样室(或留样区)的环境是否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是否配备了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有记录。 查看留样台账、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8.11.2 留样期满后应当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8.1应当作好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 查看留样台账、留样观察或检验2.2 记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 9.6.1 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 销 售 和售后 服 务 9.6.2 应当保存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条款要求相同 不良事件监测 、 分 析 和 改 进 11.9.1 *11.10.1 应当制定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在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后,企业应当对其分析研究,了解植入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以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安全性。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作出规定。在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时,是否对其分析研究,了解植入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的安全性。 (注: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可参见ISO 121《外科植入物的取出和分析》) 应当建立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方法,及时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建立了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方法和渠道,并及时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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